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國(guo)資委(wei)紀委(wei) 發布時間:2006-06-22
攀鋼鋼城總公司對違規違紀經營管理者實施職位禁入
為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攀枝花鋼鐵(集團)所屬鋼城企業總公司出臺了《鋼城企業總公司經營管理者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該公司除對企業經營管理者在忠實履行職責、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得濫用職權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外,還對違規違紀經營管理者實施職位禁入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是:
一、受到黨紀、政紀撤職處分五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或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二、受到留黨察看、留用察看以上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和恢復公職后五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或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四、擔任因違法(fa)被吊銷營(ying)(ying)業執照的公司、企(qi)業的法(fa)定(ding)代表人,并負有(you)個(ge)人責任,自該公司被吊銷營(ying)(ying)業執照之(zhi)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企(qi)業領(ling)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