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yuan):國資委政策法(fa)規局 發布時間(jian):2007-07-0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6號
《中央企(qi)業投(tou)資監督管(guan)理(li)暫(zan)行(xing)辦法》已(yi)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li)委員會第3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tong)過,現(xian)予公布,自(zi)2006年(nian)7月1日起(qi)施行(xing)。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ren) 李榮(rong)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ba)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yi)法履行出資(zi)人職責(ze),規范(fan)中(zhong)央企業投(tou)資(zi)活動,提高(gao)中(zhong)央企業投(tou)資(zi)決(jue)策的科學性和(he)民(min)主性,有(you)效防范(fan)投(tou)資(zi)風(feng)險,根據《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he)國公司法》、《企業國有(you)資(zi)產監督管(guan)理暫(zan)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ban)法。
第二條 本辦法(fa)所(suo)稱(cheng)(cheng)中央企業(ye),是指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產監督管理委員會(hui)(以下簡稱(cheng)(cheng)國(guo)資(zi)委)履行(xing)出資(zi)人(ren)職責(ze)的企業(ye)(以下簡稱(cheng)(cheng)企業(ye))。
第三條 本(ben)辦法所稱的(de)投資主要(yao)包括企業在境內的(de)下列投資活動:
(一)固(gu)定資產投(tou)資;
(二)產權收購(gou);
(三)長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 國(guo)資(zi)委依法(fa)對企(qi)業投(tou)資(zi)活(huo)動進行監(jian)督管理,指(zhi)導企(qi)業建立健全投(tou)資(zi)決(jue)策程(cheng)序(xu)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 企(qi)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企(qi)業必須(xu)制定并執行投資決策程序(xu)和(he)管(guan)理(li)制度,建立健全相應(ying)的管(guan)理(li)機構(gou),并報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 企業投資活動(dong)和國資委(wei)對企業投資活動(dong)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xun)以(yi)下原(yuan)則:
(一(yi))符合國(guo)家發展(zhan)規劃和產業政(zheng)策;
(二)符合企(qi)業布(bu)局(ju)和結構調(diao)整方(fang)向;
(三(san))符合(he)企(qi)業發展戰(zhan)略與規劃;
(四)突出主業,有(you)利于提(ti)高企(qi)業核心(xin)競爭能力;
(五)非主(zhu)業投資應當符(fu)合企業調(diao)整(zheng)、改革(ge)方向,不(bu)影響主(zhu)業的(de)發展;
(六)符合(he)企業(ye)投資(zi)決策程序和(he)管(guan)理制度;
(七)投資(zi)規模應(ying)當與企業資(zi)產(chan)(chan)經營規模、資(zi)產(chan)(chan)負債水(shui)平和實(shi)際籌資(zi)能力相適應(ying);
(八(ba))充(chong)分進(jin)行(xing)科(ke)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應不(bu)低于(yu)國內(nei)同行(xing)業(ye)同期平(ping)均(jun)水平(ping)。
主(zhu)業是指(zhi)由(you)企業發展戰略和(he)規劃確(que)定(ding)的并經國資委確(que)認公(gong)布(bu)的主(zhu)要經營業務(wu);非(fei)主(zhu)業是指(zhi)主(zhu)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wu)。
第(di)七條 企(qi)業(ye)應當依據(ju)其發展戰略和(he)規(gui)劃編(bian)制年(nian)度投資(zi)(zi)計劃,企(qi)業(ye)的主要投資(zi)(zi)活動應當納(na)入年(nian)度投資(zi)(zi)計劃。
企(qi)業年度投資計劃應(ying)當主要包括下列(lie)內容(rong):
(一)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yuan)與構成(cheng);
(二)主業與非(fei)主業投資規模;
(三(san))投(tou)(tou)(tou)資(zi)項目(mu)基本情況(包(bao)括項目(mu)內容(rong)、投(tou)(tou)(tou)資(zi)額(e)、資(zi)金構成、投(tou)(tou)(tou)資(zi)預(yu)期收(shou)益、實施年限等(deng))。
企業年(nian)度投(tou)(tou)資計(ji)劃中(zhong)的投(tou)(tou)資項目是指按(an)照(zhao)企業投(tou)(tou)資管理制度規(gui)定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研(yan)究決定的投(tou)(tou)資項目(包括子企業投(tou)(tou)資項目)。
第八(ba)條(tiao) 企業應(ying)當按國資委要求,在規定時(shi)間內報送年(nian)度投資計劃(hua)。
企業年度投資(zi)計劃的統一報送格式、報送時限等要(yao)求,由(you)國資(zi)委另行規定。
第九(jiu)條 國資(zi)委對企業投資(zi)活動(dong)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按照(zhao)國(guo)資(zi)委有關規定建(jian)立規范董事會的國(guo)有獨資(zi)公司(si),國(guo)資(zi)委依(yi)據企業(ye)年度投資(zi)計劃對投資(zi)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二)未建立規范董事會(hui)的國有獨資企業(ye)、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wei)依(yi)據企業(ye)年度投(tou)資計劃對主(zhu)業(ye)投(tou)資項(xiang)目實(shi)(shi)行備案管理;對非主(zhu)業(ye)投(tou)資項(xiang)目實(shi)(shi)行審核,在(zai)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ding)。
(三)國(guo)有控股公司,應(ying)按照本辦法的(de)規定向國(guo)資委報送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四(si))其他類型的企業,參照(zhao)國有控股公司執行。
第十條(tiao) 企業(ye)在年度投資(zi)計劃外追(zhui)加項目,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kuang)報告國(guo)資(zi)委(wei),國(guo)資(zi)委(wei)按本辦法第九(jiu)條(tiao)規定(ding)管理。
第十一條(tiao) 企業對以下(xia)重大投資(zi)事項應(ying)當(dang)及時(shi)向國資(zi)委(wei)報告:
(一)按國(guo)家現行投(tou)資管理規定,需(xu)由(you)國(guo)務(wu)院(yuan)(yuan)批準的投(tou)資項目(mu)(mu),或者(zhe)需(xu)由(you)國(guo)務(wu)院(yuan)(yuan)有(you)關部門(men)批(核)準的投(tou)資項目(mu)(mu),企業應當在(zai)上報國(guo)務(wu)院(yuan)(yuan)或國(guo)務(wu)院(yuan)(yuan)有(you)關部門(men)的同時(shi),將其(qi)有(you)關文件抄送國(guo)資委。
(二)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guo)程中出(chu)現(xian)下列情形的,應當(dang)重新(xin)履(lv)行(xing)投資決策程序,并將決策意見及(ji)時(shi)書面報告國資委:
1.對投資(zi)額、資(zi)金來(lai)源(yuan)及構(gou)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qi)業(ye)(ye)負債過高,超出企(qi)業(ye)(ye)承受能(neng)力或影響企(qi)業(ye)(ye)正常發展的;
2.股(gu)權(quan)結構發生重(zhong)大變化,導(dao)致企業控制權(quan)轉移(yi)的;
3.投資合作(zuo)方(fang)嚴重(zhong)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三)需報(bao)告國資委的(de)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shi)二條 國資委建立(li)企(qi)業(ye)投資統計分(fen)析(xi)制度,企(qi)業(ye)應當按照國資委要(yao)求(qiu)報(bao)送年度投資完成情(qing)況和分(fen)析(xi)材(cai)料,其中部分(fen)重點企(qi)業(ye)應當報(bao)送季(ji)度投資完成情(qing)況。
第十三條 企(qi)業應(ying)當對投資項目實施(shi)后(hou)評價(jia)管理(li),具(ju)體工作內容與要求,參(can)照《中央企(qi)業固定資產(chan)投資項目后(hou)評價(jia)工作指南》執行。國資委根據需要,對企(qi)業已(yi)完(wan)成的投資項目,有選擇地開展項目后(hou)評價(jia)。
第十四(si)條 國資(zi)委對企業依據(ju)本辦法報送的資(zi)料負有保密(mi)義務。
第十五(wu)條 企(qi)業(ye)(ye)違反(fan)本辦(ban)法(fa)和其(qi)投資決策程序規定的,國資委(wei)應當責令其(qi)改正(zheng);情節嚴重、致使企(qi)業(ye)(ye)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you)關規定追究(jiu)企(qi)業(ye)(ye)有(you)關人員的責任。
國資(zi)委相(xiang)關責任人員(yuan)違反本辦(ban)法(fa)規定的,國資(zi)委應當(dang)責令其改正;情節嚴(yan)重的,依法(fa)給(gei)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企(qi)業境(jing)外投資監督管理的(de)具體規定,由國資委另(ling)行(xing)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ban)法(fa)由國資委負責(ze)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fa)自2006年7月(yue)1日(ri)起施(shi)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