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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來源:監督(du)追(zhui)責局  發布時間(jian):2021-10-29

國資發監(jian)責(ze)〔2020〕62號(hao)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wei)深入貫徹(che)落實黨中(zhong)央(yang)(yang)、國務院關于強(qiang)化國有資(zi)產監(jian)督和(he)嚴格(ge)責(ze)任追究的(de)決策部署,建立健(jian)全(quan)中(zhong)央(yang)(yang)企業(ye)違規經營(ying)投資(zi)責(ze)任追究工(gong)作體系,在總結中(zhong)央(yang)(yang)企業(ye)違規經營(ying)投資(zi)責(ze)任追究工(gong)作的(de)基礎上(shang),我委(wei)制(zhi)定(ding)了《中(zhong)央(yang)(yang)企業(ye)違規經營(ying)投資(zi)問題線索查處工(gong)作指引》,現印(yin)發給(gei)你們,供(gong)工(gong)作中(zhong)參(can)考使用(yong)。

國 資 委     

2020年(nian)9月(yue)29日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fan)中央(yang)企(qi)業(ye)違規經(jing)營(ying)投(tou)資(zi)(zi)問(wen)題線索查處工(gong)作(zuo),形(xing)成職責明(ming)確、流(liu)(liu)程清晰、規范(fan)有(you)序(xu)的責任追(zhui)究(jiu)工(gong)作(zuo)機制(zhi)(zhi)(zhi),完善國(guo)(guo)有(you)資(zi)(zi)產監督管(guan)理制(zhi)(zhi)(zhi)度(du),有(you)效防止國(guo)(guo)有(you)資(zi)(zi)產流(liu)(liu)失,促進企(qi)業(ye)合規經(jing)營(ying)和高質(zhi)量發展,根據《國(guo)(guo)務院(yuan)辦公廳(ting)關于建立國(guo)(guo)有(you)企(qi)業(ye)違規經(jing)營(ying)投(tou)資(zi)(zi)責任追(zhui)究(jiu)制(zhi)(zhi)(zhi)度(du)的意見》(國(guo)(guo)辦發〔2016〕63號)、《中央(yang)企(qi)業(ye)違規經(jing)營(ying)投(tou)資(zi)(zi)責任追(zhui)究(jiu)實(shi)施(shi)辦法(試行(xing))》(國(guo)(guo)資(zi)(zi)委(wei)令第37號,以下(xia)簡稱《實(shi)施(shi)辦法》)等文件精神和有(you)關規定(ding),制(zhi)(zhi)(zhi)定(ding)本指引。

第二條 國務(wu)院(yuan)國有(you)資(zi)產監督管理委(wei)員(yuan)會(以(yi)下簡稱國資(zi)委(wei))履行出資(zi)人職責的中央企業,按照《實施辦法》和(he)本企業責任追究(jiu)工(gong)作制度等(deng)規(gui)定開展違規(gui)經營(ying)投資(zi)問(wen)題線索(以(yi)下簡稱問(wen)題線索)查處(chu)工(gong)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中央企業查處(chu)問題線索,應當堅持以(yi)事實為依據(ju),以(yi)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準繩,落(luo)實“三個區分開來”要(yao)求(qiu),做(zuo)到事實清楚、證據(ju)確(que)鑿、依據(ju)正確(que)、定性準確(que)、程(cheng)序合規、處(chu)理(li)適當。

第四條 中央企業查處問(wen)題線索(suo),應當遵(zun)循受理(li)、初步核實、分類處置(zhi)、核查、處理(li)和整改等程(cheng)序(xu)。

第五條 本指(zhi)引所(suo)指(zhi)的中央企業有(you)關違規責(ze)任(ren)追究機構及(ji)職責(ze)如下:

(一)違規責任追究工作領導(dao)機構(以下(xia)簡稱領導(dao)機構),負責批準問題(ti)線(xian)索的(de)分類(lei)處置建議,審(shen)議問題(ti)線(xian)索的(de)核查結果及(ji)處理建議,報經企業黨(dang)(dang)委(黨(dang)(dang)組)會議審(shen)議形成(cheng)處理決定(ding)。

(二)主管(guan)違(wei)規責(ze)任追究(jiu)工作的(de)(de)企業(ye)負責(ze)人(以下簡(jian)稱主管(guan)負責(ze)人),負責(ze)批準(zhun)問題(ti)線索的(de)(de)初步(bu)核(he)實報告和核(he)查方案等。

(三)違規責(ze)任追(zhui)究工作職(zhi)能部門(men)或機構(以下簡稱專責(ze)機構),負責(ze)按(an)照問(wen)題線索查處程序(xu)具體(ti)組(zu)織(zhi)實施。

(四)問題線索核查(cha)工作(zuo)(zuo)(zuo)組(zu)(以下簡(jian)稱核查(cha)組(zu)),由中央企(qi)業(ye)(ye)組(zu)建的以專(zhuan)責(ze)機構為主,相(xiang)關(guan)(guan)部門、子企(qi)業(ye)(ye)以及有關(guan)(guan)中介機構人員等(deng)參加的專(zhuan)項(xiang)工作(zuo)(zuo)(zuo)小(xiao)組(zu),負責(ze)具體(ti)實施核查(cha)工作(zuo)(zuo)(zuo),形成相(xiang)關(guan)(guan)核查(cha)工作(zuo)(zuo)(zuo)報告等(deng)。

第六條 問題(ti)線索(suo)查(cha)處工作(zuo)(zuo)應(ying)當嚴(yan)格執行(xing)保密制度,從嚴(yan)控(kong)制問題(ti)線索(suo)及查(cha)處工作(zuo)(zuo)信息知悉范圍。相關人員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cha)閱、摘抄(chao)、復制問題(ti)線索(suo)和資料,嚴(yan)禁泄露查(cha)處工作(zuo)(zuo)情(qing)況。

第七條 問題(ti)線索查(cha)處工(gong)作(zuo)應當(dang)嚴格執行(xing)回(hui)避制度。查(cha)處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是問題(ti)線索涉及人(ren)員(yuan)近(jin)親屬、利害關系人(ren),或者存在其(qi)他(ta)可(ke)能(neng)影響(xiang)公正查(cha)處情形的,不得(de)參與查(cha)處工(gong)作(zuo),應當(dang)主動申請回(hui)避,問題(ti)線索涉及人(ren)員(yuan)也有權要求其(qi)回(hui)避。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條 受理(li)的問題線索主要(yao)包括(kuo):

(一)國(guo)資委(wei)在國(guo)資監(jian)管工作(zuo)中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

(二)外部審計、巡(xun)視、紀(ji)檢監察等工作中發(fa)現移交的問(wen)題(ti)線索。

(三)企業法律、財務、投資、運營及內(nei)部(bu)審計(ji)、巡視(shi)、紀檢監察等部(bu)門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

(四)子企業(ye)發(fa)現報告的問題線索。

(五)其他有(you)關(guan)問題線索。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ying)當(dang)建(jian)立問題線索(suo)管(guan)理(li)臺賬(以(yi)下簡稱管(guan)理(li)臺賬),對受理(li)的問題線索(suo)統一(yi)編號,登記入賬,全流程跟(gen)蹤記錄辦理(li)情況(kuang),辦結(jie)后予以(yi)對賬銷號。

第十條 管(guan)理臺(tai)賬記(ji)錄以下內容:移交、報(bao)告主體,時(shi)間,方式,以及(ji)(ji)問(wen)題線索發(fa)生時(shi)間,涉(she)(she)及(ji)(ji)企業名稱及(ji)(ji)級次,問(wen)題線索概述,問(wen)題類(lei)別,資產損失程度或(huo)不良后果情況,涉(she)(she)及(ji)(ji)責任人員,辦理情況等。

第三章 初步核實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根據問題線索的復雜程度和工(gong)作(zuo)需要(yao),制定初步(bu)核(he)實(shi)方案(an)。初步(bu)核(he)實(shi)方案(an)包括(kuo)核(he)實(shi)內容,范圍,方式,工(gong)作(zuo)組(zu)織,時(shi)間步(bu)驟,其他工(gong)作(zuo)安排及內容。

第十二條 中央(yang)企業應當安排(pai)2人以上參(can)加初步核實(shi),通(tong)過(guo)與移交、報告主體溝(gou)通(tong),聽取涉及企業情(qing)況介紹,與相關人員談話,查閱(yue)文(wen)件資料,要(yao)求作出(chu)書(shu)面(mian)說明(ming)等(deng)方式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初步核實工(gong)作主要(yao)包括(kuo)以(yi)下內(nei)容(rong):

(一)問題線(xian)索的基本(ben)事實情況。

(二)涉及(ji)企業的(de)管理層級情況。

(三)涉及責任人(ren)員(yuan)及相應干部管理權限情況。

(四(si))資產損失(shi)程度(du)及其他不良(liang)后果初步情況。

(五(wu))是否屬于違規經營(ying)投資責(ze)任(ren)追究(jiu)范圍。

(六(liu))移(yi)交、報告主體等有關方面的(de)辦理建議意見(jian)等。

(七)其他需要初步核實的內(nei)容(rong)。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gong)(gong)作一(yi)般應當于30個工(gong)(gong)作日(ri)內(nei)完成。根據(ju)工(gong)(gong)作需要,可(ke)以(yi)延長一(yi)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gong)(gong)作日(ri)。

第十五條 初(chu)(chu)步核(he)(he)實(shi)(shi)工作(zuo)結束后,應(ying)當(dang)形成(cheng)初(chu)(chu)步核(he)(he)實(shi)(shi)報(bao)告,說明工作(zuo)開(kai)展情況及初(chu)(chu)步核(he)(he)實(shi)(shi)結果等,并(bing)提出工作(zuo)建議。

第十六條 根據初步核實(shi)情況,對(dui)未(wei)發現因違規經營投資應當追究責(ze)任(ren)的(de),報經主管負責(ze)人批準(zhun)后予(yu)以了結(jie)。予(yu)以了結(jie)建議(yi)呈批前,應當聽取移交(jiao)、報告主體意(yi)見。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根據(ju)初步核實(shi)情況(kuang),對(dui)確(que)有違(wei)規(gui)事(shi)實(shi)或(huo)涉嫌(xian)違(wei)紀違(wei)法的(de),按(an)照(zhao)規(gui)定的(de)職責(ze)權限和程序提出分類處置建議,報經領導機構(gou)批(pi)準后實(shi)施。

第十八條 分類處置工作主(zhu)要包(bao)括以下(xia)內容:

(一)屬于國資(zi)委責任(ren)追究職責范(fan)圍的(de),向國資(zi)委作出報(bao)告。

(二)屬于(yu)中央企業責任追究職責范圍(wei)的,由專責機(ji)構組織開展核查工作。

(三)屬于子企(qi)(qi)業(ye)責任追(zhui)究職責范圍(wei)的,可以移交和(he)督促相(xiang)關(guan)企(qi)(qi)業(ye)進行核查及責任追(zhui)究。

(四(si))對發生(sheng)生(sheng)產安全、環境污(wu)染責任事(shi)故和不(bu)穩定(ding)事(shi)件的,移送企業有關部門。

(五)涉(she)嫌違紀(ji)或(huo)職務違法的問(wen)題(ti)線(xian)索,按照干部(bu)管理權限移送有關紀(ji)檢監(jian)察(cha)機構。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向相關國家監(jian)察(cha)機關或(huo)司法(fa)機關報案。

(七)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九條 分類處(chu)置建議(yi)報經領(ling)導機構批準后(hou),對第十八條第(一(yi))(三)(四)(五)項(xiang)相關問題(ti)線索,以報告、通知或移(yi)送(song)(交)函等(deng)形式辦理(li)。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條 中央企(qi)業開展(zhan)問題(ti)線索核(he)查前,應當(dang)制定(ding)核(he)查工作方案,報經主管負(fu)責人(ren)批(pi)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核查工(gong)作(zuo)方案主要(yao)包括(kuo)以(yi)下內容:

(一)被(bei)核查企業情況。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線索。

(三)需要(yao)認(ren)定的資(zi)產損(sun)失及責任人。

(四)核查組(zu)組(zu)成、分工(gong)和工(gong)作紀律(lv)要(yao)求。

(五)核查步驟(zou)及(ji)方法(fa)、時間安排、經費預(yu)算。

(六)其他核查工作內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移交中(zhong)央企(qi)業(ye)核查(cha)的問題線索,中(zhong)央企(qi)業(ye)應(ying)當將相關核查(cha)工作方案(an)報(bao)送國資委。

第二十三條 根(gen)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會(hui)計師(shi)事(shi)務(wu)(wu)所(suo)、資產評估事(shi)務(wu)(wu)所(suo)、律師(shi)事(shi)務(wu)(wu)所(suo)等中介機構參與核(he)查工作,提(ti)供(gong)審(shen)計、評估、鑒證和(he)法律意見等服務(wu)(wu)。

第二十四條 核查工作主(zhu)要包(bao)括以下(xia)內容:

(一(yi))核(he)實問題(ti)線索對應的違規責任(ren)追(zhui)究情形。

(二(er))確定造成的資(zi)產損失金(jin)額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三)倒查(cha)在決(jue)策(ce)、實施、監(jian)督等環節(jie)的制(zhi)度(du)制(zhi)定及(ji)執(zhi)行情況,查(cha)清資產損失原因(yin)。

(四)對(dui)涉及的責(ze)任人員進行(xing)責(ze)任劃分,認定相應責(ze)任,提(ti)出責(ze)任追究處(chu)理建議。

(五)其他需要核實的(de)內容。

第二十五條 開(kai)展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核查取證:

(一)聽取被核查(cha)企業(ye)匯報(bao),要求企業(ye)作出(chu)說明(ming)。

(二(er))查閱(yue)復制文件、賬目、檔(dang)案(an)等(deng)相關(guan)資料。

(三)查核資產(chan)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kan)驗。

(四)與相關(guan)人員談(tan)話(hua)了解情況,必要時可以請被談(tan)話(hua)人作出書面(mian)說明。

(五)其他必要(yao)措(cuo)施。

第二十六條 核(he)(he)(he)查(cha)措施應(ying)(ying)當(dang)(dang)有2名以(yi)上核(he)(he)(he)查(cha)組工(gong)作人(ren)(ren)員參加,并(bing)形成談(tan)話(hua)記錄、工(gong)作底稿(gao)等,記錄核(he)(he)(he)查(cha)工(gong)作過(guo)程、核(he)(he)(he)查(cha)結論及相(xiang)應(ying)(ying)的(de)證明(ming)(ming)材(cai)料(liao)。談(tan)話(hua)記錄應(ying)(ying)當(dang)(dang)由(you)被談(tan)話(hua)人(ren)(ren)核(he)(he)(he)對(dui)并(bing)簽(qian)字(zi)確(que)(que)認,被談(tan)話(hua)人(ren)(ren)無故拒絕簽(qian)字(zi)的(de),核(he)(he)(he)查(cha)組工(gong)作人(ren)(ren)員應(ying)(ying)當(dang)(dang)予(yu)以(yi)注明(ming)(ming)。工(gong)作底稿(gao)應(ying)(ying)當(dang)(dang)履(lv)行(xing)復核(he)(he)(he)程序。證明(ming)(ming)材(cai)料(liao)應(ying)(ying)當(dang)(dang)由(you)被核(he)(he)(he)查(cha)企業蓋章確(que)(que)認。

第二十七條 對有(you)可(ke)能影(ying)響(xiang)核查(cha)工作(zuo)順(shun)利(li)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員,有(you)證據(ju)證明違規問題明顯的,報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按(an)規定(ding)程序可(ke)以采取(qu)以下限制措施:

(一)對(dui)未支(zhi)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ren)期(qi)激(ji)勵(li)收入(ru)、中長期(qi)激(ji)勵(li)收益等暫停支(zhi)付或兌現。

(二)視情況采(cai)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deng)措施。

(三)其他限制(zhi)措施(shi)。

第二十八條 在問題線索(suo)核查(cha)工作(zuo)中,對確有工作(zuo)需要(yao)的,報經主管負責(ze)人批(pi)準,可以商請有關(guan)紀檢(jian)監察機構提供必要(yao)支持(chi)。

第二十九條 核(he)查(cha)工作一般(ban)應當自核(he)查(cha)工作方案批準(zhun)之(zhi)日起(qi)6個(ge)月內完成。對違規情(qing)形復雜、發生時間(jian)久遠、損失(shi)金額巨(ju)大、涉及人(ren)員眾多等情(qing)況的,報經主(zhu)管負責(ze)人(ren)批準(zhun)后(hou)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jian)不得超過3個(ge)月。

第三十條 核(he)查(cha)組應當就(jiu)相(xiang)關違(wei)規(gui)(gui)事(shi)實及責任(ren)認定聽(ting)取被核(he)查(cha)企(qi)業和相(xiang)關責任(ren)人員意見(jian)(jian),相(xiang)關企(qi)業或人員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de),應當在規(gui)(gui)定時間內提(ti)供補(bu)充說明等材料,到期未反饋意見(jian)(jian)或提(ti)供補(bu)充材料的(de),視同無意見(jian)(jian)。

第三十一條 核(he)查工作結(jie)束后形成資產(chan)損失情況核(he)查報告(gao)和責(ze)任認定報告(gao)。

(一)資產損(sun)失(shi)情況(kuang)核(he)查(cha)報告的內容(rong)包括:問(wen)題線索反映的經營投資情況(kuang)、核(he)查(cha)工作開(kai)展(zhan)情況(kuang)、核(he)查(cha)發現的主要問(wen)題及(ji)定性依據、問(wen)題原因(yin)分析、資產損(sun)失(shi)認定情況(kuang),聽取(qu)意見情況(kuang),以及(ji)企業已開(kai)展(zhan)的整改(gai)及(ji)責任(ren)追究情況(kuang)等。

(二)責(ze)(ze)任(ren)認定報告的內容包括:涉(she)及(ji)的責(ze)(ze)任(ren)人員及(ji)承擔的責(ze)(ze)任(ren)情況、責(ze)(ze)任(ren)認定依據、責(ze)(ze)任(ren)追究處理建議等。

第六章 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責任追(zhui)究處(chu)理建議應當征求(qiu)人事、薪(xin)酬管理等(deng)有關部門(men)意見(jian),報經主管負責人批(pi)準后,按規定提請領(ling)導機構審議。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召開領導機構會議,審議資產損(sun)失情況核查報(bao)告(gao)和責任認定報(bao)告(gao),形成審議意(yi)見(jian)后(hou),按照有關規(gui)定提請企業黨委(黨組(zu))會議審議,作出(chu)處理(li)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ye)應(ying)當印發處(chu)(chu)理(li)(li)決定,送達有關企業(ye)及被處(chu)(chu)理(li)(li)人。處(chu)(chu)理(li)(li)決定內容包括被處(chu)(chu)理(li)(li)人基本情況、主要違規(gui)事實、處(chu)(chu)理(li)(li)依據、處(chu)(chu)理(li)(li)意(yi)見等。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qi)業應(ying)當(dang)安排相關部門根據處理決定(ding)(ding),按規定(ding)(ding)程序(xu)做(zuo)好責任(ren)追究處理落實工作。

(一)對(dui)給予批(pi)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pi)評、誡勉(mian)等(deng)組(zu)織(zhi)處理的(de),由專責機構配合人事部門共同做好組(zu)織(zhi)處理的(de)宣(xuan)布(bu)執行,并形成(cheng)相應處理記錄(lu)。

(二)對給予(yu)停職、調離工(gong)作(zuo)崗(gang)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deng)組織處理(li)的(de),在人事(shi)部(bu)門(men)辦理(li)相(xiang)關文件后(hou),由專責機構配合人事(shi)部(bu)門(men)做(zuo)好宣布執行(xing)等(deng)事(shi)項。

(三)對(dui)給予扣減薪酬處理的,由(you)薪酬管(guan)理部門組織(zhi)落實。

(四)對給予(yu)禁(jin)(jin)入限(xian)制處(chu)理的,由專責機構、人事(shi)部門按(an)分工(gong)組織落實,按(an)照(zhao)中(zhong)央企業(ye)禁(jin)(jin)入限(xian)制人員信息管理有關規定(ding)做好(hao)相關工(gong)作。

第三十六條 國資(zi)委(wei)移(yi)交中央企業(ye)核查的問題線索,中央企業(ye)應當在查處工(gong)作完成后(hou),將資(zi)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gao)、責任認定報告(gao)以及處理決定等材料報送國資(zi)委(wei)。

第三十七條 被(bei)處(chu)理人對處(chu)理決定有異議的(de)(de),可(ke)以在處(chu)理決定送達之日起(qi)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shen)訴,并提供(gong)相(xiang)關證明材(cai)料。申(shen)訴期間(jian)不停止原處(chu)理決定的(de)(de)執行(xing)。

第三十八條 中(zhong)央企(qi)(qi)業(ye)(ye)(ye)作出(chu)處(chu)理(li)決定的,被處(chu)理(li)人(ren)(ren)向中(zhong)央企(qi)(qi)業(ye)(ye)(ye)申訴(su);子企(qi)(qi)業(ye)(ye)(ye)作出(chu)處(chu)理(li)決定的,被處(chu)理(li)人(ren)(ren)向上一(yi)級企(qi)(qi)業(ye)(ye)(ye)申訴(su)。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業(ye)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zuo)日內組(zu)(zu)織復(fu)核,提出(chu)復(fu)核意(yi)見,按程序作(zuo)出(chu)維(wei)持、撤銷(xiao)或變(bian)更原處理決(jue)定的復(fu)核決(jue)定。復(fu)核決(jue)定應(ying)當書面告知(zhi)申訴人(ren)及(ji)相關企業(ye)。復(fu)核工作(zuo)不得(de)由原核查組(zu)(zu)人(ren)員承擔。

第七章 整改

第四十條 中央(yang)企業應當(dang)向相關企業印(yin)發整(zheng)改(gai)通知(zhi),指出存在的問題(ti)、明(ming)確整(zheng)改(gai)意見和(he)工作要求等(deng)。

第四十一條 中央企業(ye)應當督(du)促相關企業(ye)制(zhi)定整改工作方案,并要求相關企業(ye)報送(song)整改報告及相關材(cai)料等。

第四十二條 整改(gai)報告及(ji)相關材料主要包括(kuo)以(yi)下內容(rong):

(一)整改(gai)工作組織開展情況。

(二)已采取的整改(gai)措(cuo)施和(he)完成情況。

(三)降(jiang)低損(sun)(sun)失或損(sun)(sun)失風險、修訂完善制度(du)等整改成(cheng)效(xiao)情(qing)況。

(四)按照干部管(guan)理權限,對相關(guan)人員責(ze)任追究處(chu)理情況。

(五(wu))證明整改結果的文件資料等。

第四十三條 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應當對相(xiang)關(guan)(guan)企(qi)業(ye)報(bao)送(song)的(de)整(zheng)(zheng)改(gai)報(bao)告(gao)和相(xiang)關(guan)(guan)材(cai)料開(kai)展評估(gu)。根據評估(gu)結果(guo),可以(yi)對問題線索作銷號處理,或(huo)采取約談(tan)、通(tong)報(bao)和責(ze)任追(zhui)究(jiu)等方式督促(cu)落實整(zheng)(zheng)改(gai)要求。對國資(zi)(zi)委(wei)移交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核查的(de)問題線索,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應當在(zai)審核評估(gu)后,將整(zheng)(zheng)改(gai)報(bao)告(gao)及相(xiang)關(guan)(guan)材(cai)料報(bao)送(song)國資(zi)(zi)委(wei)。

第四十四條 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應當逐步公開(kai)責(ze)任(ren)追究(jiu)查處及整改情況,公開(kai)內容及范圍應當符合保密規定。

第四十五條 中央(yang)企業應(ying)當明確專責(ze)機(ji)構牽頭負責(ze)違規責(ze)任追(zhui)究相關數據信息(xi)的報(bao)送、歸(gui)集、共享和綜(zong)合利用,建(jian)立有(you)關信息(xi)系統,利用信息(xi)化手段做(zuo)好日常監督、專項核查、責(ze)任追(zhui)究等(deng)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zhong)央企(qi)業根據對(dui)問題(ti)線索(suo)的追損(sun)工作需要,報經(jing)主(zhu)管負(fu)責人(ren)批準,可以中(zhong)止(zhi)查(cha)(cha)處(chu)工作。中(zhong)止(zhi)查(cha)(cha)處(chu)的原因消除后,應(ying)當(dang)及時恢復查(cha)(cha)處(chu)工作。國資(zi)委移(yi)交(jiao)中(zhong)央企(qi)業核(he)查(cha)(cha)的問題(ti)線索(suo),中(zhong)止(zhi)查(cha)(cha)處(chu)建(jian)議呈批前,應(ying)當(dang)征求國資(zi)委意見。

第四十七條 中央企業(ye)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應當按照相關規(gui)定(ding)納入向國資委(wei)報送(song)的違規(gui)經營投資責任追(zhui)究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ben)指引自印發之日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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