關(guan)于《企業國有資產(chan)交易監督管理(li)辦法》第31條(tiao)的理(li)解(jie)
發布時間:2019-09-25 1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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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葛倩 | ||
| 標題: |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1條的理解 | ||
| 內容: |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對于該條中第一款,1、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2、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3、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請問這三點是必須同時滿足還是只需要滿足一點即可? 二、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具體指哪些行業和企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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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19-09-25 17:15:13 |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一、這三點需要全部滿足即可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對于命脈行業,包括軍工國防科技、電網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民航、航運、金融、文化9個行業。 關鍵領域,包括重大裝備制造、汽車、電子信息、建筑、鋼鐵、有色金屬、化工、勘察設計、科技9個領域。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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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ji):陳寧(n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