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zhang)來源:內(nei)蒙古國資委(wei) 發布時間(jian):2016-05-13
按照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的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治區政府令第209號)等法律法規規定,近日,內蒙古國資委黨委制定出臺了《委領導班子貫徹落(luo)實“三(san)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辦法》對內蒙古國資委“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原則、范圍、基本程序和責任(ren)追究作出了明確的制度規定。
《辦法》的出臺,對于進一步規范內蒙古國(guo)(guo)資委領導班子決策(ce)行為,提高決策(ce)水(shui)平,防范決策(ce)風險,提高國(guo)(guo)資監管的針對性、有(you)效性和(he)(he)科學化(hua)水(shui)平,促進國(guo)(guo)有(you)企業科學發展和(he)(he)國(guo)(guo)資委自身建(jian)設將發揮積(ji)極作(zuo)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