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yuan):國資委政策法規局(ju) 發布(bu)時間:2007-07-0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6號
《中央(yang)企業投資監督管(guan)理暫(zan)行辦(ban)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委員會(hui)第(di)39次主任(ren)辦(ban)公會(hui)議(yi)審(shen)議(yi)通過,現予(yu)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shi)行。
國務(wu)院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rong)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ba)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yi)法履(lv)行(xing)出(chu)資(zi)人職(zhi)責,規范中(zhong)央(yang)企業(ye)投(tou)資(zi)活動(dong),提高中(zhong)央(yang)企業(ye)投(tou)資(zi)決策(ce)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有效防(fang)范投(tou)資(zi)風險,根據《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guo)公司法》、《企業(ye)國(guo)有資(zi)產監督(du)管(guan)理暫行(xing)條例》等(deng)法律(lv)法規,制(zhi)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qi)業(ye),是指(zhi)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an)督管理委員會(以(yi)下簡(jian)稱國資委)履行(xing)出資人職責的企(qi)業(ye)(以(yi)下簡(jian)稱企(qi)業(ye))。
第三條 本(ben)辦法所(suo)稱的投資(zi)主要(yao)包括企(qi)業在境內(nei)的下列(lie)投資(zi)活動(dong):
(一)固定資產投資;
(二)產權收購;
(三)長(chang)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 國資(zi)委(wei)依法對企(qi)業(ye)投(tou)資(zi)活動進行監督(du)管(guan)理,指導企(qi)業(ye)建立健全(quan)投(tou)資(zi)決策(ce)程序和管(guan)理制度。
第五條 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zhu)體,企業必須制(zhi)(zhi)定并(bing)執行(xing)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zhi)(zhi)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并(bing)報國資委備案。
第(di)六(liu)條 企業投資(zi)(zi)活動和國資(zi)(zi)委(wei)對企業投資(zi)(zi)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yi))符(fu)合國家發(fa)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符合企業(ye)布局和結構調整(zheng)方(fang)向;
(三)符合企業(ye)發展戰略與(yu)規劃;
(四)突出主業(ye),有利(li)于提(ti)高企業(ye)核心競(jing)爭能力(li);
(五)非主(zhu)業投(tou)資應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不影響主(zhu)業的發(fa)展(zhan);
(六)符合企業(ye)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qi))投資(zi)(zi)(zi)規模應當(dang)與企業資(zi)(zi)(zi)產(chan)經營規模、資(zi)(zi)(zi)產(chan)負(fu)債水平(ping)和實(shi)際(ji)籌(chou)資(zi)(zi)(zi)能力(li)相適(shi)應;
(八(ba))充(chong)分進(jin)行(xing)科學論證,預期(qi)投資收益應不低于(yu)國內(nei)同行(xing)業(ye)同期(qi)平(ping)均水平(ping)。
主業(ye)是(shi)指由企(qi)業(ye)發展戰略和(he)規劃確(que)定的并經(jing)(jing)國資委確(que)認公布的主要經(jing)(jing)營(ying)業(ye)務(wu)(wu);非主業(ye)是(shi)指主業(ye)以外的其他(ta)經(jing)(jing)營(ying)業(ye)務(wu)(wu)。
第七條 企(qi)業應當依據其(qi)發(fa)展戰略(lve)和規劃(hua)編(bian)制年度投資計(ji)(ji)劃(hua),企(qi)業的主要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ji)(ji)劃(hua)。
企業年度投資(zi)計劃應(ying)當(dang)主要包括下列內容(rong):
(一)總投資規(gui)模(mo)、資金來源與構成(cheng);
(二)主(zhu)業與非主(zhu)業投資規模;
(三(san))投資(zi)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zi)額、資(zi)金(jin)構成、投資(zi)預(yu)期收益、實施(shi)年限等)。
企業年度投(tou)(tou)(tou)資(zi)(zi)(zi)(zi)計劃中的投(tou)(tou)(tou)資(zi)(zi)(zi)(zi)項(xiang)(xiang)目是指按照企業投(tou)(tou)(tou)資(zi)(zi)(zi)(zi)管理(li)制度規(gui)定由董(dong)事會或總(zong)經理(li)辦公會議研(yan)究決定的投(tou)(tou)(tou)資(zi)(zi)(zi)(zi)項(xiang)(xiang)目(包括子企業投(tou)(tou)(tou)資(zi)(zi)(zi)(zi)項(xiang)(xiang)目)。
第八條(tiao) 企業應當按國(guo)資(zi)委(wei)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年度投資(zi)計(ji)劃(hua)。
企業年度(du)投資計(ji)劃(hua)的統一(yi)報送(song)(song)格(ge)式、報送(song)(song)時(shi)限等要(yao)求,由國資委另行規(gui)定。
第九條 國資(zi)委對企業投資(zi)活動(dong)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按照國資委(wei)有關規定(ding)建立規范董(dong)事會的(de)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wei)依據(ju)企業年度投(tou)資計劃(hua)對投(tou)資項目實(shi)行備(bei)案管理。
(二)未建立規范董(dong)事會(hui)的國有獨資(zi)企業、國有獨資(zi)公司,國資(zi)委依據(ju)企業年度投(tou)資(zi)計劃對(dui)主業投(tou)資(zi)項(xiang)目(mu)實(shi)(shi)行(xing)備案管理;對(dui)非主業投(tou)資(zi)項(xiang)目(mu)實(shi)(shi)行(xing)審核,在20個(ge)工(gong)作(zuo)日內作(zuo)出審核決定(ding)。
(三)國有控股公(gong)司,應(ying)按(an)照本辦法(fa)的規定向國資委(wei)報送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四)其他類型的企業,參照國有控股公司執行。
第十條 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應當及時將(jiang)有關情(qing)況報(bao)告國資委(wei),國資委(wei)按(an)本辦(ban)法第九條規定(ding)管理。
第十一條(tiao) 企業對(dui)以下重大投資(zi)事項應當及時向(xiang)國資(zi)委(wei)報(bao)告:
(一)按國家現行投(tou)(tou)資(zi)管理規(gui)定,需由國務(wu)院(yuan)(yuan)(yuan)批準(zhun)(zhun)的(de)投(tou)(tou)資(zi)項(xiang)目(mu)(mu),或者(zhe)需由國務(wu)院(yuan)(yuan)(yuan)有關部門(men)批(核)準(zhun)(zhun)的(de)投(tou)(tou)資(zi)項(xiang)目(mu)(mu),企業應(ying)當在上(shang)報國務(wu)院(yuan)(yuan)(yuan)或國務(wu)院(yuan)(yuan)(yuan)有關部門(men)的(de)同時,將其有關文件抄送國資(zi)委(wei)。
(二(er))企業投資項(xiang)目實施過程(cheng)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xin)履行投資決策程(cheng)序,并將(jiang)決策意見及(ji)時書(shu)面報告國(guo)資委:
1.對投資(zi)額、資(zi)金(jin)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gao),超(chao)出(chu)企業承受能(neng)力或影響企業正常(chang)發展的;
2.股(gu)權結構(gou)發生重大變化,導(dao)致企業控制權轉(zhuan)移(yi)的;
3.投(tou)資(zi)合作方嚴重違(wei)約,損害出資(zi)人權益的。
(三)需(xu)報(bao)告國資委的(de)其他(ta)重(zhong)大投(tou)資事(shi)項(xiang)。
第(di)十二條 國資委(wei)建立企業投(tou)資統計分析(xi)制度(du),企業應(ying)當(dang)按照國資委(wei)要求報送年度(du)投(tou)資完成情(qing)況(kuang)和(he)分析(xi)材料,其中部分重點企業應(ying)當(dang)報送季度(du)投(tou)資完成情(qing)況(kuang)。
第十三條 企(qi)業(ye)(ye)應當對投資(zi)(zi)項(xiang)目(mu)實施后(hou)評(ping)價管(guan)理(li),具(ju)體工(gong)作(zuo)內容(rong)與要求,參照《中(zhong)央企(qi)業(ye)(ye)固定資(zi)(zi)產投資(zi)(zi)項(xiang)目(mu)后(hou)評(ping)價工(gong)作(zuo)指南》執行。國資(zi)(zi)委根據需要,對企(qi)業(ye)(ye)已完成(cheng)的投資(zi)(zi)項(xiang)目(mu),有(you)選擇地開展(zhan)項(xiang)目(mu)后(hou)評(ping)價。
第(di)十四條 國(guo)資委對企業依據本辦法(fa)報(bao)送的(de)資料(liao)負(fu)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企業(ye)違反本(ben)辦法(fa)和其(qi)(qi)投資(zi)決策(ce)程序規(gui)定(ding)的(de),國資(zi)委(wei)應當責令其(qi)(qi)改正(zheng);情節(jie)嚴重、致使(shi)企業(ye)遭受重大(da)損失的(de),依照有關規(gui)定(ding)追究企業(ye)有關人(ren)員的(de)責任。
國(guo)資(zi)(zi)委相關(guan)責任(ren)人(ren)員(yuan)違反本(ben)辦法規(gui)定的,國(guo)資(zi)(zi)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zheng)處分。
第十六(liu)條 企業(ye)境外投資(zi)監督管理的具(ju)體(ti)規定(ding),由國資(zi)委另行制定(ding)。
第十七條(tiao) 本辦法(fa)由國資委負責解釋(shi)。
第(di)十(shi)八(ba)條 本(ben)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