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新華網 人民日報客(ke)戶端(duan) 發布時間(jian):2019-03-13
今(jin)天,國(guo)務院機構(gou)改革(ge)方案提請十三屆全(quan)國(guo)人大(da)一次會議審議。
根(gen)據(ju)該(gai)方(fang)案,改革(ge)后,國(guo)(guo)務院正部(bu)級機構減少(shao)8個,副部(bu)級機構減少(shao)7個,除國(guo)(guo)務院辦公廳外,國(guo)(guo)務院設置組成部(bu)門26個。
具體調整情況如下: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調整
1、組建自(zi)然資(zi)源部。
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ce)繪地理(li)信息局。
2、組(zu)建(jian)生態環(huan)境部(bu)。
不再保(bao)留環境(jing)保(bao)護(hu)部。
3、組建農業農村(cun)部。
不再保留農業部。
4、組建(jian)文(wen)化(hua)和旅游部。
不(bu)再保留文化部、國(guo)家旅游(you)局(ju)。
5、組建(jian)國(guo)家衛生(sheng)健康委員(yuan)會。
不再(zai)保留國(guo)家(jia)衛生和計劃生育(yu)委員會。不再(zai)設立國(guo)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zhi)改革(ge)領導小組辦(ban)公(gong)室(shi)。
6、組建(jian)退役軍人事(shi)務部。
7、組建(jian)應(ying)急管(guan)理(li)部(bu)。
不(bu)再保留(liu)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guan)理總局。
8、重新組建科學技(ji)術部。
9、重(zhong)新組建司(si)法(fa)部(bu)。
不再保(bao)留國(guo)務院法制辦(ban)公室。
10、優化水(shui)利部職責。
不再保留國(guo)務(wu)院三(san)峽工程(cheng)(cheng)建(jian)設委(wei)員會及其(qi)辦公室(shi)、國(guo)務(wu)院南水北調工程(cheng)(cheng)建(jian)設委(wei)員會及其(qi)辦公室(shi)。
11、優化審計署職(zhi)責。
不(bu)再設立國有重(zhong)點(dian)大型企(qi)業(ye)監事(shi)會。
12、監察部并入(ru)新(xin)組建的國(guo)家監察委員(yuan)會。
不再保留監察部、國(guo)家(jia)預防腐敗局。
改革后,除國務院(yuan)(yuan)辦(ban)公(gong)廳外,國務院(yuan)(yuan)設置組成部門26個。

二、國務院其他機構調整
1、組建國家市(shi)場監督(du)管(guan)理總(zong)局。
不再保留國家(jia)(jia)工商行(xing)政管理(li)總(zong)局、國家(jia)(jia)質量監督(du)檢(jian)驗檢(jian)疫總(zong)局、國家(jia)(jia)食品(pin)藥品(pin)監督(du)管理(li)總(zong)局。
2、組(zu)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不再保留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3、組(zu)建(jian)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不再保(bao)留中(zhong)(zhong)國(guo)(guo)銀行業監督(du)管(guan)理委(wei)員會(hui)、中(zhong)(zhong)國(guo)(guo)保(bao)險監督(du)管(guan)理委(wei)員會(hui)。
4、組建(jian)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
5、組(zu)建(jian)國家醫療保(bao)障局。
6、組建國家糧食和(he)物(wu)資儲備局。
不(bu)再(zai)保留(liu)國家糧食局。
7、組(zu)建國家移(yi)民管(guan)理(li)局。
8、組建國家林(lin)業和草原(yuan)局。
不(bu)再保留國(guo)家林(lin)業(ye)局。
9、重新組(zu)建(jian)國家知識產權局。
10、調整(zheng)全國(guo)社會(hui)保(bao)障基金理(li)事會(hui)隸(li)屬關系。
11、改革國(guo)稅(shui)(shui)地(di)稅(shui)(shui)征管體制。將省(sheng)級和省(sheng)級以下國(guo)稅(shui)(shui)地(di)稅(shui)(shui)機構合并。
國務(wu)院組成(cheng)部門以(yi)外(wai)的(de)國務(wu)院所(suo)屬機構的(de)調整和設置,將(jiang)由新組成(cheng)的(de)國務(wu)院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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