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zhang)來源:河(he)北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8-01-04
河北廊坊調整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廊坊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就國企改制職工轉換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作了如下規定,“改制后企業原勞動關系主體發生變化,職工轉換身份,由改制前企業發給經濟補償金,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行政區域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職工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此項規定自執行以來,對平穩推動廊坊市國企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5年以來,由于下列因素,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需進行調整。一是“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工資”因統計口徑發生變化,已不再作為統計指標,出現實際操作與統計口徑銜接脫節問題。二是企業職工構成的特殊性,造成數據人為性變化,不能如實反映職工收入增長的實際情況。三是全省11個地市國企改制中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除石家莊市外,廊坊市高居第二位,且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隨全市企業上年度月均工資的變化而增高,致使職工轉換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差距將會逐年加大,造成企業間不平衡,職工間攀比,容易引發矛盾隱患。
基于上述原因(yin),借鑒秦皇島、邢(xing)臺等市(shi)(shi)國企(qi)改(gai)制(zhi)統一時間、統一標(biao)準的做(zuo)法,廊坊(fang)市(shi)(shi)政府對(dui)全市(shi)(shi)國有企(qi)業改(gai)制(zhi)職工(gong)(gong)轉換(huan)(huan)身(shen)份支付經(jing)濟(ji)補償(chang)金標(biao)準進行了調整。自2006年(nian)(nian)1月(yue)1日起,市(shi)(shi)屬國有企(qi)業改(gai)制(zhi),職工(gong)(gong)轉換(huan)(huan)身(shen)份,按(an)(an)其工(gong)(gong)作年(nian)(nian)限(xian),每滿一年(nian)(nian)發給(gei)988元的經(jing)濟(ji)補償(chang)金,不(bu)足一年(nian)(nian)的按(an)(an)一年(nian)(nian)計發。若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或全市(shi)(shi)企(qi)業工(gong)(gong)資發生重大變動,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