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lai)源:山(shan)東國資(zi)委(wei) 發布時間:2009-04-18
一是明確商標經濟行為的審批權限。市管企業商標經濟行為須報國資監管機構核準;二級及二級以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商標經濟行為按權屬關系,由其所屬市管企業依據國資監管相關規定及本通知要求報所屬市管企業備案。
二是對商標的不同經濟行為進行規范。對企業商標權出資、企業許可其他法人使用其商標、商標許可使用費的確定標準、商標轉讓、商標評估等行為進行了規定。
三是規定商標轉讓原則。企業商標轉讓行為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國資監管的相關規定入市交易。
四是要求企業加強商標管理。企業應增強商標意識,維護商標合法權益,同時要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商標管理制度。
五是實施責任追(zhui)究。追(zhui)究的范圍主要(yao)包(bao)括:企業涉及商(shang)標(biao)經濟行(xing)為中未按本通知要(yao)求(qiu)履行(xing)備案或(huo)核(he)準程序的、未按規定(ding)實施評(ping)估(gu)的,企業商(shang)標(biao)許(xu)可過(guo)程中監管不(bu)(bu)力、商(shang)標(biao)被許(xu)可方違反許(xu)可協(xie)議(yi)造(zao)成(cheng)商(shang)標(biao)損失的,企業在(zai)商(shang)標(biao)使用過(guo)程中維護不(bu)(bu)力造(zao)成(cheng)商(shang)標(biao)價值損失的,以及其他造(zao)成(cheng)商(shang)標(biao)價值損失的行(xing)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