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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來源:監(jian)督追責(ze)局   發布(bu)時間:2021-10-29

國資發(fa)監責(ze)〔2020〕62號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wei)深入貫(guan)徹(che)落(luo)實黨中(zhong)央(yang)、國務(wu)院關(guan)于強(qiang)化國有資產監督和(he)嚴格責任(ren)追究的決策(ce)部署,建立健全中(zhong)央(yang)企業違規(gui)經(jing)(jing)營投資責任(ren)追究工作(zuo)體系,在(zai)總(zong)結中(zhong)央(yang)企業違規(gui)經(jing)(jing)營投資責任(ren)追究工作(zuo)的基礎上,我委制(zhi)定了《中(zhong)央(yang)企業違規(gui)經(jing)(jing)營投資問題線索查(cha)處工作(zuo)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供工作(zuo)中(zhong)參考(kao)使(shi)用。

國 資 委     

2020年9月29日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bu)規(gui)(gui)范(fan)(fan)中央企(qi)業(ye)(ye)違規(gui)(gui)經營(ying)投(tou)(tou)資(zi)(zi)問題線索查(cha)處工作(zuo),形成職責(ze)明確、流程清(qing)晰(xi)、規(gui)(gui)范(fan)(fan)有(you)序的責(ze)任追究工作(zuo)機制(zhi),完善(shan)國(guo)(guo)(guo)有(you)資(zi)(zi)產(chan)監督管理制(zhi)度,有(you)效防止國(guo)(guo)(guo)有(you)資(zi)(zi)產(chan)流失(shi),促(cu)進企(qi)業(ye)(ye)合規(gui)(gui)經營(ying)和(he)高質(zhi)量發(fa)展,根(gen)據《國(guo)(guo)(guo)務院辦(ban)公(gong)廳關(guan)于建(jian)立國(guo)(guo)(guo)有(you)企(qi)業(ye)(ye)違規(gui)(gui)經營(ying)投(tou)(tou)資(zi)(zi)責(ze)任追究制(zhi)度的意見》(國(guo)(guo)(guo)辦(ban)發(fa)〔2016〕63號)、《中央企(qi)業(ye)(ye)違規(gui)(gui)經營(ying)投(tou)(tou)資(zi)(zi)責(ze)任追究實(shi)施(shi)辦(ban)法(試(shi)行)》(國(guo)(guo)(guo)資(zi)(zi)委(wei)令第37號,以(yi)下簡稱《實(shi)施(shi)辦(ban)法》)等文件精(jing)神(shen)和(he)有(you)關(guan)規(gui)(gui)定,制(zhi)定本指引(yin)。

第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zi)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zi)委)履行出資(zi)人職(zhi)責的中央企業,按照《實施辦(ban)法》和(he)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制度(du)等(deng)規定開展違規經(jing)營(ying)投資(zi)問題(ti)線(xian)索(suo)(以下簡稱問題(ti)線(xian)索(suo))查處工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中央企業查處(chu)問題線索,應當(dang)堅(jian)持以(yi)事(shi)實為依(yi)(yi)據(ju),以(yi)法(fa)(fa)律法(fa)(fa)規(gui)及規(gui)章制度(du)為準繩,落實“三個區分開(kai)來(lai)”要求,做(zuo)到事(shi)實清楚、證據(ju)確(que)(que)鑿、依(yi)(yi)據(ju)正確(que)(que)、定(ding)性準確(que)(que)、程序合(he)規(gui)、處(chu)理適當(dang)。

第四條 中(zhong)央企業(ye)查(cha)處問題線索,應當遵循(xun)受理(li)、初步核實、分(fen)類(lei)處置(zhi)、核查(cha)、處理(li)和整改等程(cheng)序。

第五條 本指引所(suo)指的中(zhong)央(yang)企(qi)業有關違規責(ze)任(ren)追究機構及職(zhi)責(ze)如下:

(一(yi))違規責任追(zhui)究工作領(ling)導機構(以下簡稱(cheng)領(ling)導機構),負責批準問(wen)題線索(suo)(suo)的分類處置建議(yi)(yi),審議(yi)(yi)問(wen)題線索(suo)(suo)的核查結果及處理(li)建議(yi)(yi),報經(jing)企(qi)業黨委(黨組)會議(yi)(yi)審議(yi)(yi)形成處理(li)決定。

(二)主管違(wei)規(gui)責任追究工作的(de)企業負責人(以下簡稱主管負責人),負責批準問題線索的(de)初步核(he)實報告和核(he)查方案等(deng)。

(三)違(wei)規責任(ren)追究工作職能(neng)部門(men)或(huo)機構(以(yi)下簡稱專責機構),負責按照問題線索查處程序具體組織實施。

(四)問題(ti)線索核查工作組(以下簡稱核查組),由中(zhong)央企業(ye)(ye)組建的以專(zhuan)責機構(gou)為主(zhu),相關(guan)部門、子(zi)企業(ye)(ye)以及有關(guan)中(zhong)介機構(gou)人員等(deng)參加(jia)的專(zhuan)項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核查工作,形成相關(guan)核查工作報(bao)告等(deng)。

第六條 問題(ti)線索(suo)(suo)查(cha)處工(gong)作應當嚴(yan)格執行保密制度(du),從嚴(yan)控制問題(ti)線索(suo)(suo)及查(cha)處工(gong)作信息知悉(xi)范(fan)圍。相關人員不準私自留存、隱匿(ni)、查(cha)閱、摘抄、復制問題(ti)線索(suo)(suo)和資料(liao),嚴(yan)禁泄露查(cha)處工(gong)作情(qing)況。

第七條 問題(ti)線(xian)索(suo)(suo)查(cha)處(chu)工(gong)(gong)作(zuo)應當嚴格執行(xing)回(hui)避(bi)制度。查(cha)處(chu)工(gong)(gong)作(zuo)人(ren)員(yuan)是問題(ti)線(xian)索(suo)(suo)涉(she)及人(ren)員(yuan)近親(qin)屬、利害關系人(ren),或者存(cun)在其他可能影(ying)響公正查(cha)處(chu)情形的,不得參(can)與(yu)查(cha)處(chu)工(gong)(gong)作(zuo),應當主(zhu)動申(shen)請回(hui)避(bi),問題(ti)線(xian)索(suo)(suo)涉(she)及人(ren)員(yuan)也有(you)權要求(qiu)其回(hui)避(bi)。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條 受理的問題線索主要(yao)包(bao)括:

(一)國資(zi)(zi)委在(zai)國資(zi)(zi)監管工作中發現(xian)移交的問(wen)題線(xian)索。

(二)外部審計、巡(xun)視、紀檢監(jian)察等工作(zuo)中發(fa)現(xian)移交的問題線索。

(三)企(qi)業法律、財(cai)務(wu)、投資(zi)、運(yun)營及內(nei)部審(shen)計(ji)、巡視、紀檢監察等部門發現移交的(de)問題線索。

(四)子企業(ye)發現報(bao)告的問題(ti)線(xian)索(suo)。

(五(wu))其(qi)他有關問題線索(suo)。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dang)建立問(wen)題線(xian)索管理臺賬(以下簡稱管理臺賬),對(dui)受理的問(wen)題線(xian)索統一(yi)編(bian)號,登記(ji)(ji)入賬,全流程(cheng)跟蹤記(ji)(ji)錄辦理情況,辦結(jie)后予以對(dui)賬銷(xiao)號。

第十條 管理臺賬記(ji)錄以下內(nei)容:移(yi)交、報(bao)告主體,時間(jian),方式,以及(ji)問題(ti)線(xian)(xian)索發生(sheng)時間(jian),涉(she)及(ji)企(qi)業名稱及(ji)級次,問題(ti)線(xian)(xian)索概述,問題(ti)類別,資產損(sun)失(shi)程度或不良(liang)后果情況,涉(she)及(ji)責任人(ren)員,辦理情況等。

第三章 初步核實

第十一條 中(zhong)央企業根據問(wen)題線(xian)索的復雜(za)程度和工作(zuo)需(xu)要,制定(ding)初(chu)步核(he)(he)(he)實方案。初(chu)步核(he)(he)(he)實方案包括核(he)(he)(he)實內容,范圍,方式,工作(zuo)組織,時間(jian)步驟,其他工作(zuo)安排及內容。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ye)應當安排2人(ren)以上參加初(chu)步核實,通過與移交、報告(gao)主體(ti)溝通,聽取涉(she)及企業(ye)情況介紹,與相關人(ren)員談話,查(cha)閱文件資料,要求作(zuo)出書面說(shuo)明等方(fang)式開展工(gong)作(zuo)。

第十三條 初步核實工作主(zhu)要包括以下(xia)內容:

(一)問(wen)題線索的基本(ben)事(shi)實情(qing)況。

(二)涉及企業的管理層級情(qing)況。

(三(san))涉及責(ze)任人(ren)員及相(xiang)應干(gan)部管(guan)理(li)權限情況。

(四)資(zi)產損(sun)失(shi)程度及其他不良后果初步情況。

(五(wu))是(shi)否屬(shu)于違規(gui)經營投資責任追(zhui)究范圍。

(六(liu))移交(jiao)、報(bao)告主體(ti)等(deng)(deng)有關(guan)方面的辦(ban)理建議意見等(deng)(deng)。

(七)其他(ta)需要初步核(he)實(shi)的內容(rong)。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gong)(gong)作(zuo)(zuo)一(yi)般應當于30個(ge)工(gong)(gong)作(zuo)(zuo)日內完成。根據工(gong)(gong)作(zuo)(zuo)需要,可(ke)以延(yan)長(chang)一(yi)次(ci),延(yan)長(chang)時間不得超過(guo)30個(ge)工(gong)(gong)作(zuo)(zuo)日。

第十五條 初步核實(shi)工作結束后,應(ying)當形(xing)成(cheng)初步核實(shi)報告,說明工作開展情況及初步核實(shi)結果等,并提出(chu)工作建(jian)議。

第十六條 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未發現因(yin)違規經(jing)營投資應當追究責任的,報經(jing)主管負責人批(pi)(pi)準后(hou)予以了(le)結。予以了(le)結建議呈批(pi)(pi)前,應當聽(ting)取移交(jiao)、報告(gao)主體意見。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根(gen)據初步核實(shi)(shi)(shi)情(qing)況,對確有違(wei)(wei)規事實(shi)(shi)(shi)或涉(she)嫌(xian)違(wei)(wei)紀違(wei)(wei)法的,按照(zhao)規定的職責(ze)權限和程序提出分類處(chu)置建(jian)議,報經領(ling)導機構(gou)批準(zhun)后實(shi)(shi)(shi)施。

第十八條 分類處置工作(zuo)主要(yao)包括以下內容:

(一)屬于國資委責任追(zhui)究(jiu)職(zhi)責范圍(wei)的,向國資委作出報告(gao)。

(二(er))屬(shu)于中央企業責(ze)任追究(jiu)職責(ze)范圍的,由(you)專責(ze)機構組織開展核(he)查工作。

(三)屬于子企業責任(ren)追(zhui)究職責范(fan)圍(wei)的,可(ke)以(yi)移交(jiao)和督促相(xiang)關企業進行核查及(ji)責任(ren)追(zhui)究。

(四)對發生(sheng)生(sheng)產安全、環(huan)境污(wu)染責任事(shi)故和不穩定事(shi)件的,移送企業(ye)有關部門。

(五)涉(she)嫌違紀或職(zhi)務(wu)違法的問(wen)題線(xian)索(suo),按(an)照干部(bu)管理權(quan)限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構。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suo),向相關國家(jia)監察機(ji)關或司(si)法機(ji)關報(bao)案。

(七)其他處置(zhi)方式(shi)。

第十九條 分類處置建議報經領導機(ji)構批(pi)準(zhun)后,對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wu))項相關問題線索(suo),以報告、通(tong)知或(huo)移送(交)函等形式(shi)辦理。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條 中央企(qi)業開(kai)展問題(ti)線(xian)索核查(cha)前,應當(dang)制定核查(cha)工(gong)作方(fang)案,報經主管負責人(ren)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核查工(gong)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核查(cha)企業(ye)情(qing)況(kuang)。

(二)需要(yao)查清的主要(yao)問題線索。

(三)需(xu)要(yao)認定的資產損失及責任人。

(四)核(he)查組組成、分工和工作紀律要求。

(五)核查步驟及方法、時間安排、經費預算。

(六)其他(ta)核查工作內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wei)移交中央企(qi)業核(he)查(cha)的問題線索,中央企(qi)業應當將相關核(he)查(cha)工作方案報送(song)國資委(wei)。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zuo)需(xu)要(yao),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chan)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zhong)介(jie)機構參與(yu)核查工作(zuo),提供審計、評估、鑒證和(he)法律意見(jian)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kuo)以下內容:

(一)核實(shi)問(wen)題(ti)線索對應的違規責任(ren)追究情(qing)形。

(二(er))確定造成(cheng)的(de)資產損失(shi)金額或其(qi)他嚴重不良(liang)后(hou)果。

(三(san))倒查(cha)在決策、實施、監督等環(huan)節的制度(du)制定及執行(xing)情(qing)況,查(cha)清資(zi)產損失(shi)原(yuan)因(yin)。

(四(si))對涉及(ji)的責任(ren)人員進行責任(ren)劃分,認定相應責任(ren),提出責任(ren)追究處理建(jian)議。

(五)其(qi)他需要(yao)核實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開(kai)展核查工作可(ke)以采(cai)取(qu)以下措施核查取(qu)證(zheng):

(一)聽取被核查企業匯報,要求企業作出說(shuo)明。

(二(er))查(cha)閱復制文(wen)件、賬(zhang)目、檔案等相關資料。

(三)查核資(zi)產情況(kuang)和有關信(xin)息,進(jin)行鑒(jian)定勘驗。

(四)與(yu)相關人員談(tan)話了(le)解情況,必要時可以請(qing)被談(tan)話人作出書面說明。

(五(wu))其(qi)他必要措施(shi)。

第二十六條 核(he)(he)(he)查(cha)措施(shi)應(ying)(ying)當有2名(ming)以(yi)(yi)上核(he)(he)(he)查(cha)組工(gong)作人(ren)員(yuan)參(can)加,并形成談話(hua)記錄(lu)、工(gong)作底(di)稿等,記錄(lu)核(he)(he)(he)查(cha)工(gong)作過程(cheng)、核(he)(he)(he)查(cha)結論及(ji)相應(ying)(ying)的證(zheng)明(ming)材料。談話(hua)記錄(lu)應(ying)(ying)當由被談話(hua)人(ren)核(he)(he)(he)對并簽字(zi)確認,被談話(hua)人(ren)無故拒(ju)絕簽字(zi)的,核(he)(he)(he)查(cha)組工(gong)作人(ren)員(yuan)應(ying)(ying)當予以(yi)(yi)注明(ming)。工(gong)作底(di)稿應(ying)(ying)當履行復(fu)核(he)(he)(he)程(cheng)序。證(zheng)明(ming)材料應(ying)(ying)當由被核(he)(he)(he)查(cha)企業蓋章(zhang)確認。

第二十七條 對有(you)可(ke)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zhan)的(de)相(xiang)關責任人員,有(you)證(zheng)據證(zheng)明(ming)違規(gui)問題明(ming)顯(xian)的(de),報(bao)經(jing)主管(guan)負責人批(pi)準(zhun)后(hou),按規(gui)定(ding)程序可(ke)以(yi)采(cai)取以(yi)下限制(zhi)措施(shi):

(一(yi))對未支(zhi)付(fu)或(huo)(huo)兌現(xian)的績效年薪、任期(qi)激勵(li)收(shou)入(ru)、中長期(qi)激勵(li)收(shou)益等(deng)暫停支(zhi)付(fu)或(huo)(huo)兌現(xian)。

(二)視(shi)情況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gang)位等措施。

(三)其他限(xian)制(zhi)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問題(ti)線索核查工(gong)作中,對(dui)確(que)有(you)工(gong)作需要的(de),報經主管(guan)負責人批準,可以(yi)商請有(you)關紀檢監察機構(gou)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九條 核查(cha)工作(zuo)一般應(ying)當自(zi)核查(cha)工作(zuo)方案(an)批準之日(ri)起6個月內完成(cheng)。對違規情(qing)形(xing)復雜、發生時間久遠、損失金額巨(ju)大(da)、涉(she)及人(ren)員眾(zhong)多等情(qing)況的,報經主管負責人(ren)批準后可以延(yan)長(chang)一次,延(yan)長(chang)時間不(bu)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條 核(he)(he)查組應當(dang)就相(xiang)(xiang)關違規事(shi)實及責(ze)任認定(ding)(ding)聽(ting)取(qu)被核(he)(he)查企業和相(xiang)(xiang)關責(ze)任人員意(yi)(yi)見(jian),相(xiang)(xiang)關企業或(huo)人員對認定(ding)(ding)結果有異(yi)議的(de),應當(dang)在規定(ding)(ding)時間內提供補(bu)充(chong)說明等材料(liao),到期未反(fan)饋意(yi)(yi)見(jian)或(huo)提供補(bu)充(chong)材料(liao)的(de),視同(tong)無意(yi)(yi)見(jian)。

第三十一條 核查工作結束后形(xing)成資產損失情(qing)況核查報告和(he)責任認(ren)定(ding)報告。

(一)資產(chan)損失情(qing)況(kuang)核查報告的(de)內容包括:問題線索反映(ying)的(de)經營投資情(qing)況(kuang)、核查工作開展情(qing)況(kuang)、核查發(fa)現的(de)主要問題及(ji)定(ding)性依(yi)據、問題原(yuan)因分析、資產(chan)損失認定(ding)情(qing)況(kuang),聽取意見情(qing)況(kuang),以及(ji)企業已(yi)開展的(de)整(zheng)改(gai)及(ji)責任追究情(qing)況(kuang)等(deng)。

(二)責(ze)任(ren)認(ren)定(ding)報告(gao)的(de)(de)內容包(bao)括(kuo):涉及的(de)(de)責(ze)任(ren)人員及承擔的(de)(de)責(ze)任(ren)情況(kuang)、責(ze)任(ren)認(ren)定(ding)依據、責(ze)任(ren)追(zhui)究處理(li)建議等。

第六章 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責(ze)任(ren)追究處理建(jian)議應當(dang)征(zheng)求人事(shi)、薪酬管(guan)理等(deng)有關部門(men)意(yi)見,報經主(zhu)管(guan)負責(ze)人批準后,按規定(ding)提請領導機構審議。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召開領(ling)導(dao)機構會(hui)議,審議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ren)認定報告,形成審議意見后(hou),按照有關規(gui)定提請企業黨(dang)委(黨(dang)組(zu))會(hui)議審議,作出處(chu)理決(jue)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ying)當(dang)印發處(chu)理(li)(li)決(jue)定(ding),送達有關(guan)企業及(ji)被處(chu)理(li)(li)人。處(chu)理(li)(li)決(jue)定(ding)內(nei)容包括(kuo)被處(chu)理(li)(li)人基本情況(kuang)、主要違規事實、處(chu)理(li)(li)依據(ju)、處(chu)理(li)(li)意見等(deng)。

第三十五條 中央(yang)企業應當(dang)安(an)排相關部(bu)門(men)根據處(chu)理(li)決(jue)定,按規定程序做好(hao)責(ze)任追(zhui)究處(chu)理(li)落實工作。

(一)對給予批(pi)評(ping)教育、責(ze)令書面(mian)檢查、通報批(pi)評(ping)、誡勉等(deng)組織處理的(de),由專責(ze)機構配(pei)合人事部(bu)門共同做好(hao)組織處理的(de)宣布執行(xing),并形成相應處理記錄(lu)。

(二)對給予停職、調(diao)離工(gong)作(zuo)崗(gang)位(wei)、降(jiang)職、改任非領(ling)導職務、責令辭職、免(mian)職等組織處理(li)的(de),在人事(shi)部門(men)辦(ban)理(li)相關文件后,由(you)專(zhuan)責機構配合人事(shi)部門(men)做(zuo)好宣布執行等事(shi)項。

(三)對給予扣減薪(xin)(xin)酬處理的(de),由薪(xin)(xin)酬管理部(bu)門組(zu)織落實。

(四)對給予禁入(ru)限制處(chu)理的,由(you)專責機構、人事部門按分工組織(zhi)落實(shi),按照中央企業禁入(ru)限制人員(yuan)信(xin)息管理有關規(gui)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guo)資委移交中央企(qi)業(ye)核查(cha)(cha)的(de)問題線索,中央企(qi)業(ye)應當在查(cha)(cha)處(chu)工作(zuo)完成后,將資產損(sun)失情況核查(cha)(cha)報(bao)告(gao)、責(ze)任認定報(bao)告(gao)以及處(chu)理決(jue)定等材料報(bao)送國(guo)資委。

第三十七條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jue)定(ding)有異議的,可(ke)以在(zai)處理決(jue)定(ding)送達(da)之日起15個(ge)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su),并提供相(xiang)關證明材料。申訴(su)期間(jian)不停止(zhi)原處理決(jue)定(ding)的執(zhi)行。

第三十八條 中央(yang)(yang)企(qi)業(ye)(ye)作出處(chu)理(li)決定(ding)的,被處(chu)理(li)人向(xiang)中央(yang)(yang)企(qi)業(ye)(ye)申訴(su);子(zi)企(qi)業(ye)(ye)作出處(chu)理(li)決定(ding)的,被處(chu)理(li)人向(xiang)上(shang)一級(ji)企(qi)業(ye)(ye)申訴(su)。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qi)業自收到申訴(su)之日起30個工作(zuo)(zuo)(zuo)日內組織復(fu)核(he),提出(chu)復(fu)核(he)意見(jian),按程序作(zuo)(zuo)(zuo)出(chu)維持(chi)、撤(che)銷或(huo)變更原處理決(jue)定(ding)的復(fu)核(he)決(jue)定(ding)。復(fu)核(he)決(jue)定(ding)應當書(shu)面告知(zhi)申訴(su)人及相(xiang)關企(qi)業。復(fu)核(he)工作(zuo)(zuo)(zuo)不(bu)得由(you)原核(he)查組人員(yuan)承擔。

第七章 整改

第四十條 中央企(qi)業應(ying)當向相(xiang)關企(qi)業印發整改(gai)通知(zhi),指出(chu)存(cun)在的問題、明(ming)確整改(gai)意見(jian)和(he)工(gong)作要求等。

第四十一條 中央企(qi)業應當督促相(xiang)關企(qi)業制(zhi)定整(zheng)改工作方案,并(bing)要求相(xiang)關企(qi)業報送(song)整(zheng)改報告(gao)及相(xiang)關材(cai)料等。

第四十二條 整改報告及(ji)相關材料主要包(bao)括以下(xia)內容:

(一)整改工(gong)作組織開展情況。

(二)已(yi)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情況。

(三)降低損(sun)失(shi)或損(sun)失(shi)風(feng)險(xian)、修(xiu)訂(ding)完善制度等(deng)整改(gai)成效情況(kuang)。

(四)按照干部管理(li)權限,對相關(guan)人員責任追究處(chu)理(li)情況。

(五)證明整改結果的文件資(zi)料等(deng)。

第四十三條 中(zhong)央(yang)企業(ye)應當對(dui)相關(guan)企業(ye)報送(song)的整(zheng)(zheng)改報告和相關(guan)材料(liao)(liao)開展評估(gu)(gu)。根據評估(gu)(gu)結果,可以對(dui)問(wen)題(ti)線索作銷號(hao)處理,或采取約談(tan)、通(tong)報和責(ze)任(ren)追究等方式(shi)督促落實整(zheng)(zheng)改要求。對(dui)國(guo)資(zi)委(wei)移交(jiao)中(zhong)央(yang)企業(ye)核(he)查的問(wen)題(ti)線索,中(zhong)央(yang)企業(ye)應當在(zai)審核(he)評估(gu)(gu)后,將整(zheng)(zheng)改報告及相關(guan)材料(liao)(liao)報送(song)國(guo)資(zi)委(wei)。

第四十四條 中(zhong)央企業應(ying)當逐步公(gong)開責(ze)任(ren)追究查處(chu)及整改情(qing)況,公(gong)開內容及范(fan)圍應(ying)當符(fu)合保密(mi)規定。

第四十五條 中央企業(ye)應(ying)當明確(que)專責機(ji)構牽頭(tou)負責違規責任(ren)(ren)追究相(xiang)關數據信息的(de)報送、歸集、共(gong)享和綜合利(li)用(yong),建立有關信息系(xi)統(tong),利(li)用(yong)信息化(hua)手段做(zuo)好日常(chang)監(jian)督、專項核(he)查、責任(ren)(ren)追究等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zhong)央企業(ye)根據對問題線索(suo)的(de)追損工(gong)作(zuo)需要,報經主(zhu)管(guan)負責人批(pi)準,可(ke)以中(zhong)止(zhi)查(cha)處工(gong)作(zuo)。中(zhong)止(zhi)查(cha)處的(de)原因消(xiao)除(chu)后,應當(dang)及時恢(hui)復查(cha)處工(gong)作(zuo)。國資(zi)委(wei)移(yi)交(jiao)中(zhong)央企業(ye)核查(cha)的(de)問題線索(suo),中(zhong)止(zhi)查(cha)處建議呈批(pi)前,應當(dang)征(zheng)求國資(zi)委(wei)意見。

第四十七條 中央企業問題線(xian)索(suo)查(cha)處工作(zuo)應當按(an)照(zhao)相(xiang)關規定納(na)入向(xiang)國資委報送的違(wei)規經營投(tou)資責任追究工作(zuo)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由(you)國資(zi)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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