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wen)章來(lai)源:綜(zong)合監(jian)督局(ju) 發布時間:2021-01-15

國資發監(jian)督規〔2020〕4號

關于印發《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中(zhong)央企業,委內各廳局:
《國(guo)資(zi)監(jian)(jian)管(guan)提(ti)示函(han)(han)工作(zuo)規則(ze)》和《國(guo)資(zi)監(jian)(jian)管(guan)通(tong)報工作(zuo)規則(ze)》已經國(guo)資(zi)委第1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tong)過(guo),現印(yin)發給你們(men),請遵照執(zhi)行。制定提(ti)示函(han)(han)和通(tong)報工作(zuo)規則(ze)是貫徹以管(guan)資(zi)本為主(zhu)加強國(guo)有資(zi)產監(jian)(jian)管(guan)要求,形成以管(guan)資(zi)本為主(zhu)的國(guo)有資(zi)產監(jian)(jian)管(guan)體制的具體舉措(cuo)。各中央企(qi)業要高(gao)度重視,強化(hua)主(zhu)體責任,認真做好提(ti)示函(han)(han)和通(tong)報事(shi)項(xiang)整改落實工作(zuo),進(jin)一步提(ti)升集團(tuan)管(guan)控(kong)水平和抗風險(xian)能力,促(cu)進(jin)實現高(gao)質量(liang)發展。
國(guo) 資 委
2020年1月7日
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jia)快形成(cheng)以管(guan)資本為主的國(guo)有資產監(jian)管(guan)體制,加(jia)大(da)對中央企業(ye)存在風險和問題警示力度(du),指導(dao)和督促中央企業(ye)提高(gao)防范(fan)化(hua)解重(zhong)大(da)風險能力,切實做(zuo)好(hao)相(xiang)關整改(gai)落(luo)實工(gong)作,推動企業(ye)實現高(gao)質量(liang)發展,制定本規(gui)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suo)稱提(ti)示(shi)函是指國資(zi)委在國資(zi)監(jian)管(guan)工(gong)作中(zhong)提(ti)示(shi)特定中(zhong)央企業有效應對、整改存(cun)在風險和問題的公文。
第三條 提示函主要(yao)適用于中央企(qi)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guan)徹黨中央、國務院(yuan)重大決(jue)策部署力(li)度(du)不夠,進度(du)緩慢或成(cheng)效欠佳的;
(二)執行黨(dang)章(zhang)和黨(dang)內其(qi)他(ta)法規以及國(guo)資委黨(dang)委規范性(xing)文件(jian)不到位(wei)的(de);
(三)執行國(guo)家法(fa)(fa)律法(fa)(fa)規(gui)、國(guo)資監管(guan)規(gui)章(zhang)和規(gui)范(fan)性(xing)文件以及國(guo)資監管(guan)工作要求不到位(wei)或推動改革(ge)不力(li),可能造(zao)成資產損失(shi)或其他不良后果(guo)的;
(四)企業改(gai)革(ge)發展、黨(dang)的(de)建設、董事會運(yun)行中存在苗頭性、傾向(xiang)性問題(ti)或較(jiao)大(da)風險隱患的(de);
(五)企業(ye)未按規定(ding)執行重大(da)事項(xiang)請(qing)示報告制度或報告情況不(bu)準確、不(bu)及(ji)時,可能對國資監(jian)管工作造成不(bu)良(liang)影響的;
(六(liu))落(luo)實(shi)出資人(ren)監(jian)管和審計、紀檢監(jian)察、巡視監(jian)督等整(zheng)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達標的;
(七(qi))在(zai)國(guo)際化經營、國(guo)際交流合作、外(wai)事(shi)管理等工(gong)作中行為不當,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ying)響的(de);
(八)其(qi)他需要提(ti)示的事項。
第四條 國資(zi)(zi)委(wei)在國資(zi)(zi)監管工(gong)(gong)作中(zhong)發(fa)現中(zhong)央企業存在上(shang)述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按照相(xiang)關(guan)工(gong)(gong)作程序,擬制提示(shi)函,報經分管委(wei)領導(dao)審(shen)簽后,統一編號,以(yi)國資(zi)(zi)委(wei)辦公廳函件(jian)形式向有(you)關(guan)中(zhong)央企業印(yin)發(fa)提示(shi)函。
第五條 有關中央企業收到提(ti)示函后,認真組織落(luo)(luo)實(shi),明(ming)確相關企業領導(dao)人員和職能部(bu)門(men)的工(gong)(gong)作(zuo)責任(ren),對(dui)提(ti)示函事項進行分析(xi)研(yan)判,制定(ding)工(gong)(gong)作(zuo)方案,采取有效措(cuo)施,做好(hao)風險防控或整改(gai)落(luo)(luo)實(shi)工(gong)(gong)作(zuo)。
第六條 對(dui)于提出的(de)風險(xian)事項,有關中央企業應(ying)(ying)當(dang)開展全面排查,準(zhun)確評估風險(xian)涉及的(de)范(fan)圍、影響程度等,積極應(ying)(ying)對(dui)風險(xian),做好企業間風險(xian)隔離(li)。
第七條 對于需要(yao)整改(gai)(gai)落(luo)實(shi)的(de)事(shi)項,有關中(zhong)央企業要(yao)嚴(yan)格(ge)對照相關整改(gai)(gai)要(yao)求,細化整改(gai)(gai)措施,明確整改(gai)(gai)時限,切實(shi)整改(gai)(gai)落(luo)實(shi)到位。
第八條 有關中央企(qi)業應當在收到提示(shi)函10個(ge)工作(zuo)日內將(jiang)風險防控或(huo)整改落實工作(zuo)方案報送國資委(wei);對提示(shi)函事項持有異議的(de),應當正式向國資委(wei)作(zuo)出書面解釋說(shuo)明。
第九條 有關中央企(qi)(qi)業要按照確(que)定的工作(zuo)方案,積極采取措(cuo)施防控(kong)(kong)風險,落實整改要求(qiu),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kong)(kong)制度,優(you)化(hua)(hua)管理流程(cheng),強化(hua)(hua)內(nei)控(kong)(kong)體系有效執行,并通過企(qi)(qi)業內(nei)部審計監(jian)督檢查(cha)、巡(xun)(xun)視巡(xun)(xun)察等工作(zuo),確(que)保(bao)風險可控(kong)(kong)在控(kong)(kong),整改工作(zuo)落實落地(di)。
第十條 對于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de)事(shi)項,有關中央企業應當(dang)定期向(xiang)國資委(wei)報告(gao)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可能造成較大(da)、重大(da)資產損失或其他(ta)嚴重不良后果(guo)的(de),應當(dang)及(ji)時報告(gao)國資委(wei)。
第十一條 有關中央(yang)企業(ye)在(zai)提示函事(shi)項辦結后,要(yao)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具體舉措、整改(gai)成(cheng)效等形成(cheng)專項工作報(bao)告,正式報(bao)送國資委。
第十二條 國資委將加強對(dui)中央企業提示函事項的監督檢查工作,跟蹤評估整改(gai)成效(xiao),切實消(xiao)除(chu)風(feng)險隱患,提升國資監管效(xiao)能(neng)。
第十三條 國(guo)資(zi)(zi)委(wei)將定期匯(hui)總分析提示函反映中央企業(ye)存在的風險隱患和(he)問(wen)題(ti),有針對性地完善國(guo)資(zi)(zi)監管政策(ce)制(zhi)度(du),并(bing)將典型性、普(pu)遍性、多發性和(he)系統性問(wen)題(ti)納入年(nian)度(du)綜合(he)檢(jian)查(cha)或專項檢(jian)查(cha)范圍進(jin)行抽(chou)查(cha)復核。
第十四條 國資(zi)(zi)委對(dui)提示函(han)事(shi)項整(zheng)改不(bu)及時、不(bu)徹(che)底或敷衍整(zheng)改的中(zhong)央(yang)企業,進(jin)行約談、通報(bao);對(dui)違規經營(ying)投(tou)資(zi)(zi)造(zao)成資(zi)(zi)產損失或其(qi)他(ta)嚴重(zhong)不(bu)良后果的,嚴肅追(zhui)究責任;對(dui)涉(she)嫌違紀(ji)違法(fa)的,及時移交有關紀(ji)檢監(jian)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本(ben)規則由(you)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i)則(ze)自印(yin)發之(zhi)日起(qi)施行。
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jian)管體(ti)制(zhi),有效開展(zhan)對中央企業重(zhong)大違規問題和(he)資產損失(shi)事件的通報(bao)工作(zuo),發揮警示教育(yu)和(he)懲戒(jie)震懾作(zuo)用,強化(hua)整改(gai)落實工作(zuo),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zhan),制(zhi)定本規則(ze)。
第二條 本(ben)規則所稱通報是指國(guo)(guo)資委在(zai)國(guo)(guo)資監管工作中,對(dui)中央企(qi)業存在(zai)的(de)典型(xing)性、普(pu)遍性或重大違規問題(ti)和資產損失事(shi)件,在(zai)中央企(qi)業范圍內予(yu)以(yi)批評、教育和警示的(de)公文。
第三條 通(tong)報(bao)主要(yao)適用于中(zhong)央企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徹(che)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shi)批示(shi)以及(ji)黨中(zhong)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存在重大問題或產生其他嚴重不良后(hou)果的;
(二)嚴(yan)重違反(fan)黨(dang)章和黨(dang)內(nei)其他法(fa)規以及國資(zi)委黨(dang)委規范性文件的;
(三)嚴重違反(fan)國家法律法規(gui)和國有資產監管規(gui)章、規(gui)范性文件及政策規(gui)定的;
(四)企業改革(ge)發展、黨的建設、董事(shi)會運行中存在突(tu)出問題,造成重大(da)(da)資產損失、重大(da)(da)風險或其(qi)他嚴(yan)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業(ye)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bao)告制(zhi)度,或惡意瞞報(bao)漏報(bao)謊報(bao),對國(guo)資監管工(gong)作造成(cheng)嚴(yan)重不良影響的(de);
(六)對出資人監(jian)管和審計、紀檢監(jian)察、巡視(shi)監(jian)督等工(gong)作中發現的(de)問題拒絕整改、敷(fu)衍整改或反復整改不到(dao)位的(de);
(七)在國際化經營、國際交流合(he)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為不(bu)當(dang),造成重(zhong)大負面影響(xiang)或其(qi)他嚴重(zhong)不(bu)良后果的;
(八(ba))其(qi)他需要通報的事項。
第四條 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zhong)發(fa)(fa)現中(zhong)央企(qi)業存在上(shang)述第三條(tiao)所列情形的,按(an)照有(you)關(guan)工作程(cheng)序,擬制通報稿,報經委主(zhu)要領導(dao)審簽后,統一編號,以國資委函件的形式向各中(zhong)央企(qi)業印發(fa)(fa)通報。
第五條 有關中(zhong)央(yang)企(qi)業收到通(tong)報后,及(ji)時(shi)傳達部署,企(qi)業主(zhu)要領(ling)導人員(yuan)、領(ling)導班子成員(yuan)及(ji)有關職能部門認(ren)真分(fen)析(xi)通(tong)報事項產(chan)生的根源(yuan),研究制(zhi)定整改(gai)工作方案,明(ming)確整改(gai)措(cuo)施、責任(ren)主(zhu)體和(he)時(shi)間進度,認(ren)真落(luo)實整改(gai)要求。
第六條 有關(guan)中(zhong)央企業(ye)在收(shou)到通報20個工作(zuo)日(ri)內(nei)將相關(guan)工作(zuo)情(qing)況及整改工作(zuo)方案報送國資委。
第七條 有(you)關(guan)中央企(qi)業相關(guan)職能部門應當(dang)積(ji)極采取措施(shi),立即(ji)糾(jiu)正違規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減少或挽回(hui)資產損(sun)失,有(you)效防范類似事件發生。
第八條 有關中央(yang)企業內控(kong)(風(feng)險)管(guan)理(li)部門對照通(tong)報事項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guan)理(li)漏洞(dong),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guan)控(kong)制度,優化管(guan)理(li)流(liu)程(cheng),強化內控(kong)體(ti)(ti)系有效執(zhi)行,切實提升內控(kong)體(ti)(ti)系管(guan)控(kong)水平。
第九條 有關中央企(qi)(qi)業(ye)審計部門、企(qi)(qi)業(ye)內部巡視巡察應(ying)當將通(tong)報事項納入年(nian)度工作(zuo)重點,強化對企(qi)(qi)業(ye)重大風險和問題整改工作(zuo)跟蹤檢查力度,檢驗整改工作(zuo)成效(xiao),確保(bao)整改工作(zuo)落實落地。
第十條 對于(yu)通報事項涉及(ji)違反黨規黨紀、違規經營(ying)投資造成資產損(sun)失或其他(ta)嚴(yan)重不良(liang)后果(guo)的,有關(guan)中央企業要嚴(yan)格按照規定對相關(guan)責任人嚴(yan)肅問(wen)責。
第十一條 對于需要(yao)長期整改(gai)落實的通(tong)報事項,有關中央企業應(ying)當定期向國資(zi)委報告整改(gai)工作進展(zhan)情況。
第十二條 有關(guan)中(zhong)央企業對通報(bao)事項(xiang)整改落實(shi)后,要將(jiang)整改工(gong)作開展情況、具體舉措、整改成效(xiao)及人員處理情況等形成專項(xiang)工(gong)作報(bao)告,正式報(bao)送國資委。
第十三條 各中央(yang)企業要(yao)從通報事項中汲取(qu)教訓,引以為(wei)戒,舉一反三,主動開展對照(zhao)(zhao)檢查,發(fa)現類似問題應(ying)當按(an)照(zhao)(zhao)通報相關要(yao)求做好整改(gai)落實(shi)工作。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將(jiang)加強對中央企業(ye)通報事(shi)項整改落實工作的監(jian)督檢查,評估整改成(cheng)效(xiao),推動企業(ye)不(bu)斷(duan)完善內部管(guan)控機制(zhi)。
第十五條 國(guo)資委將定期匯總(zong)分析(xi)通報(bao)反映中央企業存在(zai)的重大風險事件和突(tu)出問題,有針(zhen)對性地(di)完善國(guo)資監管政(zheng)策制度,并(bing)納入(ru)年度綜合檢查或(huo)專項檢查范圍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六條 國資委(wei)對(dui)整改不到位或(huo)拒絕(jue)整改、拖(tuo)延整改的(de)中央企業,要嚴肅(su)追究責任;對(dui)涉嫌違(wei)紀違(wei)法的(de),及時移(yi)交(jiao)有關紀檢監(jian)察機構。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國(guo)資委負責(ze)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ze)自(zi)印發之(zhi)日起(qi)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