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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法工作規則》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wei)政策法規局  發(fa)布(bu)時間:2004-07-31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法規[2003]30號


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廳局: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yuan)會立法工作規則》已(yi)經2003年7月(yue)4日(ri)委主任(ren)辦公會議審(shen)議通過(guo),現(xian)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er)(er)○○三年七(qi)月二(er)(er)十二(er)(er)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chan)監督(du)管理委員會

立法工作規則(z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規范國務(wu)院國有資(zi)產監督管(guan)理委(wei)員(yuan)會(以下簡稱國資(zi)委(wei))的(de)立法程序(xu),提高(gao)立法質量,根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ding)程序(xu)條(tiao)例(li)、規章制定(ding)程序(xu)條(tiao)例(li)和國資(zi)委(wei)的(de)職責,制定(ding)本規則。

  第(di)二條 編(bian)制國資委年度(du)立法(fa)(fa)計劃,起(qi)草(cao)法(fa)(fa)律(lv)、行政法(fa)(fa)規,制定規章,應遵守(shou)本規則。

  第三條(tiao) 本規則所稱法(fa)(fa)律,是指(zhi)按照立法(fa)(fa)權限(xian)由全國(guo)人大及其常委會制(zhi)定和(he)審(shen)議通過的(de)、由國(guo)家主席(xi)簽署主席(xi)令公布(bu)的(de)規范性文(wen)件(jian)。

  本規(gui)則(ze)所稱行(xing)政法規(gui),是指按照立法權限由(you)國(guo)務(wu)院(yuan)制定(ding)和審議通(tong)過或者由(you)國(guo)務(wu)院(yuan)批準的、由(you)總理簽署國(guo)務(wu)院(yuan)令公布的規(gui)范(fan)性文件。

  本規則(ze)所稱規章,是指根據法律和(he)(he)行政法規授(shou)權、國務院授(shou)權和(he)(he)國有(you)資(zi)產(chan)出資(zi)人的權利(li),在國資(zi)委職責范(fan)圍內(nei)制定的、經國資(zi)委主任(ren)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由委主任(ren)簽署國資(zi)委令公布的規范(fan)性文件。

  第(di)四條(tiao) 立法工作應當根據國(guo)家(jia)授權和(he)(he)國(guo)有(you)資產出資人職責(ze),遵(zun)循國(guo)有(you)資產管(guan)(guan)理(li)體制改革確(que)定的原則,科學合(he)(he)理(li)地規范各級國(guo)有(you)資產監督(du)管(guan)(guan)理(li)機構和(he)(he)所出資企業的權利、義務(wu)和(he)(he)責(ze)任,切實(shi)維護國(guo)有(you)資產出資人的合(he)(he)法權益,保障企業的經營自(zi)主(zhu)權,促(cu)進國(guo)有(you)企業改革與發(fa)展,發(fa)展和(he)(he)壯大國(guo)有(you)經濟,實(shi)現國(guo)有(you)資產保值增(zeng)值。

  第(di)五條(tiao) 起草法(fa)律、行(xing)政(zheng)法(fa)規、規章,應當做到結構嚴謹,邏(luo)輯嚴密(mi),條(tiao)理(li)清楚,條(tiao)文明確,用語(yu)準(zhun)確,行(xing)文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 國資委的法(fa)(fa)制工(gong)(gong)作(zuo)機構(gou)(gou)為政策(ce)法(fa)(fa)規(gui)局(以下簡稱(cheng)法(fa)(fa)制工(gong)(gong)作(zuo)機構(gou)(gou)),負責對委內立法(fa)(fa)工(gong)(gong)作(zuo)進行統一規(gui)劃、指(zhi)導、協調。

  第二章 立法計劃的編制

  第七條 國(guo)資(zi)委(wei)年度立法計(ji)劃,由(you)法制工作機構(gou)負責(ze)統(tong)一擬(ni)訂。

  第八條 委(wei)內各(ge)廳、局、室、中(zhong)心(以(yi)下簡稱委(wei)內各(ge)單位)應(ying)于每年12月(yue)底(di)前向法制工(gong)作(zuo)機構書面提出擬起草法律、行政法規(gui)及規(gui)章的立(li)法項目建議。

  委內各單(dan)位提出(chu)(chu)立(li)法(fa)項目建議前,應(ying)當對所規(gui)(gui)定(ding)事項的可(ke)規(gui)(gui)范性、立(li)法(fa)權限(xian)和立(li)法(fa)時機等進行(xing)充分論證。立(li)法(fa)項目建議應(ying)當對制(zhi)定(ding)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gui)(gui)或規(gui)(gui)章的必要(yao)性、要(yao)解(jie)決的突出(chu)(chu)問題、擬確立(li)的主要(yao)制(zhi)度等作出(chu)(chu)說明。

  第(di)九條 法制工作機構對委(wei)內(nei)各單(dan)位提出的法律、行(xing)政法規立(li)法項目進行(xing)匯總研(yan)究(jiu),提出擬上報的立(li)法建議,經委(wei)領導批準(zhun)后,報請國務院立(li)項。

  第十(shi)條 法制工作機構根據(ju)全國人大(da)常委(wei)會立法規劃、國務院(yuan)年度立法計劃和國資(zi)委(wei)的(de)總體工作部(bu)署(shu),擬訂國資(zi)委(wei)年度立法計劃,經征求(qiu)委(wei)內(nei)有關單位的(de)意見后(hou),報委(wei)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或(huo)委(wei)領導批準后(hou)執行。

  第十一(yi)條 國資委年度立法計(ji)劃的(de)內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de)名稱、起(qi)草單位、起(qi)草進度和起(qi)草要求。

  第十(shi)二(er)條 委內(nei)承擔(dan)起草工(gong)作的單位應認真執行(xing)年度立法(fa)計劃(hua)。

  年度(du)立(li)法計(ji)劃所列(lie)的立(li)法項目在執(zhi)行中可以視情況予以調整。對擬增加的立(li)法項目應當進行補充論(lun)證。

  第三章 法律(lv)、行(xing)政(zheng)法規的起(qi)草

  第十三條(tiao) 列入國資委年度立法計(ji)劃的(de)法律、行政(zheng)法規項(xiang)目,由法制工作機構起(qi)草或者組織委內有關單位起(qi)草。

  第(di)十四(si)條 起草法律、行(xing)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cha)研究(jiu),總結實踐經驗,廣(guang)泛(fan)聽(ting)取(qu)委內有(you)關單位、地方國有(you)資產監督管理機構(gou)、有(you)關企(qi)業、協會(hui)、部門、機構(gou)和(he)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聽(ting)取(qu)意見可以采取(qu)召開座談(tan)會(hui)、論證(zheng)會(hui)、聽(ting)證(zheng)會(hui)或者在網上或其(qi)他新聞媒(mei)體公布、征(zheng)求(qiu)社會(hui)各界意見等多種形式。

  第十五條 法(fa)律、行政法(fa)規的(de)(de)有關規定涉及其(qi)他(ta)部門(men)(men)職責或者與其(qi)他(ta)部門(men)(men)關系緊(jin)密(mi)的(de)(de),應(ying)當與有關部門(men)(men)協商一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de)(de),應(ying)當在提(ti)交送審稿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六條 法(fa)律(lv)、行(xing)政法(fa)規起草(cao)工作完(wan)成后,法(fa)制工作機(ji)構應當將(jiang)送審稿草(cao)案及其說明(ming)報委主任辦公(gong)會議(yi)審議(yi)。

  送(song)審(shen)稿草(cao)案(an)(an)說明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確(que)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song)審(shen)稿草(cao)案(an)(an)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等作出(chu)說明。

  第十七(qi)條(tiao) 委主任辦(ban)公會議(yi)審議(yi)法(fa)律、行政法(fa)規送審稿草案時(shi),由法(fa)制工作(zuo)機構作(zuo)起草說明。

  第十八條 法制工作機(ji)構根據委主任辦公會議(yi)對法律(lv)、行(xing)(xing)政法規(gui)送(song)審(shen)(shen)稿草案(an)的審(shen)(shen)議(yi)意見(jian),對法律(lv)、行(xing)(xing)政法規(gui)送(song)審(shen)(shen)稿草案(an)進(jin)行(xing)(xing)修(xiu)改,形成(cheng)送(song)審(shen)(shen)稿及(ji)其說明。

  第十九條 法(fa)律(lv)、行(xing)政法(fa)規(gui)送(song)審(shen)(shen)稿由委(wei)(wei)主(zhu)任簽署后,報(bao)送(song)國(guo)務院審(shen)(shen)查;全(quan)國(guo)人大專門(men)委(wei)(wei)員會直接(jie)委(wei)(wei)托我委(wei)(wei)起草(cao)的法(fa)律(lv)送(song)審(shen)(shen)稿,報(bao)送(song)全(quan)國(guo)人大專門(men)委(wei)(wei)員會審(shen)(shen)查。

  第二十(shi)條 國資委與其他部委聯合起(qi)草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的程(cheng)序,建議修改或(huo)者廢止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的程(cheng)序,參(can)照本章規(gui)定。

  第四章(zhang) 規章(zhang)的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國(guo)(guo)資委根據法律(lv)和行政法規(gui)授權(quan)、國(guo)(guo)務院授權(quan)和出(chu)資人(ren)的職(zhi)責,制定規(gui)章。

  第(di)二(er)十(shi)二(er)條 國資委(wei)擬采取規章(zhang)形(xing)式規定的事項(xiang),一般(ban)應當屬于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li)、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革(ge)與發展等具有普遍指導(dao)意義并反復適用(yong)的事項(xiang)。

  第二十三條 規(gui)章的名稱(cheng)一(yi)般稱(cheng)為規(gui)定、辦法(fa),不(bu)得稱(cheng)條例(li)或(huo)通知、通告、公告。

  第二十四條 規(gui)(gui)(gui)(gui)(gui)(gui)章(zhang)的(de)內(nei)容一般包(bao)括立法(fa)(fa)目的(de)、適用范圍、具體規(gui)(gui)(gui)(gui)(gui)(gui)定(ding)、實(shi)施日期等。規(gui)(gui)(gui)(gui)(gui)(gui)章(zhang)的(de)內(nei)容應當(dang)符合法(fa)(fa)律(lv)、行政法(fa)(fa)規(gui)(gui)(gui)(gui)(gui)(gui)的(de)規(gui)(gui)(gui)(gui)(gui)(gui)定(ding)。法(fa)(fa)律(lv)、行政法(fa)(fa)規(gui)(gui)(gui)(gui)(gui)(gui)已(yi)經明(ming)確規(gui)(gui)(gui)(gui)(gui)(gui)定(ding)的(de)內(nei)容,規(gui)(gui)(gui)(gui)(gui)(gui)章(zhang)原(yuan)則上不作重復規(gui)(gui)(gui)(gui)(gui)(gui)定(ding)。

  第二十五條 列(lie)入國(guo)資委年(nian)度立法計劃(hua)的(de)規章,原則(ze)上(shang)由委內有關單(dan)位具體負責起(qi)草,涉(she)及委內多(duo)個(ge)單(dan)位職能的(de),由法制工作機構(gou)起(qi)草或者組織起(qi)草。

  第二十六條 起(qi)草規(gui)章,起(qi)草單位應(ying)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jie)實(shi)踐經驗,廣泛聽(ting)取(qu)委內單位、地(di)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企(qi)業、協會(hui)(hui)和專(zhuan)家學者等(deng)各(ge)方面的意(yi)見。聽(ting)取(qu)意(yi)見可以采(cai)取(qu)書面征求意(yi)見、座談會(hui)(hui)、論(lun)證會(hui)(hui)或者在網上或其他新聞媒(mei)體公布、征求社(she)會(hui)(hui)各(ge)界意(yi)見等(deng)多種形式。

  法制(zhi)工作(zuo)機構參與委內起草單位的起草調研和(he)論證工作(zuo)。

  第二十七(qi)條 起草規章,涉(she)及(ji)國務(wu)(wu)院(yuan)(yuan)其他(ta)部門(men)職責或(huo)者與國務(wu)(wu)院(yuan)(yuan)其他(ta)部門(men)職責關系(xi)緊密的(de),應當(dang)充分征求國務(wu)(wu)院(yuan)(yuan)其他(ta)部門(men)的(de)意見。

  第二十(shi)八條 規(gui)章(zhang)起(qi)草(cao)工(gong)(gong)作(zuo)完(wan)成后,起(qi)草(cao)單位(wei)應當(dang)將(jiang)規(gui)章(zhang)送(song)審(shen)稿(gao)及其說(shuo)明(ming)、對規(gui)章(zhang)送(song)審(shen)稿(gao)主要問題的不(bu)同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送(song)法制工(gong)(gong)作(zuo)機構審(shen)查(cha)。

  送法制(zhi)工作機構審(shen)查的送審(shen)稿,應當(dang)由(you)起草單(dan)位主要負責人(ren)簽署;委內有(you)關(guan)單(dan)位共同(tong)(tong)起草的規(gui)章送審(shen)稿,應當(dang)由(you)有(you)關(guan)單(dan)位主要負責人(ren)共同(tong)(tong)簽署。

  規(gui)(gui)章送審稿的(de)(de)(de)說明應當(dang)對制定(ding)規(gui)(gui)章的(de)(de)(de)必要性、規(gui)(gui)定(ding)的(de)(de)(de)主要措施(shi)、有關(guan)方面的(de)(de)(de)意見(jian)等情況作出(chu)說明。

  有關(guan)材料主(zhu)要(yao)包(bao)括匯總的意見、調(diao)研報告、國內(nei)外有關(guan)立法資料等(deng)。

  第(di)二十九條(tiao) 法制工作機(ji)構負(fu)責對(dui)規章送(song)審(shen)稿進行(xing)統一(yi)審(shen)查。

  法(fa)制(zhi)工作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規章送審(shen)稿進行審(shen)查:

  (一)規定(ding)的事項是否屬于國(guo)資委的職責(ze)范(fan)圍;

  (二)規定(ding)的(de)事項(xiang)能否采用規章的(de)形(xing)式;

  (三)是否與有關規(gui)章協調(diao)、銜接;

  (四)規定(ding)的主要制度及具體條(tiao)款是(shi)否(fou)符合有(you)關法律、行(xing)政(zheng)法規和政(zheng)策規定(ding);

  (五)是(shi)否充分(fen)考慮(lv)和正確處(chu)理有關方面(mian)對主(zhu)要問題的意見;

  (六)是否符(fu)合立法技術要求;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de)內容。

  第三十條 規章送審稿有下(xia)列情形之一(yi)的(de),起(qi)草(cao)單位應當進一(yi)步調(diao)研論(lun)證、修改、協調(diao),或(huo)者采用其他(ta)公文(wen)形式擬訂發布:

  (一)制定規章(zhang)的基本條件(jian)尚(shang)不成熟的;

  (二)不符合本規(gui)則第二十八(ba)條規(gui)定(ding)的(de);

  (三)不符(fu)合本(ben)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san)十(shi)一條(tiao) 法制工作機構會同(tong)規章起(qi)草(cao)(cao)單位對規章送審(shen)稿進行修改,形(xing)成(cheng)規章草(cao)(cao)案和審(shen)查報(bao)告,提請委主任辦公會議審(shen)議。

  第三十二(er)條(tiao) 委主任(ren)辦公會議(yi)審議(yi)規章(zhang)草(cao)案時(shi),由(you)起草(cao)單(dan)位(wei)作(zuo)起草(cao)說(shuo)(shuo)明,由(you)法制工作(zuo)機構(gou)作(zuo)審查說(shuo)(shuo)明。

  第三十三條 法制工作機構會同起草單位根(gen)據委(wei)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意見(jian),對(dui)規(gui)章草案(an)進行修(xiu)改,形成草案(an)修(xiu)改稿(gao),報(bao)委(wei)主任簽(qian)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di)三(san)十(shi)四條 公布的(de)規章應(ying)當載(zai)明規章的(de)制(zhi)定機(ji)關、序號(hao)、規章名稱(cheng)、通過日(ri)期、施行日(ri)期、委主任署名以及(ji)公布日(ri)期。

  第(di)三十五(wu)條 規章(zhang)公布(bu)后,應當及時在國資委公告上刊(kan)登(deng)。

  第三十(shi)六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bu)之日起(qi)30日后施(shi)行;特殊情況(kuang)下,可以自公布(bu)之日起(qi)施(shi)行。

  第三十七條(tiao) 規(gui)(gui)章自(zi)公(gong)布(bu)之日起10日內,辦公(gong)廳將規(gui)(gui)章文本一式20份(fen)、起草說明和(he)備(bei)案(an)報(bao)告一式10份(fen)送法(fa)制工(gong)作機構,由(you)法(fa)制工(gong)作機構按立法(fa)法(fa)和(he)規(gui)(gui)章備(bei)案(an)條(tiao)例的規(gui)(gui)定報(bao)國務院備(bei)案(an),并存檔。

  第三(san)十八條 規章內容涉(she)及國(guo)務(wu)院其他部門(men)(men)職權范圍的,應當與國(guo)務(wu)院有關部門(men)(men)聯合(he)制定規章。制定聯合(he)規章的程序,參照(zhao)本章規定。

  第三(san)十(shi)九(jiu)條 規章修改(gai)、廢(fei)止的程序,參照本章規定。

  第(di)四(si)十(shi)條 規(gui)章(zhang)的(de)解釋(shi)權屬于國資委(wei)。

  規(gui)章解釋由(you)規(gui)章起草單位提出解釋意見,由(you)法(fa)制工作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報委主任辦公會議批(pi)準后公布。

  規(gui)(gui)章解釋與(yu)規(gui)(gui)章具有(you)同等效力(li)。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shi)一條 起草法律、行政(zheng)法規、規章(zhang),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章(zhang)、節、條、款(kuan)、項。除涉及內容多、調整對象復雜的外,規章(zhang)一般不(bu)設(she)節。

  章、節、條的序號(hao)(hao)用中文(wen)數字依(yi)次(ci)表述,款不編序號(hao)(hao),項的序號(hao)(hao)用中文(wen)數字加括號(hao)(hao)依(yi)次(ci)表述。

  第(di)四十二條(tiao) 國資(zi)委有關制度的(de)制定程(cheng)序,參照(zhao)本(ben)規則執行。

  第(di)四十三條 國資委(wei)(wei)黨委(wei)(wei)有關(guan)規章制(zhi)度制(zhi)定(ding)、發布的(de)程(cheng)序,由國資委(wei)(wei)黨委(wei)(wei)另行規定(ding)。

  第四(si)十四(si)條 全國人大各(ge)專門委(wei)員會、國務(wu)院及其(qi)各(ge)部門送國資委(wei)征求意見的法律(lv)、法規(gui)和規(gui)章草案(an),由(you)法制工作機構會同委(wei)內有關單位(wei)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

  第四十五條 有關(guan)(guan)國有資產監督管理(li)的(de)(de)法律、行(xing)政法規和(he)規章的(de)(de)清理(li)工(gong)作(zuo),由(you)法制(zhi)工(gong)作(zuo)機構組織委(wei)內有關(guan)(guan)單位進行(xing),提出(chu)清理(li)結(jie)果(guo)和(he)處(chu)理(li)建議(yi),報(bao)委(wei)主任辦公(gong)會議(yi)審議(yi)。

  第四十六條 有關法(fa)律、行政(zheng)法(fa)規(gui)、規(gui)章的匯編(bian)工(gong)作(zuo),由法(fa)制工(gong)作(zuo)機構負責。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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