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wen)章來源:監督追(zhui)責局 發(fa)布時間:2021-10-29

國(guo)資發監責〔2020〕62號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zhong)央(yang)、國務(wu)院關于強化國有資(zi)產監督(du)和(he)嚴格責任追究(jiu)(jiu)的決策部署,建(jian)立健(jian)全(quan)中(zhong)央(yang)企(qi)業違(wei)規(gui)(gui)(gui)經(jing)營投(tou)資(zi)責任追究(jiu)(jiu)工作(zuo)體(ti)系,在總結(jie)中(zhong)央(yang)企(qi)業違(wei)規(gui)(gui)(gui)經(jing)營投(tou)資(zi)責任追究(jiu)(jiu)工作(zuo)的基礎(chu)上,我委制定了《中(zhong)央(yang)企(qi)業違(wei)規(gui)(gui)(gui)經(jing)營投(tou)資(zi)問題線索(suo)查處工作(zuo)指引》,現印發(fa)給你們,供工作(zuo)中(zhong)參(can)考使用(yong)。
國 資 委
2020年(nian)9月(yue)29日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jin)一步(bu)規(gui)(gui)(gui)范中(zhong)央企(qi)(qi)業(ye)(ye)違(wei)規(gui)(gui)(gui)經營(ying)投(tou)資(zi)(zi)問(wen)題線索查處(chu)工作,形成職(zhi)責明確、流(liu)程清晰、規(gui)(gui)(gui)范有(you)序(xu)的責任(ren)追(zhui)究工作機制(zhi),完(wan)善(shan)國(guo)(guo)有(you)資(zi)(zi)產監督管理制(zhi)度(du),有(you)效(xiao)防止國(guo)(guo)有(you)資(zi)(zi)產流(liu)失,促進(jin)企(qi)(qi)業(ye)(ye)合規(gui)(gui)(gui)經營(ying)和高質(zhi)量發展,根(gen)據(ju)《國(guo)(guo)務(wu)院(yuan)辦(ban)(ban)公廳關(guan)于(yu)建(jian)立國(guo)(guo)有(you)企(qi)(qi)業(ye)(ye)違(wei)規(gui)(gui)(gui)經營(ying)投(tou)資(zi)(zi)責任(ren)追(zhui)究制(zhi)度(du)的意見》(國(guo)(guo)辦(ban)(ban)發〔2016〕63號(hao))、《中(zhong)央企(qi)(qi)業(ye)(ye)違(wei)規(gui)(gui)(gui)經營(ying)投(tou)資(zi)(zi)責任(ren)追(zhui)究實施辦(ban)(ban)法(試行)》(國(guo)(guo)資(zi)(zi)委令第37號(hao),以下簡稱(cheng)《實施辦(ban)(ban)法》)等(deng)文件精神和有(you)關(guan)規(gui)(gui)(gui)定(ding),制(zhi)定(ding)本指(zhi)引。
第二條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產(chan)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heng)國(guo)資(zi)委)履行出資(zi)人職責(ze)的中央企(qi)業(ye),按照《實施辦(ban)法》和本(ben)企(qi)業(ye)責(ze)任(ren)追究工作制度等規(gui)定開展違(wei)規(gui)經(jing)營投資(zi)問(wen)(wen)題線索(suo)(以下簡稱(cheng)問(wen)(wen)題線索(suo))查處工作,適用本(ben)指(zhi)引。
第三條 中(zhong)央企業查處問題線索(suo),應當堅(jian)持以事(shi)(shi)實(shi)為依據(ju),以法律法規(gui)及規(gui)章制度為準繩,落實(shi)“三個(ge)區分(fen)開來(lai)”要求(qiu),做到事(shi)(shi)實(shi)清楚、證據(ju)確(que)鑿、依據(ju)正確(que)、定性準確(que)、程(cheng)序合規(gui)、處理(li)適當。
第四條 中央(yang)企業查處(chu)問(wen)題線(xian)索,應當(dang)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lei)處(chu)置(zhi)、核查、處(chu)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條 本指(zhi)引所指(zhi)的中央(yang)企業有關違(wei)規責任(ren)追(zhui)究機構(gou)及職責如下:
(一)違(wei)規責(ze)(ze)任追究工作領導(dao)(dao)機構(以下簡稱領導(dao)(dao)機構),負責(ze)(ze)批(pi)準問(wen)題(ti)線索(suo)的分(fen)類(lei)處置(zhi)建議,審議問(wen)題(ti)線索(suo)的核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經企(qi)業黨(dang)委(wei)(黨(dang)組)會議審議形成處理決定。
(二)主管違(wei)規責任追究工(gong)作的企業(ye)負責人(以下(xia)簡稱主管負責人),負責批(pi)準問題線(xian)索(suo)的初步核(he)實報告和核(he)查方案(an)等。
(三)違規責(ze)任追究工作職能部門或機構(gou)(以(yi)下簡稱(cheng)專責(ze)機構(gou)),負責(ze)按照問題線(xian)索查處程序具體組織實施。
(四)問題線索核(he)查(cha)(cha)工(gong)作組(zu)(以下簡稱(cheng)核(he)查(cha)(cha)組(zu)),由中(zhong)央企業組(zu)建(jian)的以專責機(ji)構(gou)為(wei)主(zhu),相關(guan)(guan)部門(men)、子企業以及有關(guan)(guan)中(zhong)介機(ji)構(gou)人員等(deng)參加(jia)的專項(xiang)工(gong)作小組(zu),負責具體實施核(he)查(cha)(cha)工(gong)作,形成相關(guan)(guan)核(he)查(cha)(cha)工(gong)作報告等(deng)。
第六條 問(wen)題線索查(cha)(cha)處(chu)工作(zuo)應當嚴(yan)(yan)格執(zhi)行保密制(zhi)(zhi)度,從(cong)嚴(yan)(yan)控制(zhi)(zhi)問(wen)題線索及(ji)查(cha)(cha)處(chu)工作(zuo)信(xin)息知悉范圍。相關人員不準(zhun)私自留(liu)存、隱(yin)匿、查(cha)(cha)閱、摘抄、復制(zhi)(zhi)問(wen)題線索和資(zi)料,嚴(yan)(yan)禁(jin)泄(xie)露查(cha)(cha)處(chu)工作(zuo)情況。
第七條 問題線索查(cha)處工作(zuo)(zuo)應當(dang)嚴格執(zhi)行回(hui)(hui)避(bi)(bi)制度。查(cha)處工作(zuo)(zuo)人(ren)員是問題線索涉(she)及人(ren)員近親屬(shu)、利害關系人(ren),或者存在(zai)其他(ta)可能影響(xiang)公正查(cha)處情形的,不得參與(yu)查(cha)處工作(zuo)(zuo),應當(dang)主動申請回(hui)(hui)避(bi)(bi),問題線索涉(she)及人(ren)員也有(you)權(quan)要(yao)求其回(hui)(hui)避(bi)(bi)。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條 受理的問題線索主要包括:
(一)國資(zi)委(wei)在國資(zi)監管工作中發現移交的(de)問題線索。
(二)外(wai)部審(shen)計、巡視、紀檢(jian)監察等工(gong)作中發現(xian)移交的問(wen)題線索。
(三)企(qi)業(ye)法(fa)律、財(cai)務、投資、運(yun)營及內(nei)部(bu)審計、巡(xun)視、紀(ji)檢監察等部(bu)門發(fa)現(xian)移交的問題線索。
(四)子企業發現(xian)報告(gao)的問題線索。
(五(wu))其他(ta)有(you)關問題線(xian)索。
第九條 中(zhong)央企業應當建立問題線(xian)索(suo)管(guan)理(li)臺賬(zhang)(以(yi)下(xia)簡稱(cheng)管(guan)理(li)臺賬(zhang)),對受(shou)理(li)的問題線(xian)索(suo)統一編號,登(deng)記入(ru)賬(zhang),全流(liu)程(cheng)跟蹤記錄辦理(li)情況,辦結后予以(yi)對賬(zhang)銷號。
第十條 管(guan)理(li)臺(tai)賬(zhang)記錄以下內容(rong):移交、報告主體,時間,方式,以及(ji)(ji)問(wen)題(ti)線索發生時間,涉(she)(she)及(ji)(ji)企(qi)業(ye)名稱及(ji)(ji)級(ji)次,問(wen)題(ti)線索概(gai)述(shu),問(wen)題(ti)類別(bie),資產損失程度或不良后果情況(kuang),涉(she)(she)及(ji)(ji)責任人(ren)員,辦(ban)理(li)情況(kuang)等。
第三章 初步核實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根據問題線索的復雜程度和工作需要,制(zhi)定(ding)初(chu)步(bu)核(he)實(shi)方(fang)案(an)。初(chu)步(bu)核(he)實(shi)方(fang)案(an)包括核(he)實(shi)內容,范(fan)圍,方(fang)式,工作組織,時間步(bu)驟,其他工作安排及內容。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dang)安排2人以上參加初步核(he)實,通(tong)過與移交、報(bao)告主體溝(gou)通(tong),聽取(qu)涉(she)及企業情況介(jie)紹,與相(xiang)關人員談(tan)話,查閱文件資料(liao),要求作出書(shu)面說明等方式開(kai)展工作。
第十三條 初步核實工(gong)作主(zhu)要包括以(yi)下(xia)內容:
(一)問題線索的基本(ben)事實情況。
(二)涉及企業的管理層級情況(kuang)。
(三)涉及責任人員及相應干部管理權限情(qing)況。
(四)資產損失程度及其(qi)他不良后果初步情況。
(五)是否屬于違規經營投資責任(ren)追究范圍。
(六)移(yi)交、報(bao)告主體(ti)等有關(guan)方(fang)面的辦理(li)建議(yi)意見等。
(七(qi))其他需要初步核實(shi)的(de)內容(rong)。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shi)工作一(yi)般應當于30個(ge)工作日(ri)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延長一(yi)次,延長時(shi)間(jian)不得超過30個(ge)工作日(ri)。
第十五條 初步(bu)核(he)實工作(zuo)結束后(hou),應當形成初步(bu)核(he)實報告,說明(ming)工作(zuo)開展(zhan)情況及初步(bu)核(he)實結果等(deng),并(bing)提出(chu)工作(zuo)建(jian)議。
第十六條 根(gen)據初步核實情況,對未發現因違(wei)規經營投資(zi)應(ying)當追究責任的,報經主管負責人批(pi)準(zhun)后(hou)予以了結。予以了結建議呈批(pi)前,應(ying)當聽取移交、報告(gao)主體意見。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根據初步核實(shi)情況,對確有違規(gui)事(shi)實(shi)或涉(she)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gui)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提(ti)出分類處(chu)置建(jian)議,報經(jing)領導機構批準(zhun)后實(shi)施。
第十八條 分(fen)類(lei)處(chu)置工(gong)作主(zhu)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屬于國(guo)資(zi)委責(ze)(ze)任追究職責(ze)(ze)范圍的,向國(guo)資(zi)委作(zuo)出報告(gao)。
(二)屬于中(zhong)央企業(ye)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專責機構組(zu)織(zhi)開(kai)展核(he)查工作。
(三)屬于子(zi)企業責任追究職(zhi)責范圍(wei)的,可(ke)以移交(jiao)和督(du)促相關企業進行核查及責任追究。
(四(si))對發生(sheng)生(sheng)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shi)故(gu)和(he)不穩定事(shi)件(jian)的,移送企業有關(guan)部門。
(五)涉嫌違(wei)紀或職務(wu)違(wei)法的問題線索(suo),按照干部(bu)管理權限移送(song)有(you)關紀檢監察(cha)機構。
(六(liu))涉嫌(xian)犯罪的問(wen)題線索,向相關(guan)(guan)國家監察(cha)機(ji)關(guan)(guan)或司(si)法機(ji)關(guan)(guan)報案(an)。
(七)其(qi)他處置方式。
第十九條 分類處置建(jian)議報(bao)經領導(dao)機構批(pi)準后,對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wu))項相關(guan)問題線(xian)索,以報(bao)告(gao)、通(tong)知或移送(交)函(han)等形式辦(ban)理。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條 中央(yang)企業(ye)開展(zhan)問題線索(suo)核(he)查(cha)前,應當制定核(he)查(cha)工作方案,報(bao)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實(shi)施。
第二十一條 核(he)查工作方案主(zhu)要包括以(yi)下內容(rong):
(一(yi))被核(he)查企業情(qing)況。
(二)需要查清的(de)主(zhu)要問題線索。
(三)需要認定的資產(chan)損失及責任人。
(四)核查組組成、分工(gong)(gong)和(he)工(gong)(gong)作紀律要(yao)求。
(五)核(he)查步驟及方法、時間安排、經費預(yu)算。
(六)其(qi)他核查工作(zuo)內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移交中央(yang)企業核查的問題線索,中央(yang)企業應當將相關核查工作方(fang)案(an)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zuo)需要,可以(yi)聘(pin)請(qing)會計師事(shi)(shi)務所、資產評估事(shi)(shi)務所、律(lv)師事(shi)(shi)務所等(deng)中介(jie)機(ji)構參與核查工作(zuo),提(ti)供(gong)審(shen)計、評估、鑒(jian)證(zheng)和法律(lv)意見等(deng)服務。
第二十四條 核查工作主要包(bao)括以下(xia)內容:
(一)核實問題線索對應的違規責任(ren)追究情(qing)形。
(二)確定造(zao)成的資產損失金(jin)額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三)倒查在決(jue)策、實施(shi)、監督等(deng)環節的制度(du)制定(ding)及執行情況(kuang),查清資產損(sun)失原因。
(四)對涉及的責(ze)任(ren)(ren)人員進行責(ze)任(ren)(ren)劃分,認定(ding)相應(ying)責(ze)任(ren)(ren),提(ti)出(chu)責(ze)任(ren)(ren)追究處理(li)建(jian)議。
(五)其他需要核(he)實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開展核(he)查(cha)工作(zuo)可以(yi)采取以(yi)下(xia)措(cuo)施核(he)查(cha)取證:
(一)聽取被核查(cha)企業(ye)匯報(bao),要求企業(ye)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zhi)文件、賬目、檔案等相關資料。
(三)查核資產情況和(he)有關信息,進(jin)行鑒定勘驗。
(四)與(yu)相關人(ren)員談話了解情況,必要(yao)時可以(yi)請被談話人(ren)作出書(shu)面說明。
(五)其(qi)他必要措(cuo)施(shi)。
第二十六條 核(he)(he)查措施(shi)應當(dang)有(you)2名以上核(he)(he)查組工作(zuo)人(ren)(ren)員參(can)加(jia),并形成談話(hua)記(ji)(ji)錄(lu)(lu)、工作(zuo)底稿等,記(ji)(ji)錄(lu)(lu)核(he)(he)查工作(zuo)過程(cheng)、核(he)(he)查結論及相應的證明(ming)材料。談話(hua)記(ji)(ji)錄(lu)(lu)應當(dang)由(you)被(bei)談話(hua)人(ren)(ren)核(he)(he)對并簽(qian)字(zi)確認,被(bei)談話(hua)人(ren)(ren)無故拒絕簽(qian)字(zi)的,核(he)(he)查組工作(zuo)人(ren)(ren)員應當(dang)予以注明(ming)。工作(zuo)底稿應當(dang)履行(xing)復核(he)(he)程(cheng)序。證明(ming)材料應當(dang)由(you)被(bei)核(he)(he)查企業蓋章(zhang)確認。
第二十七條 對(dui)有(you)(you)可能影響核查(cha)工作順(shun)利開(kai)展的相(xiang)關責任人員(yuan),有(you)(you)證(zheng)據證(zheng)明違規問題明顯的,報經(jing)主管(guan)負責人批(pi)準后,按規定(ding)程序可以采取以下限制(zhi)措施:
(一)對未支(zhi)付或(huo)兌現的績(ji)效年薪(xin)、任期激(ji)勵收入、中長(chang)期激(ji)勵收益等暫(zan)停支(zhi)付或(huo)兌現。
(二)視(shi)情況采(cai)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wei)等措施(shi)。
(三)其他限制(zhi)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問(wen)題線索核(he)查工作中,對確有(you)工作需要的,報經主(zhu)管負責人批準,可(ke)以商(shang)請(qing)有(you)關紀(ji)檢監察機構提供必(bi)要支持。
第二十九條 核查工(gong)作一般應當(dang)自(zi)核查工(gong)作方(fang)案(an)批準之日(ri)起6個月內完成。對違(wei)規情形復雜(za)、發生(sheng)時間久遠(yuan)、損(sun)失金(jin)額巨大、涉及人(ren)員眾多等情況的(de),報經主管負責(ze)人(ren)批準后可以延(yan)長一次,延(yan)長時間不得超(chao)過3個月。
第三十條 核查組應當(dang)就(jiu)相(xiang)關(guan)違規事實及責任認定(ding)聽(ting)取被(bei)核查企業和相(xiang)關(guan)責任人(ren)員意(yi)見,相(xiang)關(guan)企業或(huo)人(ren)員對認定(ding)結(jie)果(guo)有異(yi)議的(de)(de),應當(dang)在規定(ding)時間內提(ti)供補充說明等材料,到(dao)期未反饋意(yi)見或(huo)提(ti)供補充材料的(de)(de),視(shi)同無意(yi)見。
第三十一條 核查(cha)工(gong)作結束后形(xing)成資(zi)產損(sun)失(shi)情況核查(cha)報(bao)告(gao)和責(ze)任認(ren)定報(bao)告(gao)。
(一(yi))資(zi)產損失(shi)(shi)情(qing)況(kuang)核查(cha)(cha)報告的(de)(de)內容包括:問(wen)題線索反映(ying)的(de)(de)經營(ying)投資(zi)情(qing)況(kuang)、核查(cha)(cha)工(gong)作開展情(qing)況(kuang)、核查(cha)(cha)發現(xian)的(de)(de)主要問(wen)題及定性依據(ju)、問(wen)題原因分析、資(zi)產損失(shi)(shi)認(ren)定情(qing)況(kuang),聽取意見情(qing)況(kuang),以及企業已開展的(de)(de)整改及責任追究(jiu)情(qing)況(kuang)等。
(二)責任認定(ding)報告的內容包括:涉及(ji)的責任人員(yuan)及(ji)承(cheng)擔的責任情況、責任認定(ding)依據、責任追究(jiu)處(chu)理建議等。
第六章 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責任(ren)追究處理建議應(ying)當征求人事、薪酬管理等有(you)關部門意見(jian),報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提(ti)請領導機構審議。
第三十三條 中(zhong)央(yang)企(qi)業召開(kai)領導機構會議(yi)(yi),審(shen)議(yi)(yi)資產損失情(qing)況核查報告(gao)和責任認定(ding)報告(gao),形成(cheng)審(shen)議(yi)(yi)意見后,按(an)照有關規定(ding)提請企(qi)業黨(dang)委(黨(dang)組)會議(yi)(yi)審(shen)議(yi)(yi),作出處理決定(ding)。
第三十四條 中央(yang)企業(ye)應當印發(fa)處(chu)理決(jue)定(ding),送達有關企業(ye)及被處(chu)理人。處(chu)理決(jue)定(ding)內容包(bao)括被處(chu)理人基本情況(kuang)、主要(yao)違規(gui)事實、處(chu)理依據(ju)、處(chu)理意(yi)見等(deng)。
第三十五條 中央(yang)企業應(ying)當(dang)安排相關部門根(gen)據處理決定,按(an)規定程序做好責任追究處理落實工(gong)作。
(一)對給予批評(ping)(ping)教(jiao)育(yu)、責(ze)令書(shu)面檢查、通(tong)報批評(ping)(ping)、誡(jie)勉等(deng)組織處(chu)理的,由(you)專(zhuan)責(ze)機構配合(he)人(ren)事部門共(gong)同(tong)做(zuo)好組織處(chu)理的宣(xuan)布執行,并(bing)形成相應處(chu)理記錄(lu)。
(二)對(dui)給(gei)予(yu)停(ting)職(zhi)、調離工作崗位(wei)、降職(zhi)、改(gai)任非領導職(zhi)務、責(ze)令辭(ci)職(zhi)、免職(zhi)等(deng)(deng)組織處理的,在(zai)人(ren)事(shi)部(bu)門(men)辦理相關(guan)文件(jian)后,由專責(ze)機(ji)構配合人(ren)事(shi)部(bu)門(men)做好宣布執行等(deng)(deng)事(shi)項。
(三(san))對給予扣(kou)減薪酬處(chu)理的(de),由薪酬管理部門(men)組織落實。
(四)對給予禁入限(xian)(xian)制(zhi)處理(li)的,由專(zhuan)責機構(gou)、人事部門按分工組織(zhi)落(luo)實,按照中央(yang)企業禁入限(xian)(xian)制(zhi)人員信息管理(li)有(you)關(guan)(guan)規(gui)定做(zuo)好相關(guan)(guan)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guo)資委(wei)移交中(zhong)央(yang)企(qi)業核查(cha)的問題線索,中(zhong)央(yang)企(qi)業應當在(zai)查(cha)處工作完成后,將資產損失情況核查(cha)報(bao)告、責任認定(ding)報(bao)告以及處理(li)決定(ding)等材料報(bao)送國(guo)資委(wei)。
第三十七條 被處(chu)理人對處(chu)理決(jue)定(ding)(ding)有異議(yi)的,可以在處(chu)理決(jue)定(ding)(ding)送達(da)之(zhi)日(ri)起15個工作(zuo)日(ri)內,提出書面申(shen)訴(su),并提供相(xiang)關證明(ming)材料。申(shen)訴(su)期間不停止原處(chu)理決(jue)定(ding)(ding)的執行(xing)。
第三十八條 中(zhong)央企(qi)業(ye)(ye)作出處(chu)理(li)決定的,被處(chu)理(li)人(ren)向中(zhong)央企(qi)業(ye)(ye)申訴;子企(qi)業(ye)(ye)作出處(chu)理(li)決定的,被處(chu)理(li)人(ren)向上一級企(qi)業(ye)(ye)申訴。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業自收到申訴(su)之日起(qi)30個(ge)工(gong)作日內組(zu)織復(fu)(fu)核,提出復(fu)(fu)核意見,按程序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jue)定的復(fu)(fu)核決(jue)定。復(fu)(fu)核決(jue)定應當(dang)書面告知申訴(su)人(ren)(ren)及(ji)相關企業。復(fu)(fu)核工(gong)作不得由原核查組(zu)人(ren)(ren)員承(cheng)擔。
第七章 整改
第四十條 中(zhong)央企業應當(dang)向相關(guan)企業印發整(zheng)改通知,指出存(cun)在的問題、明確整(zheng)改意見(jian)和工作要求(qiu)等。
第四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dang)督促(cu)相關企業制定(ding)整改(gai)工作方案,并要(yao)求相關企業報(bao)送整改(gai)報(bao)告及相關材料等。
第四十二條 整改報(bao)告及(ji)相關材料主(zhu)要(yao)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工(gong)作組織開展情況。
(二(er))已采取的(de)整改(gai)措施和完成情況。
(三(san))降(jiang)低損失或損失風險、修訂(ding)完善制度等整改(gai)成(cheng)效情況。
(四(si))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guan)人員責(ze)任追(zhui)究處理情況。
(五(wu))證明整改(gai)結果(guo)的文件資(zi)料等。
第四十三條 中央企(qi)業(ye)(ye)應當(dang)對相關(guan)(guan)企(qi)業(ye)(ye)報(bao)(bao)(bao)送(song)的整(zheng)改(gai)報(bao)(bao)(bao)告和相關(guan)(guan)材(cai)料(liao)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可(ke)以對問題(ti)線索作銷號處理,或(huo)采取約(yue)談、通報(bao)(bao)(bao)和責任追(zhui)究等(deng)方式督促(cu)落實整(zheng)改(gai)要(yao)求(qiu)。對國資委移交中央企(qi)業(ye)(ye)核查的問題(ti)線索,中央企(qi)業(ye)(ye)應當(dang)在審核評估后(hou),將(jiang)整(zheng)改(gai)報(bao)(bao)(bao)告及(ji)相關(guan)(guan)材(cai)料(liao)報(bao)(bao)(bao)送(song)國資委。
第四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逐步公開責任(ren)追究查(cha)處及整改情(qing)況,公開內容及范圍應當符合保密規(gui)定。
第四十五條 中央(yang)企業應當明確(que)專責機(ji)構牽頭負責違規責任(ren)追究相關(guan)數據信(xin)(xin)息的報送(song)、歸(gui)集、共享和綜合(he)利用(yong),建立有(you)關(guan)信(xin)(xin)息系(xi)統,利用(yong)信(xin)(xin)息化手段做好日常(chang)監督(du)、專項核查、責任(ren)追究等(deng)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央企業根據對問題線索的追損工作需要,報經主(zhu)管負責人批準,可(ke)以中止(zhi)查(cha)(cha)處(chu)(chu)工作。中止(zhi)查(cha)(cha)處(chu)(chu)的原因消除后,應(ying)當及(ji)時恢(hui)復查(cha)(cha)處(chu)(chu)工作。國資委移交(jiao)中央企業核查(cha)(cha)的問題線索,中止(zhi)查(cha)(cha)處(chu)(chu)建議(yi)呈批前,應(ying)當征求國資委意(yi)見。
第四十七條 中央企業問題線索查(cha)處工(gong)作(zuo)應當按照相關(guan)規(gui)定納入向國資委報送的違規(gui)經營投(tou)資責(ze)任追究工(gong)作(zuo)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yin)由國(guo)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yin)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