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yuan):國(guo)資委群眾工作(zuo)局 發布時間:2007-03-10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guo)資發群工(gong)[2006]21號
關于印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ge)試點中央企業:
為推進中央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根據《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建立和完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04]229號)精神,我們制定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國務院(yuan)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委員會
二OO六年三月三日(ri)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央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yi)下簡稱《公司(si)法》)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du)管(guan)理委員(yuan)會(hui)關于國有獨(du)資公司董(dong)事(shi)會(hui)建設的(de)指導(dao)意見(試(shi)行)》,制(zhi)定本辦(ban)法(fa)。
第(di)二條 本辦法(fa)適用于中央企(qi)業建立(li)董事會試點的國有獨資(zi)公司(以下簡(jian)稱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zhi)工董事,是(shi)指公司職(zhi)工民主選舉產生(sheng),并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an)督管理(li)委(wei)員會(hui)(以下簡稱國資委(wei))同意(yi),作為(wei)職(zhi)工代表(biao)出任(ren)的公司董事。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1名職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di)五(wu)條 擔任職工董事應當具備下(xia)列(lie)條件:
(一(yi))經公司職工民(min)主(zhu)選(xuan)舉(ju)產生;
(二)具有良好(hao)的品行和較好(hao)的群眾基礎;
(三)具備相關的(de)法律知識,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i)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ben)公司(si)經營管(guan)理情況,具有相關知(zhi)識和工作經驗,有較強(qiang)的參(can)與(yu)經營決策和協調溝通能力;
(五)《公司法(fa)》等(deng)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其他條件(jian)。
第六條 下列人員(yuan)不得擔(dan)任(ren)公司職工董事:
(一(yi))公司(si)黨(dang)委(黨(dang)組)書記(ji)和未兼任工(gong)會主席的黨(dang)委副(fu)書記(ji)、紀委書記(ji)(紀檢組組長);
(二)公(gong)司(si)總(zong)(zong)經(jing)理(li)、副(fu)總(zong)(zong)經(jing)理(li)、總(zong)(zong)會計師。
第三章 職工董事的提名、選舉、聘任
第七條 職(zhi)工(gong)(gong)董事候選人由公司(si)工(gong)(gong)會提名和職(zhi)工(gong)(gong)自薦方(fang)式產生(sheng)。
職工(gong)董事候選人可(ke)以是(shi)公司工(gong)會主要(yao)負責人,也可(ke)以是(shi)公司其他(ta)職工(gong)代(dai)表。
第八條 候選(xuan)人(ren)確定后(hou)由(you)公司(si)職工(gong)代表大會(hui)、職工(gong)大會(hui)或其(qi)他形式以(yi)無記(ji)名投票的(de)方式差額選(xuan)舉產生職工(gong)董事。
公司(si)未(wei)建立職工(gong)代表大會的,職工(gong)董事可(ke)以由公司(si)全(quan)(quan)體(ti)職工(gong)直接(jie)選舉產(chan)生,也(ye)可(ke)以由公司(si)總(zong)部(bu)全(quan)(quan)體(ti)職工(gong)和部(bu)分子(分)公司(si)的職工(gong)代表選舉產(chan)生。
第九條 職工董事選舉前,公司黨委(黨組)應征得國資委同意;選舉后,選舉結果由公司黨委(黨組)報國資委備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職工董事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條 職(zhi)工(gong)董(dong)(dong)事(shi)(shi)代表(biao)職(zhi)工(gong)參加董(dong)(dong)事(shi)(shi)會行使(shi)職(zhi)權,享有與公司其他董(dong)(dong)事(shi)(shi)同等權利(li),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一條 職(zhi)工董(dong)事應當定期參加國資(zi)委及其委托機構組織的有關業務(wu)培(pei)訓,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識水(shui)平。
第(di)十(shi)二條 董事(shi)會研究決定(ding)公(gong)司(si)重大問題,職(zhi)工董事(shi)發表意見時(shi)要充分考慮出資人、公(gong)司(si)和職(zhi)工的利(li)益關(guan)系。
第十三條 董事會研究(jiu)決定涉(she)及職(zhi)工(gong)(gong)切身利益的問題(ti)時,職(zhi)工(gong)(gong)董事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gong)(gong)會和職(zhi)工(gong)(gong)的意(yi)見(jian),全面(mian)準確反(fan)映職(zhi)工(gong)(gong)意(yi)見(jian),維護職(zhi)工(gong)(gong)的合(he)法權(quan)益。
第十四條 董(dong)事會研究決定生(sheng)產經營(ying)的(de)重大問題(ti)、制(zhi)定重要的(de)規章(zhang)制(zhi)度時(shi),職工(gong)董(dong)事應當聽(ting)取(qu)公司工(gong)會和職工(gong)的(de)意見(jian)和建議(yi),并在(zai)董(dong)事會上予(yu)以(yi)反(fan)映。
第(di)十五條(tiao) 職(zhi)(zhi)工(gong)董事(shi)應(ying)當參加職(zhi)(zhi)工(gong)代表團(tuan)(組)長和專門(men)小組(或者專門(men)委(wei)員會(hui)(hui))負責人聯席會(hui)(hui)議(yi),定期(qi)到職(zhi)(zhi)工(gong)中(zhong)開展調研,聽(ting)取職(zhi)(zhi)工(gong)的意見和建議(yi)。職(zhi)(zhi)工(gong)董事(shi)應(ying)當定期(qi)向職(zhi)(zhi)工(gong)代表大會(hui)(hui)或者職(zhi)(zhi)工(gong)大會(hui)(hui)報告(gao)履行職(zhi)(zhi)工(gong)董事(shi)職(zhi)(zhi)責的情況,接受監督(du)、質(zhi)詢和考核。
第十六條 公司(si)應當為職工董(dong)(dong)事履(lv)行董(dong)(dong)事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jian)。職工董(dong)(dong)事履(lv)行職務時的出差、辦公等(deng)有關待遇參照其他董(dong)(dong)事執(zhi)行。
職工(gong)董事(shi)(shi)不額(e)外(wai)領取(qu)董事(shi)(shi)薪酬或津貼(tie),但因履行(xing)董事(shi)(shi)職責(ze)而減少(shao)正常收入的,公(gong)(gong)司(si)(si)應當給予相應補償(chang)。具體補償(chang)辦法由(you)公(gong)(gong)司(si)(si)職工(gong)代表大會(hui)或職工(gong)大會(hui)提出(chu),經公(gong)(gong)司(si)(si)董事(shi)(shi)會(hui)批準(zhun)后(hou)執(zhi)行(xing)。
第(di)十七條 職工(gong)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de)(de)決議(yi)承(cheng)擔相應的(de)(de)責(ze)任(ren)。董事會的(de)(de)決議(yi)違(wei)反法(fa)律、行政法(fa)規或者(zhe)公司章程,致使(shi)公司遭受嚴重損(sun)失的(de)(de),參與決議(yi)的(de)(de)職工(gong)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fa)律法(fa)規和(he)公司章程的(de)(de)規定,承(cheng)擔賠償(chang)責(ze)任(ren)。但經證明在(zai)表決時曾表明異議(yi)并載于會議(yi)記錄的(de)(de),可以(yi)免除(chu)責(ze)任(ren)。
第五章 職工董事的任期、補選、罷免
第十八條(tiao) 職工董(dong)事(shi)的任(ren)期每屆(jie)不超過三(san)年,任(ren)期屆(jie)滿,可(ke)連選連任(ren)。
第十九條(tiao) 職工董(dong)事(shi)的(de)勞動(dong)合同在董(dong)事(shi)任(ren)期(qi)內到期(qi)的(de),自動(dong)延長至董(dong)事(shi)任(ren)期(qi)結束。
職(zhi)工董(dong)事任職(zhi)期間,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dong)事職(zhi)務的(de)原(yuan)因降職(zhi)減薪、解除勞(lao)動合同。
第二(er)十條 職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辦法(fa)第七(qi)條、第八條規定補選。
職工董事(shi)在任期內調離本(ben)公(gong)司的,其職工董事(shi)資格自行(xing)終止,缺(que)額另行(xing)補選。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有權罷免職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