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監督(du)追責局 發布時(shi)間(jian):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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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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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發監責規〔2019〕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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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yi)步加強國有(you)資產監管(guan),完善(shan)違規(gui)經營投(tou)資責(ze)任(ren)追究工作制(zhi)度,規(gui)范中(zhong)央企業(ye)禁入限制(zhi)人員信息管(guan)理,我(wo)委制(zhi)定了《中(zhong)央企業(ye)禁入限制(zhi)人員信息管(guan)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gei)你(ni)們,請(qing)遵照執行。
國 資 委
2019年12月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規范中(zhong)央企(qi)業(ye)(ye)禁(jin)入限制(zhi)人(ren)員信息管理(li),完善違規經營投(tou)資(zi)(zi)責(ze)(ze)任(ren)追究(jiu)工作制(zhi)度,進一步(bu)加強國(guo)(guo)(guo)有資(zi)(zi)產(chan)監管,根據《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he)國(guo)(guo)(guo)企(qi)業(ye)(ye)國(guo)(guo)(guo)有資(zi)(zi)產(chan)法(fa)》《企(qi)業(ye)(ye)國(guo)(guo)(guo)有資(zi)(zi)產(chan)監督管理(li)暫(zan)行(xing)條例》《國(guo)(guo)(guo)務院辦公廳關于(yu)建立國(guo)(guo)(guo)有企(qi)業(ye)(ye)違規經營投(tou)資(zi)(zi)責(ze)(ze)任(ren)追究(jiu)制(zhi)度的意見(jian)》《中(zhong)央企(qi)業(ye)(ye)違規經營投(tou)資(zi)(zi)責(ze)(ze)任(ren)追究(jiu)實施辦法(fa)(試行(xing))》等法(fa)律法(fa)規和(he)文(wen)件,制(zhi)定(ding)本(ben)辦法(fa)。
第(di)二條(tiao) 本辦(ban)法所(suo)稱中央企(qi)業(ye),是指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產監(jian)督管理委(wei)員會(以(yi)下簡稱國(guo)資(zi)委(wei))依法履行(xing)出(chu)資(zi)人職責(ze)的國(guo)家出(chu)資(zi)企(qi)業(ye)。
第(di)三條 本辦法所稱(cheng)禁(jin)入限制,是指國資委和中(zhong)央企(qi)(qi)業(ye)根據有關規定(ding)(ding),對(dui)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ren)作出在(zai)一定(ding)(ding)時期內不得(de)擔任中(zhong)央企(qi)(qi)業(ye)董事、監事、高級(ji)管(guan)理人(ren)員的(de)處理。其中(zhong)高級(ji)管(guan)理人(ren)員包(bao)括企(qi)(qi)業(ye)的(de)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ren)、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zhang)程規定(ding)(ding)的(de)其他人(ren)員。
本辦(ban)法所稱追責(ze)(ze)部門(men)(men),是指(zhi)國(guo)資委和中央企業負(fu)責(ze)(ze)違規經營投(tou)資責(ze)(ze)任追究的機構或(huo)部門(men)(men)。
第四(si)條 禁入限制人(ren)員信息管(guan)理應當遵循統一管(guan)理、分級負責、真(zhen)實準確、依規使用(yong)的(de)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國(guo)資委和中央企業根(gen)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ru)限(xian)制處理(li),按(an)照“誰(shui)處理(li)、誰(shui)負責”的原則(ze),對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xing)(xing)、真實性(xing)(xing)、準確(que)性(xing)(xing)負責。
第六條 國資委作出禁入(ru)限(xian)制(zhi)處(chu)理(li)的有(you)(you)關(guan)(guan)信(xin)(xin)(xin)息(xi),由國資委追責(ze)部門負(fu)責(ze)錄入(ru)。中(zhong)(zhong)央企(qi)業(ye)作出禁入(ru)限(xian)制(zhi)處(chu)理(li)的有(you)(you)關(guan)(guan)信(xin)(xin)(xin)息(xi),由中(zhong)(zhong)央企(qi)業(ye)追責(ze)部門負(fu)責(ze)錄入(ru)。中(zhong)(zhong)央企(qi)業(ye)各(ge)級子企(qi)業(ye)作出禁入(ru)限(xian)制(zhi)處(chu)理(li)的有(you)(you)關(guan)(guan)信(xin)(xin)(xin)息(xi),由中(zhong)(zhong)央企(qi)業(ye)決(jue)定(ding)是否錄入(ru)。
第七條 追責部(bu)門應(ying)當于禁入(ru)(ru)限(xian)(xian)制(zhi)處理生效之(zhi)日(ri)起10個工作日(ri)內,在(zai)履行內部(bu)審批手續后,將禁入(ru)(ru)限(xian)(xian)制(zhi)人(ren)員信息(xi)采(cai)集錄入(ru)(ru)到中央企業禁入(ru)(ru)限(xian)(xian)制(zhi)人(ren)員信息(xi)管理系統(以(yi)下簡稱(cheng)禁入(ru)(ru)限(xian)(xian)制(zhi)系統)。
第八條 錄入的禁(jin)入限制人員(yuan)信息,主要包括(kuo)下列內容:
(一(yi))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qing)況。
(二)主(zhu)要違規情形。
(三(san))責(ze)任認(ren)定和責(ze)任追究處理(li)情況(kuang)。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di)九條 國資委追責(ze)部門在中央(yang)企業錄入(ru)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xin)(xin)息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xin)(xin)息形(xing)式審查并反饋(kui)結果。
第(di)十條(tiao) 禁入限(xian)制(zhi)人員禁入期屆滿(man)后,國(guo)資委(wei)追責部(bu)門負責將相(xiang)關信息從禁入限(xian)制(zhi)系統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di)十一條 國(guo)資(zi)委(wei)和(he)中央企業任命(ming)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查(cha)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zhi)情況。
第十二條 中央企(qi)業的組織人(ren)事(shi)部門負責(ze)本企(qi)業及各級子企(qi)業禁(jin)入限制人(ren)員信(xin)息統一查詢(xun)工作。
第十三(san)條 國資委有(you)關部(bu)門和中央企業組織人事部(bu)門經授(shou)權,通過(guo)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等,在禁入限(xian)(xian)制系統中查詢有(you)關人員(yuan)禁入限(xian)(xian)制信息。
第十四條(tiao) 禁入(ru)限(xian)制系統在線實(shi)時反(fan)饋(kui)查詢(xun)結果,反(fan)饋(kui)的(de)信息(xi)包括禁入(ru)限(xian)制人(ren)員基本情況和禁入(ru)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五條 國資委(wei)負(fu)責禁(jin)入限制人員信息統(tong)一管理(li)、相關(guan)制度建設(she)和信息綜合利用,以及禁(jin)入限制系統(tong)的(de)建設(she)、運行維(wei)護和網絡安(an)全。
第十(shi)六條 中(zhong)央企業應當明確(que)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職責(ze),制定(ding)內部(bu)管理制度,嚴(yan)格規(gui)范錄入、查(cha)詢、使用等(deng)工作。
第十七條(tiao) 國資委和中(zhong)央企(qi)業應當加(jia)強禁入(ru)限(xian)制(zhi)人(ren)員信息保(bao)密(mi)管(guan)理(li),不得(de)泄露(lu)國家秘密(mi)、商業秘密(mi)和個人(ren)隱私,不得(de)違規(gui)向無(wu)關方提供禁入(ru)限(xian)制(zhi)人(ren)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di)十八(ba)條 單(dan)位(wei)和個人對禁(jin)入限制人員信(xin)息(xi)查詢(xun)結果(guo)存在(zai)異(yi)議(yi)的,可(ke)向(xiang)國資委追責部門提交書面異(yi)議(yi)申請和相關證(zheng)明(ming)材料。
第十九條 國(guo)資委(wei)追責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qing)之日起(qi)30個工作日內(nei)完成復核(he),并將結果(guo)告知異議申請(qing)單位(wei)和個人。
第(di)二十條 對禁入限制處理的(de)異議不適用本辦法(fa)。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shi)一條 國資委和中央(yang)企業(ye)有關人員(yuan)有下(xia)列情形之一,造(zao)成嚴(yan)重不良后果的(de),依(yi)法依(yi)規追究(jiu)相(xiang)應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ban)法規定錄入或審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xi)。
(二)應(ying)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禁入(ru)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
(三)違規(gui)向無關方提(ti)供禁入限制人員(yuan)信(xin)息(xi)。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ge)人(ren)隱私(si)。
(五)其他應當追責的(de)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di)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所屬(shu)子企業參照本辦法(fa)執行。
第(di)二(er)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wei)負責解釋。
第(di)二十四條(tiao) 本辦法(fa)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