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wen)章來(lai)源:江(jiang)蘇(su)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9-02-20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根據國家國資委和省國資委的有關規定,日前無錫市國資委對企業資產處置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資產處置原則。監管企業及所屬企業處置資產時,要有利于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和合理流動,符合國有經濟布局調整以及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同時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是規范重大資產處置程序。監管企業及所屬企業處置重大資產時,應通過市國資委指定的中介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等形式公開進行。資產轉讓成交30日內,監管企業將交易結果及相關材料報市國資委備案。
三是規范剝離資產租賃。資產運行主體對所屬企業剝離的資產,按有償使用的原則,對仍占用剝離資產的企業,實行租賃使用。企業剝離的土地、房屋,如以前簽訂的租賃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公允價值的,監管企業應依法予以糾正。
四是規范非公益性捐贈。監管企業發生非公益性捐贈支出時,需報市國資委審批。
五是規(gui)(gui)范土地(di)資(zi)產處(chu)置(zhi)。強調土地(di)房屋資(zi)產應合(he)一(yi)處(chu)置(zhi),企業(ye)因合(he)作開發土地(di)需要成(cheng)立項目(mu)公(gong)司時,應按相關規(gui)(gui)定辦理對外(wai)投資(zi)審批手續,未履(lv)行公(gong)開程(cheng)序將土地(di)資(zi)產直接(jie)過戶至項目(mu)公(gong)司從而(er)造成(cheng)國有資(zi)產流失(shi)的(de),將追(zhui)究責(ze)任(ren)人的(de)違規(gui)(gui)責(ze)任(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