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guo)(guo)務院(yuan)國(guo)(guo)資委(wei)授權(quan)放權(quan)清(qing)單(dan)(2019年版)》的出臺對國(guo)(guo)資委(wei)的職(zhi)責(ze)定位有何影響?
發布時間:2020-06-11 0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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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的出臺對國資委的職責定位有何影響? | ||
| 內容: |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的出臺對國資委的職責定位有何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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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20-06-11 08:08:40 |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我們在制定《清單》的過程中,始終牢牢把握國資委的職責定位。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對中央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同時也承擔著專司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和負責中央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職責。根據中央關于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的要求,開展授權放權,就是要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更多依靠公司治理結構開展工作,以管資本為主履行好出資人職責。同時,還要落實授權和監管相結合的要求,并確保將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到改革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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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bian)輯(ji):陳寧(n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