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國資(zi)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shi)間:2005-10-08
關于公開征求對《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人士:
為加強對企(qi)(qi)業國(guo)(guo)有(you)(you)資(zi)產的監督管(guan)理,維護出(chu)資(zi)人和所(suo)出(chu)資(zi)企(qi)(qi)業的合法權益,保(bao)障國(guo)(guo)有(you)(you)資(zi)產安(an)全,防止國(guo)(guo)有(you)(you)資(zi)產流(liu)失(shi),促進中央企(qi)(qi)業提高依法處理重大法律糾紛的能力和水平,規范(fan)中央企(qi)(qi)業法律糾紛案件(jian)報送程序,我(wo)們起草(cao)了《中央企(qi)(qi)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jian)管(guan)理辦法》(以(yi)下簡稱《管(guan)理辦法》)。
《管(guan)理(li)辦法(fa)(fa)》以(yi)依法(fa)(fa)妥善處理(li)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重(zhong)大(da)法(fa)(fa)律(lv)糾紛(fen)案件(jian)為原則,以(yi)防范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法(fa)(fa)律(lv)風險(xian)、加強企(qi)業法(fa)(fa)律(lv)顧問制度建(jian)設為手段,重(zhong)點規范重(zhong)大(da)法(fa)(fa)律(lv)糾紛(fen)案件(jian)處理(li)、備案和(he)協調的程序,對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的重(zhong)大(da)法(fa)(fa)律(lv)糾紛(fen)案件(jian)以(yi)備案監督為主,協調處理(li)為輔。現將《管(guan)理(li)辦法(fa)(fa)》公(gong)開征(zheng)求意見,請(qing)提出修改(gai)意見或建(jian)議,并于(yu)2004年10月2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jian)或書(shu)面反(fan)饋我局。
感謝支持!
聯系人:周巧(qiao)凌 Tel: 010-63193155
E-mail: zhouql@hongxingpaper.com
聯(lian)系地址: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產(chan)監督(du)管理委員會政(zheng)策法規局
(北京市宣武(wu)門西大街26號(hao),郵編:100053)
二ΟΟ四年十月八日
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yi)條 為加強對企(qi)業(ye)國(guo)有(you)資(zi)產(chan)的(de)監(jian)督管(guan)理,維護出資(zi)人和所出資(zi)企(qi)業(ye)(以下(xia)稱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ye))的(de)合法(fa)權益,保障國(guo)有(you)資(zi)產(chan)安(an)全,防(fang)止國(guo)有(you)資(zi)產(chan)流失,促進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ye)建立健全企(qi)業(ye)法(fa)律顧問制度和法(fa)律風險(xian)防(fang)范機(ji)制,規范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ye)重(zhong)大法(fa)律糾紛(fen)案件報送(song)程序,根據《企(qi)業(ye)國(guo)有(you)資(zi)產(chan)監(jian)督管(guan)理暫行條例》、《國(guo)有(you)企(qi)業(ye)法(fa)律顧問管(guan)理辦法(fa)》制定本辦法(fa)。
第二條 國(guo)(guo)(guo)務院國(guo)(guo)(guo)有(you)資產監督(du)管理(li)委(wei)(wei)(wei)員會(以下簡稱國(guo)(guo)(guo)資委(wei)(wei)(wei))政策法規局(ju)負責(ze)研究(jiu)中央(yang)(yang)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you)關法律問題。中央(yang)(yang)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an)件涉及國(guo)(guo)(guo)資委(wei)(wei)(wei)其他(ta)廳局(ju)職能的,由政策法規局(ju)商其他(ta)廳局(ju)協(xie)調處(chu)理(li)。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da)法律糾紛案件(jian),是指(zhi)具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de)案件(jian):
(一)涉案(an)標(biao)的額超過(guo)5000萬元(yuan)的;
(二)中央企業及中央企業子(zi)企業發生(sheng)的涉及出(chu)資(zi)人重大權益的;
(三)對(dui)中央企業(ye)改(gai)革發(fa)展可能(neng)產(chan)生重大影(ying)響的(de);
(四)具有一定國際影響的。
第四條(tiao) 中央(yang)企業重大法(fa)律(lv)糾紛案件的處理(li)以企業為(wei)主體,其(qi)備(bei)案和協(xie)調工作堅(jian)持統一管理(li)、逐(zhu)級(ji)上報、各負(fu)其(qi)責的原則(ze)。
第五條 中(zhong)央(yang)企業(ye)之間發生(sheng)法律糾紛案(an)件,由雙方充分(fen)溝通(tong),友好(hao)協商,妥善解決(jue)。
第六條(tiao) 中央(yang)(yang)企(qi)業(ye)(ye)應當完善(shan)企(qi)業(ye)(ye)法律(lv)顧(gu)(gu)問(wen)制度,大(da)型(xing)中央(yang)(yang)企(qi)業(ye)(ye)應當建(jian)立(li)企(qi)業(ye)(ye)總法律(lv)顧(gu)(gu)問(wen)制度。
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ying)當建立健全(quan)企業法律(lv)風險防(fang)范機制,避(bi)免重大法律(lv)糾(jiu)紛案(an)件的發(fa)生。
第二章 處理
第八條 國資委鼓勵、促(cu)進中央企業依法獨立處理重(zhong)大法律糾紛案件。
第九條 中央企業(ye)發生(sheng)重(zhong)大(da)法律糾紛(fen)案(an)件,應(ying)當由企業(ye)主要(yao)負責人組織處理(li)。
第十條 中央(yang)企(qi)業(ye)總法(fa)(fa)律顧問和分管(guan)有關業(ye)務的企(qi)業(ye)負責人具體(ti)協(xie)調處理重大法(fa)(fa)律糾紛案件。
未(wei)實行企業總法律(lv)(lv)顧問制度的中央企業,由(you)企業法律(lv)(lv)事務機(ji)構在企業負責人(ren)的統一組織下,配合有關業務機(ji)構具體(ti)協調處理重大法律(lv)(lv)糾(jiu)紛(fen)案件。
第十一條 中(zhong)央企業(ye)處(chu)理重大法律(lv)糾(jiu)紛案件,應(ying)當組(zu)織發(fa)揮企業(ye)有關業(ye)務機構和法律(lv)事務機構及其法律(lv)顧問(wen)的作用。
第十二條 中央企(qi)業(ye)有關(guan)業(ye)務機構應當及(ji)時向(xiang)企(qi)業(ye)主要(yao)負責(ze)人和(he)法律(lv)事(shi)務機構通(tong)報重(zhong)大法律(lv)糾(jiu)紛(fen)案件有關(guan)情況,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ying)當(dang)及時總結處理重(zhong)大(da)法律(lv)(lv)糾紛案件(jian)的(de)經(jing)驗和教訓,建立健(jian)全有關(guan)規章制度,提高防范(fan)法律(lv)(lv)風險(xian)的(de)能(neng)力和水平。
第(di)十四條 中央(yang)企業(ye)處(chu)理重大法律(lv)糾紛案件,可以(yi)聘請社會律(lv)師代理訴訟(song)活(huo)動。
中央(yang)企(qi)業(ye)(ye)(ye)聘(pin)請(qing)社(she)會律師(shi)代理訴(su)訟(song)活動(dong),應當履(lv)行必(bi)要(yao)的(de)審核程序,提出具體的(de)工作要(yao)求;中央(yang)企(qi)業(ye)(ye)(ye)的(de)子企(qi)業(ye)(ye)(ye)聘(pin)請(qing)社(she)會律師(shi)代理訴(su)訟(song)活動(dong),應當報中央(yang)企(qi)業(ye)(ye)(ye)備案。
第十(shi)五條(tiao) 中(zhong)央企業(ye)法(fa)律(lv)事務機(ji)構應當加強(qiang)對社(she)會律(lv)師(shi)選(xuan)聘工作的管理。
中(zhong)央企業(ye)選聘(pin)的律師(shi)事務(wu)所和律師(shi)應當符合以下要(yao)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執業道德;
(二)熟悉所從事(shi)的代(dai)理(li)事(shi)務(wu)(wu),具有良好的業績以及(ji)處理(li)委托代(dai)理(li)事(shi)務(wu)(wu)的經(jing)驗和能力;
(三)收(shou)費合理、公道;
(四)其(qi)他應當達到的要求。
第十六條(tiao) 根(gen)據中央(yang)企業外聘律師的工(gong)作業績(ji),國資委組織中央(yang)企業統一建立業績(ji)好、信譽(yu)高(gao)的律師事務所數(shu)據庫,并(bing)對有關律師事務所為中央(yang)企業提供服(fu)務的質量實行(xing)動態跟(gen)蹤。
第三章 備案
第(di)十(shi)七條 為加(jia)強(qiang)對企業(ye)國(guo)有(you)資產的監督(du)和管(guan)(guan)理,分清案件責(ze)任,完(wan)善管(guan)(guan)理制度(du),堵塞工作(zuo)漏洞,加(jia)強(qiang)法律(lv)(lv)指(zhi)導和協調,國(guo)資委和中(zhong)央企業(ye)應當建立健全中(zhong)央企業(ye)重(zhong)大法律(lv)(lv)糾紛案件備案管(guan)(guan)理制度(du)。
第十八(ba)條 中央企業發(fa)生(sheng)重大法律糾紛(fen)案(an)件,應(ying)當自案(an)件發(fa)生(sheng)之(zhi)日起(qi)1個月內(nei)報送國資(zi)委備(bei)案(an)。
第(di)十(shi)九條 中央企業就重大法律糾紛(fen)案件報(bao)送國資委備案的文件應當由企業主(zhu)要負責人(ren)簽發。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ye)就(jiu)重(zhong)大法律(lv)糾紛案(an)件報送(song)國資委備(bei)案(an)的文件應當包括(kuo)以下(xia)內容:
(一(yi))案件類(lei)型;
(二)直接涉案金額(e)、間接涉案金額(e)和影響;
(三(san))案(an)件發(fa)生(sheng)的(de)原因;
(四)處理措施和效果;
(五(wu))企業法(fa)律(lv)(lv)顧問(wen)出具的(de)有(you)關案件處理(li)的(de)法(fa)律(lv)(lv)意見書;
(六)案件(jian)結果分析預測。
第二十(shi)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jian)全定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jian)報告分(fen)析制度。
中央(yang)企業每年應當(dang)對本系統內發(fa)生的(de)重大法律糾紛案件(jian)的(de)情況(kuang)進行統計,并(bing)對其發(fa)案原因、發(fa)案趨勢、處理結果和今后預防措施進行綜合分(fen)析和評估(gu)。
第四章 協調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qi)業發生重大法(fa)律糾紛案件(jian)以中央企(qi)業為主體依法(fa)獨立處(chu)理,必要時(shi)國資委可以幫助(zhu)協(xie)調(diao)。
第二十(shi)三條 國資委依法協(xie)調中央(yang)企業重大法律(lv)糾紛案件堅持(chi)以下原(yuan)則:
(一)依法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
(二)依(yi)法維護出資(zi)人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zi)產安全;
(三)依法維護中央企業合法權益。
第(di)二(er)十(shi)四條(tiao) 中央企業由(you)于下(xia)列(lie)原因發生的重(zhong)大(da)法律糾紛案件在獨立(li)處(chu)理確有困難的情況(kuang)下(xia),可以報(bao)送國資委協調處(chu)理:
(一)缺乏現行立法規定,法律依據不充分;
(二)政策法規不完善(shan);
(三(san))受到外界嚴(yan)重(zhong)的不(bu)正(zheng)當干(gan)預;
(四)需要國(guo)資(zi)委協(xie)調的其他原因。
第二(er)十(shi)(shi)五(wu)條(tiao)(tiao) 中央(yang)企業就重大法(fa)(fa)律(lv)糾紛(fen)案件報送國資委協調處理的(de)文件,除包括本辦法(fa)(fa)第十(shi)(shi)九條(tiao)(tiao)、第二(er)十(shi)(shi)條(tiao)(tiao)規定的(de)內容外,還應當(dang)包括以(yi)下內容:
(一)案件(jian)發生后(hou)企(qi)業(ye)的處理(li)、備案情況,特別是(shi)企(qi)業(ye)主要負責(ze)人協調情況;
(二)案件涉及(ji)的企(qi)業重(zhong)大決(jue)策的形成(cheng)過程;
(三)外聘律師(shi)的(de)工作情況;
(四)案件對企業的影響分析;
(五(wu))需要國資委協調處理(li)的有關(guan)問題。
第二十六(liu)條 中央企業報送國資委協調的(de)重(zhong)大法律糾紛案件,屬于子企業發生的(de),應當(dang)經過中央企業幫(bang)助協調。
第二十七條 中(zhong)央企(qi)業報送國資(zi)委協(xie)調(diao)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事(shi)前(qian)應當(dang)由企(qi)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協(xie)調(diao)。
第二十八條(tiao) 國資委政(zheng)策(ce)法規局收到(dao)由辦公(gong)廳批(pi)轉(zhuan)的中央企業報送國資委請求協調處理(li)的重大法律糾(jiu)紛案件的文件后,應當在5個工(gong)作日(ri)內(nei)就是否(fou)受理(li)協調通(tong)知中央企業。
第二十九條 國資(zi)委政策法(fa)規局應當會同有關(guan)業(ye)務廳(ting)局與有關(guan)企業(ye)共同研(yan)究重大法(fa)律(lv)糾紛(fen)案件協(xie)調處理(li)的(de)(de)辦法(fa),并及(ji)時向國資(zi)委領導提(ti)出協(xie)調處理(li)的(de)(de)建議,報告(gao)進展情況(kuang);同時,及(ji)時向有關(guan)中央企業(ye)通報。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qi)業應當(dang)加強對企(qi)業處理重大法律(lv)糾紛(fen)案件情(qing)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國(guo)資(zi)委和(he)中(zhong)央企業應(ying)當對在(zai)處(chu)理企業重大法(fa)律糾紛案件中(zhong)作出重大貢(gong)獻(xian)的(de)企業有關業務機構和(he)法(fa)律事務機構及其法(fa)律顧問給予表彰和(he)獎勵。
第三十(shi)二(er)條 中央企業未按照規(gui)定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ji)制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du),發生重大法律糾(jiu)紛案件,造(zao)成(cheng)國(guo)有資(zi)產流失的,由國(guo)資(zi)委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huo)者造(zao)成(cheng)企業國(guo)有資(zi)產重大損失的,對直接(jie)負責(ze)(ze)的主(zhu)管人(ren)員(yuan)和其他直接(jie)責(ze)(ze)任人(ren)員(yuan)依(yi)法給予紀律處分,同時追究其相(xiang)關法律責(ze)(ze)任;有犯(fan)罪(zui)嫌(xian)疑的,依(yi)法移送司(si)法機(ji)關處理(li)。
第三(san)十(shi)三(san)條 企業法(fa)律顧問和有(you)關(guan)工作人員在處(chu)理(li)重大法(fa)律糾紛案件中玩忽職(zhi)守(shou)、濫用職(zhi)權(quan)、謀取私利,給(gei)企業造成較(jiao)大損失的(de),應(ying)當依(yi)法(fa)追究其(qi)相關(guan)法(fa)律責任;有(you)犯罪(zui)嫌(xian)疑的(de),依(yi)法(fa)移送(song)司法(fa)機(ji)關(guan)處(chu)理(li)。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shi)四(si)條(tiao) 地方國資委(wei)可以根(gen)據本辦法制(zhi)定相關規(gui)定。
第三十(shi)五(wu)條 本(ben)辦(ban)法由國(guo)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