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wei) 發布時間:2015-11-19
近日(ri),山東(dong)煙臺開(kai)發區(qu)國資局(ju)印發了《煙臺經濟(ji)技(ji)術開(kai)發區(qu)區(qu)屬企(qi)業公司章程(cheng)(cheng)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有(you)獨資、國有(you)控股(gu)公司的不(bu)(bu)同(tong)類型,分(fen)別從章程(cheng)(cheng)的制訂(ding)、修(xiu)改、審(shen)批、審(shen)核(he)和備案等方(fang)面作出規定,同(tong)時為壓縮審(shen)批和備案時限,還(huan)區(qu)分(fen)不(bu)(bu)同(tong)內(nei)容劃分(fen)“一般程(cheng)(cheng)序”和“簡易(yi)程(cheng)(cheng)序”以適用不(bu)(bu)同(tong)規定,盡最大(da)可能(neng)為企(qi)業提(ti)供方(fang)便。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的特性,決定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煙臺開發區國資局通過依法制定或參與制定公司章程,既可以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利與義務,促進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又可以將重大事項監管等體現出資人意志的事項載入公司章程,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維護國有資本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