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法規局 發(fa)布時間(jian):2019-10-09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38號
《國資(zi)委(wei)關于(yu)廢止(zhi)<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zan)行辦法>的決定》已(yi)經國資(zi)委(wei)第149次主(zhu)任辦公(gong)會議(yi)審議(yi)通過(guo),現(xian)予公(gong)布(bu),自公(gong)布(bu)之日起施行。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委員會主(zhu)任 肖亞慶(qing)
2018年9月22日
國資委關于廢止《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luo)實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gai)革(ge)方(fang)案(an)》和十三屆全(quan)國人大一次會議(yi)審(shen)議(yi)通過的(de)《關于國務院機構改(gai)革(ge)方(fang)案(an)的(de)決定》,國資委決定廢止《中央企業經濟責(ze)任(ren)審(shen)計管(guan)理暫行辦(ban)法》(國資委令第7號),現予公布。
本決(jue)定自公布之日(ri)起(qi)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