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監督追責(ze)局 發布時間:2021-10-29

國(guo)資發監(jian)責〔2020〕62號(hao)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guan)徹落實黨(dang)中(zhong)(zhong)央(yang)、國(guo)務(wu)院關于強化國(guo)有資(zi)(zi)產監督和嚴(yan)格(ge)責任(ren)追究(jiu)的(de)決(jue)策部署,建立(li)健(jian)全中(zhong)(zhong)央(yang)企業(ye)違(wei)規(gui)經營投(tou)資(zi)(zi)責任(ren)追究(jiu)工作(zuo)體系(xi),在總結中(zhong)(zhong)央(yang)企業(ye)違(wei)規(gui)經營投(tou)資(zi)(zi)責任(ren)追究(jiu)工作(zuo)的(de)基礎(chu)上,我(wo)委制定(ding)了(le)《中(zhong)(zhong)央(yang)企業(ye)違(wei)規(gui)經營投(tou)資(zi)(zi)問題(ti)線索查(cha)處(chu)工作(zuo)指引(yin)》,現印發給你們,供工作(zuo)中(zhong)(zhong)參考使用(yong)。
國 資 委
2020年9月29日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jin)一步規(gui)范中央企(qi)業違(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問(wen)題(ti)線(xian)索查(cha)處工作,形成職責(ze)明確、流程清晰(xi)、規(gui)范有(you)序的(de)責(ze)任(ren)追(zhui)究工作機制,完(wan)善國(guo)(guo)有(you)資產(chan)監(jian)督管理制度,有(you)效(xiao)防(fang)止國(guo)(guo)有(you)資產(chan)流失,促進(jin)企(qi)業合規(gui)經(jing)營(ying)和高質(zhi)量(liang)發(fa)展(zhan),根據《國(guo)(guo)務院辦公廳關(guan)于建立(li)國(guo)(guo)有(you)企(qi)業違(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責(ze)任(ren)追(zhui)究制度的(de)意見》(國(guo)(guo)辦發(fa)〔2016〕63號(hao))、《中央企(qi)業違(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責(ze)任(ren)追(zhui)究實施辦法(試行)》(國(guo)(guo)資委令(ling)第37號(hao),以下簡稱(cheng)《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和有(you)關(guan)規(gui)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產(chan)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xia)簡稱國(guo)資(zi)委)履(lv)行出資(zi)人職責(ze)的(de)中央企(qi)業(ye),按(an)照《實(shi)施辦法》和(he)本(ben)企(qi)業(ye)責(ze)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規(gui)定開展違規(gui)經營(ying)投資(zi)問題線索(suo)(以下(xia)簡稱問題線索(suo))查處工作,適用本(ben)指引。
第三條 中央(yang)企業(ye)查(cha)處問(wen)題線索,應當堅持以事實為(wei)依據,以法律法規(gui)及(ji)規(gui)章制度為(wei)準(zhun)繩,落實“三個區分開(kai)來”要求,做(zuo)到事實清(qing)楚、證據確(que)鑿、依據正確(que)、定性準(zhun)確(que)、程序(xu)合規(gui)、處理適(shi)當。
第四條 中央(yang)企業查處問(wen)題線索,應當遵循(xun)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zhi)、核查、處理和整(zheng)改(gai)等(deng)程(cheng)序。
第五條 本(ben)指(zhi)引所指(zhi)的(de)中(zhong)央企業有關違規責任追(zhui)究機構及職責如下:
(一)違(wei)規責任(ren)追究工作領導(dao)機(ji)構(以下簡稱領導(dao)機(ji)構),負責批準問(wen)題(ti)線索的分類(lei)處(chu)置建(jian)議,審(shen)議問(wen)題(ti)線索的核查結果及(ji)處(chu)理建(jian)議,報經企業(ye)黨委(wei)(黨組(zu))會議審(shen)議形成(cheng)處(chu)理決定。
(二)主管(guan)違規責(ze)任追究(jiu)工作的(de)企業(ye)負責(ze)人(以下簡稱主管(guan)負責(ze)人),負責(ze)批準問題線索的(de)初步核(he)實(shi)報告和核(he)查(cha)方案等。
(三)違規責任追究工作職能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專(zhuan)責機構),負責按照問題線(xian)索查(cha)處程序具體組織實施(shi)。
(四)問題線(xian)索核查工作(zuo)組(zu)(以(yi)下簡稱核查組(zu)),由中(zhong)央企業(ye)組(zu)建的以(yi)專(zhuan)責(ze)機(ji)構(gou)為主,相(xiang)關(guan)(guan)部(bu)門(men)、子企業(ye)以(yi)及有(you)關(guan)(guan)中(zhong)介機(ji)構(gou)人員等參加(jia)的專(zhuan)項工作(zuo)小(xiao)組(zu),負責(ze)具體實(shi)施核查工作(zuo),形成相(xiang)關(guan)(guan)核查工作(zuo)報告(gao)等。
第六條 問題(ti)線索(suo)查(cha)處工作應當嚴(yan)格執行保密制度(du),從嚴(yan)控制問題(ti)線索(suo)及查(cha)處工作信息(xi)知悉(xi)范圍(wei)。相(xiang)關(guan)人(ren)員不準私自(zi)留存、隱匿、查(cha)閱、摘抄(chao)、復制問題(ti)線索(suo)和資料(liao),嚴(yan)禁泄露查(cha)處工作情況。
第七條 問(wen)題線(xian)(xian)索(suo)(suo)查(cha)處工(gong)作(zuo)應當(dang)嚴格執(zhi)行回避(bi)制度。查(cha)處工(gong)作(zuo)人員是(shi)問(wen)題線(xian)(xian)索(suo)(suo)涉(she)及人員近親屬、利害關系人,或者存(cun)在其(qi)他可能影(ying)響公正查(cha)處情形的,不(bu)得參與(yu)查(cha)處工(gong)作(zuo),應當(dang)主動(dong)申請回避(bi),問(wen)題線(xian)(xian)索(suo)(suo)涉(she)及人員也有權(quan)要(yao)求其(qi)回避(bi)。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條 受理的問題線索主要包括:
(一)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gong)作中發現(xian)移交的(de)問題線(xian)索。
(二)外部(bu)審(shen)計(ji)、巡視、紀檢監察等工作中發現(xian)移(yi)交的問題線索(suo)。
(三)企(qi)業法律(lv)、財務、投(tou)資(zi)、運營(ying)及內(nei)部審計(ji)、巡視、紀檢監(jian)察等部門(men)發現(xian)移交(jiao)的問題線(xian)索(suo)。
(四)子(zi)企業發現報告的問題(ti)線索。
(五)其他(ta)有關(guan)問題線索。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問(wen)題線(xian)索管(guan)(guan)理臺賬(以下簡稱管(guan)(guan)理臺賬),對受理的(de)問(wen)題線(xian)索統一編號(hao),登(deng)記入賬,全流程跟蹤(zong)記錄辦理情況(kuang),辦結后(hou)予以對賬銷號(hao)。
第十條 管理臺(tai)賬(zhang)記錄以(yi)下內(nei)容:移交、報(bao)告主體,時間(jian),方(fang)式,以(yi)及(ji)問題(ti)(ti)線(xian)索發生(sheng)時間(jian),涉及(ji)企業名稱及(ji)級次,問題(ti)(ti)線(xian)索概述,問題(ti)(ti)類別,資產損失程(cheng)度(du)或(huo)不良(liang)后果情況,涉及(ji)責(ze)任人員,辦理情況等。
第三章 初步核實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根據問題線索的復雜(za)程度和工作(zuo)需(xu)要,制定(ding)初步(bu)核實方案(an)。初步(bu)核實方案(an)包(bao)括核實內(nei)容(rong),范圍,方式(shi),工作(zuo)組(zu)織,時(shi)間步(bu)驟,其他工作(zuo)安排及內(nei)容(rong)。
第十二條 中(zhong)央企業應(ying)當安排(pai)2人以上參加初步核實,通(tong)過與移(yi)交(jiao)、報告主體溝通(tong),聽(ting)取(qu)涉及企業情況介紹,與相關人員談話(hua),查(cha)閱文件資料,要求作出書(shu)面(mian)說明等方式(shi)開(kai)展工作。
第十三條 初步核(he)實工作主(zhu)要包括以(yi)下內容:
(一)問題(ti)線索(suo)的(de)基本事實情況。
(二)涉及企(qi)業(ye)的管理(li)層級情況。
(三)涉(she)及責(ze)任人(ren)員及相應(ying)干(gan)部(bu)管(guan)理權(quan)限情(qing)況。
(四(si))資產損失(shi)程度及(ji)其他不良后(hou)果初步情況。
(五)是否(fou)屬于違規(gui)經營投資(zi)責任追究(jiu)范圍。
(六)移交、報(bao)告(gao)主(zhu)體等有關(guan)方(fang)面(mian)的(de)辦理建議意見等。
(七)其(qi)他需要初步(bu)核(he)實的內容。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作(zuo)一(yi)般應當于(yu)30個工作(zuo)日內(nei)完成(cheng)。根(gen)據工作(zuo)需要,可以延長一(yi)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zuo)日。
第十五條 初步(bu)核實工(gong)作(zuo)結(jie)束后,應當形成初步(bu)核實報告,說明工(gong)作(zuo)開展情況及初步(bu)核實結(jie)果(guo)等,并提出工(gong)作(zuo)建(jian)議(yi)。
第十六條 根據初步(bu)核實情(qing)況(kuang),對未發現因(yin)違規經營投資應當追究責(ze)任的,報(bao)經主管負(fu)責(ze)人批準(zhun)后予以了(le)結(jie)。予以了(le)結(jie)建議(yi)呈批前,應當聽取(qu)移交、報(bao)告主體意見。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根據初(chu)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事實或涉(she)嫌違紀(ji)違法的,按照(zhao)規定(ding)的職責權限和程(cheng)序提出分類處置(zhi)建議(yi),報(bao)經領導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分(fen)類(lei)處(chu)置工作主(zhu)要(yao)包括以(yi)下內(nei)容(rong):
(一)屬(shu)于國資委(wei)(wei)責(ze)任追究職(zhi)責(ze)范圍的,向國資委(wei)(wei)作(zuo)出(chu)報告。
(二)屬于(yu)中央企業責任追(zhui)究職責范(fan)圍的,由專責機構組織開(kai)展核查工作。
(三)屬于(yu)子企業責(ze)任追究(jiu)(jiu)職責(ze)范圍(wei)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關企業進行(xing)核查及(ji)責(ze)任追究(jiu)(jiu)。
(四)對發生(sheng)生(sheng)產安(an)全、環境污染責任事(shi)故和不穩定事(shi)件的(de),移(yi)送企業有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或職(zhi)務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zhao)干部(bu)管(guan)理權限移送(song)有關紀檢監(jian)察機構。
(六)涉嫌犯罪(zui)的(de)問題線(xian)索,向(xiang)相關國家(jia)監察(cha)機關或司法(fa)機關報案。
(七)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九條 分類處置(zhi)建議報(bao)經(jing)領導機構批(pi)準(zhun)后,對第(di)十(shi)八(ba)條第(di)(一)(三)(四)(五(wu))項(xiang)相關問題線索,以報(bao)告、通知(zhi)或移送(交)函等形式辦理。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條 中央(yang)企(qi)業開(kai)展問題線索核查前,應當制定核查工作(zuo)方案,報(bao)經主管負(fu)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核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核(he)查企業情況。
(二)需要查(cha)清的主要問(wen)題線(xian)索。
(三)需要認定(ding)的資產損失及責任人。
(四)核查組組成(cheng)、分工(gong)和工(gong)作紀(ji)律要求。
(五)核查步驟及方法、時間安排、經(jing)費預算。
(六)其(qi)他核查(cha)工作內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wei)移交(jiao)中(zhong)央企業(ye)核(he)查的(de)問(wen)題線索,中(zhong)央企業(ye)應當(dang)將相關核(he)查工作(zuo)方案報送(song)國資委(wei)。
第二十三條 根據(ju)工作(zuo)需要(yao),可以聘請會計(ji)師事務(wu)所、資產評(ping)估事務(wu)所、律師事務(wu)所等(deng)中介機構參與核(he)查工作(zuo),提供審計(ji)、評(ping)估、鑒證和法律意見等(deng)服務(wu)。
第二十四條 核查(cha)工(gong)作主(zhu)要包括以(yi)下內(nei)容(rong):
(一)核實問題線索對應的違規責任追究情形。
(二)確定造成的資產損失(shi)金額或(huo)其他嚴重(zhong)不良后果。
(三)倒查在決策(ce)、實施、監督等環節的(de)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查清資產損失(shi)原因。
(四)對涉及的責任(ren)人員進行責任(ren)劃(hua)分,認定相(xiang)應(ying)責任(ren),提出(chu)責任(ren)追究處理建議。
(五)其他需要(yao)核(he)實的內(nei)容。
第二十五條 開展核查(cha)工(gong)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核查(cha)取證(zheng):
(一)聽(ting)取被核查(cha)企業(ye)匯報,要求企業(ye)作(zuo)出說(shuo)明。
(二)查閱復(fu)制文件、賬(zhang)目、檔案等相關資(zi)料。
(三(san))查核資(zi)產情況和有關(guan)信息,進(jin)行鑒定勘驗。
(四)與相關人(ren)員談(tan)話了解情況(kuang),必要時可(ke)以(yi)請被談(tan)話人(ren)作出(chu)書面說明。
(五(wu))其他(ta)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條 核(he)查(cha)措施應(ying)(ying)(ying)當(dang)(dang)(dang)有2名以(yi)上核(he)查(cha)組工(gong)作(zuo)人(ren)(ren)(ren)員參加,并(bing)形(xing)成(cheng)談話(hua)記(ji)錄(lu)(lu)、工(gong)作(zuo)底稿等,記(ji)錄(lu)(lu)核(he)查(cha)工(gong)作(zuo)過程、核(he)查(cha)結論及相應(ying)(ying)(ying)的(de)證明(ming)材料。談話(hua)記(ji)錄(lu)(lu)應(ying)(ying)(ying)當(dang)(dang)(dang)由(you)被談話(hua)人(ren)(ren)(ren)核(he)對并(bing)簽字確(que)認,被談話(hua)人(ren)(ren)(ren)無故拒(ju)絕簽字的(de),核(he)查(cha)組工(gong)作(zuo)人(ren)(ren)(ren)員應(ying)(ying)(ying)當(dang)(dang)(dang)予以(yi)注明(ming)。工(gong)作(zuo)底稿應(ying)(ying)(ying)當(dang)(dang)(dang)履(lv)行復核(he)程序。證明(ming)材料應(ying)(ying)(ying)當(dang)(dang)(dang)由(you)被核(he)查(cha)企(qi)業蓋章確(que)認。
第二十七條 對(dui)有可能(neng)影響(xiang)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de)(de)相(xiang)關責任人員,有證據證明(ming)違規問(wen)題明(ming)顯的(de)(de),報經主(zhu)管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程(cheng)序可以(yi)采取以(yi)下(xia)限制措施(shi):
(一)對未支付(fu)或兌(dui)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ji)勵收入、中(zhong)長期激(ji)勵收益(yi)等暫停支付(fu)或兌(dui)現。
(二(er))視情(qing)況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措施。
(三(san))其他限(xian)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問題線索(suo)核查工作中,對(dui)確有(you)工作需要的(de),報經主(zhu)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商請有(you)關紀檢監察(cha)機(ji)構提供必(bi)要支持。
第二十九條 核查工(gong)作一(yi)般應當(dang)自核查工(gong)作方案批準之日起(qi)6個月內完成。對違規情形復雜(za)、發生時間久遠、損失金額(e)巨(ju)大、涉(she)及人員眾(zhong)多等情況(kuang)的,報經主管負(fu)責人批準后可以延(yan)長一(yi)次,延(yan)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條 核查(cha)組應當(dang)就(jiu)相(xiang)關違規(gui)(gui)事實及責任(ren)認(ren)定(ding)聽取被核查(cha)企業(ye)和(he)相(xiang)關責任(ren)人員意(yi)見,相(xiang)關企業(ye)或人員對認(ren)定(ding)結(jie)果有異議的,應當(dang)在規(gui)(gui)定(ding)時間(jian)內提(ti)供(gong)補(bu)充說明等材料,到期(qi)未(wei)反饋意(yi)見或提(ti)供(gong)補(bu)充材料的,視同無意(yi)見。
第三十一條 核查工(gong)作結(jie)束后形(xing)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ren)認定報告。
(一)資產(chan)損(sun)失(shi)情況核查(cha)報告(gao)的內容包括:問(wen)題線索反映的經營投資情況、核查(cha)工作開展情況、核查(cha)發(fa)現的主要問(wen)題及(ji)(ji)定(ding)性依據、問(wen)題原因分析、資產(chan)損(sun)失(shi)認定(ding)情況,聽(ting)取意見情況,以及(ji)(ji)企(qi)業已開展的整(zheng)改及(ji)(ji)責任(ren)追究(jiu)情況等。
(二)責(ze)(ze)(ze)任(ren)(ren)認(ren)定(ding)報告的(de)內容包括:涉及的(de)責(ze)(ze)(ze)任(ren)(ren)人員及承擔(dan)的(de)責(ze)(ze)(ze)任(ren)(ren)情況、責(ze)(ze)(ze)任(ren)(ren)認(ren)定(ding)依據、責(ze)(ze)(ze)任(ren)(ren)追究處理(li)建議等(deng)。
第六章 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責任追究處(chu)理建議應當征(zheng)求(qiu)人事、薪酬管理等有關部門意見,報(bao)經(jing)主(zhu)管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提請領導機(ji)構(gou)審(shen)議。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qi)業(ye)召(zhao)開領(ling)導機構會議(yi),審(shen)議(yi)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gao)和責任認定報告(gao),形(xing)成審(shen)議(yi)意見(jian)后,按照有關(guan)規定提請(qing)企(qi)業(ye)黨(dang)委(黨(dang)組)會議(yi)審(shen)議(yi),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qi)(qi)業應當(dang)印發處(chu)(chu)理(li)(li)決定,送達有關企(qi)(qi)業及(ji)被處(chu)(chu)理(li)(li)人。處(chu)(chu)理(li)(li)決定內容包括(kuo)被處(chu)(chu)理(li)(li)人基本情(qing)況、主(zhu)要違規(gui)事實、處(chu)(chu)理(li)(li)依(yi)據、處(chu)(chu)理(li)(li)意見等。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qi)業應當安排相關部門根據處理決定,按規定程序(xu)做好(hao)責任追究處理落實工作。
(一)對(dui)給予批(pi)評教育、責(ze)(ze)令書面檢查、通(tong)報批(pi)評、誡勉(mian)等組(zu)織處理的,由專責(ze)(ze)機構配合(he)人(ren)事(shi)部(bu)門共同(tong)做(zuo)好組(zu)織處理的宣布執行,并形成(cheng)相應處理記錄。
(二)對給予停職(zhi)、調離工作崗位、降職(zhi)、改任非領(ling)導(dao)職(zhi)務、責令辭(ci)職(zhi)、免職(zhi)等(deng)組(zu)織處理的,在人事部(bu)(bu)門辦(ban)理相關(guan)文(wen)件后,由專(zhuan)責機構配合(he)人事部(bu)(bu)門做好宣布(bu)執(zhi)行等(deng)事項。
(三)對給予扣減(jian)薪酬(chou)處理的,由薪酬(chou)管理部門組織落實。
(四)對給(gei)予禁入(ru)限(xian)制處理(li)(li)的(de),由專(zhuan)責機構、人(ren)事部門(men)按分工(gong)組織落實,按照中(zhong)央企業(ye)禁入(ru)限(xian)制人(ren)員信息(xi)管理(li)(li)有關規定做好相(xiang)關工(gong)作。
第三十六條 國資(zi)委(wei)移交中(zhong)央(yang)(yang)企(qi)業(ye)核查(cha)的問題線索,中(zhong)央(yang)(yang)企(qi)業(ye)應當在查(cha)處工作完(wan)成后,將資(zi)產損失情況核查(cha)報告、責(ze)任認定(ding)報告以及處理決(jue)定(ding)等(deng)材(cai)料報送國資(zi)委(wei)。
第三十七條 被(bei)處理(li)(li)人對處理(li)(li)決(jue)(jue)定有異議(yi)的,可以在處理(li)(li)決(jue)(jue)定送達之日(ri)起15個工(gong)作日(ri)內,提出書面申訴(su),并(bing)提供相關證明材(cai)料。申訴(su)期間不停止原(yuan)處理(li)(li)決(jue)(jue)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qi)業(ye)(ye)作(zuo)出處理決定的(de),被(bei)處理人向(xiang)中央企(qi)業(ye)(ye)申(shen)(shen)訴;子企(qi)業(ye)(ye)作(zuo)出處理決定的(de),被(bei)處理人向(xiang)上一(yi)級企(qi)業(ye)(ye)申(shen)(shen)訴。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qi)業自收(shou)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zuo)(zuo)(zuo)日內(nei)組(zu)織(zhi)復(fu)核(he),提出(chu)復(fu)核(he)意(yi)見,按(an)程序作(zuo)(zuo)(zuo)出(chu)維持、撤銷或變更(geng)原處理決(jue)定(ding)的(de)復(fu)核(he)決(jue)定(ding)。復(fu)核(he)決(jue)定(ding)應當(dang)書面告知申訴人及相關企(qi)業。復(fu)核(he)工作(zuo)(zuo)(zuo)不得(de)由原核(he)查組(zu)人員承擔。
第七章 整改
第四十條 中央企(qi)業(ye)應當向相關企(qi)業(ye)印發整(zheng)改(gai)通知(zhi),指(zhi)出存在的問題、明(ming)確整(zheng)改(gai)意見和工作要(yao)求等。
第四十一條 中央企(qi)業應當督促相關企(qi)業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要求相關企(qi)業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cai)料等。
第四十二條 整改報告(gao)及相(xiang)關(guan)材料主(zhu)要(yao)包括以下(xia)內容:
(一)整改(gai)工作組織開展情況。
(二(er))已(yi)采取(qu)的(de)整改措施和完成情況。
(三)降低損失或損失風險、修訂完善制(zhi)度等(deng)整改(gai)成效情(qing)況。
(四(si))按照干部(bu)管理權限,對相關人員責(ze)任追(zhui)究(jiu)處理情(qing)況。
(五)證明整改結果的文(wen)件資料(liao)等。
第四十三條 中(zhong)央企(qi)(qi)業(ye)應(ying)當對相關(guan)企(qi)(qi)業(ye)報(bao)(bao)送(song)的整改(gai)(gai)報(bao)(bao)告和相關(guan)材料開展評估(gu)。根據評估(gu)結果,可以對問題(ti)線(xian)索(suo)作(zuo)銷號(hao)處理,或采取約(yue)談、通報(bao)(bao)和責任追究等方式督促落實整改(gai)(gai)要求。對國資(zi)委移(yi)交中(zhong)央企(qi)(qi)業(ye)核查的問題(ti)線(xian)索(suo),中(zhong)央企(qi)(qi)業(ye)應(ying)當在(zai)審核評估(gu)后,將整改(gai)(gai)報(bao)(bao)告及(ji)相關(guan)材料報(bao)(bao)送(song)國資(zi)委。
第四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ying)當(dang)逐步(bu)公開(kai)(kai)責任追究(jiu)查(cha)處及整改情況,公開(kai)(kai)內容及范(fan)圍應(ying)當(dang)符合(he)保密規定(ding)。
第四十五條 中央企(qi)業應當明確專責機(ji)構(gou)牽頭(tou)負責違(wei)規(gui)責任(ren)追究相(xiang)關數(shu)據信(xin)(xin)(xin)息(xi)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he)利用(yong),建立有關信(xin)(xin)(xin)息(xi)系統,利用(yong)信(xin)(xin)(xin)息(xi)化(hua)手段做好日(ri)常監督、專項核查、責任(ren)追究等工作(zuo)。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zhong)央企業(ye)根據對問題線索(suo)(suo)的追損(sun)工(gong)作(zuo)需(xu)要,報經主管負責人(ren)批(pi)準,可以中(zhong)止查處(chu)(chu)工(gong)作(zuo)。中(zhong)止查處(chu)(chu)的原因消除后,應(ying)當(dang)及時(shi)恢復(fu)查處(chu)(chu)工(gong)作(zuo)。國(guo)資委移交中(zhong)央企業(ye)核(he)查的問題線索(suo)(suo),中(zhong)止查處(chu)(chu)建議(yi)呈批(pi)前,應(ying)當(dang)征求(qiu)國(guo)資委意見。
第四十七條 中央企(qi)業(ye)問題(ti)線索查處工(gong)作(zuo)應當(dang)按(an)照相關規(gui)定納(na)入向國(guo)資委報(bao)送(song)的違(wei)規(gui)經營投資責任(ren)追究(jiu)工(gong)作(zuo)報(bao)告。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shi)。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yin)自印發(fa)之日起施(shi)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