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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文(wen)章來源(yuan):國資委政策法(fa)規局  發(fa)布時間:2007-07-0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6號


  《中(zhong)央企業投(tou)資(zi)監督(du)(du)管理(li)暫行(xing)(xing)辦法(fa)》已經(jing)國務院(yuan)國有資(zi)產監督(du)(du)管理(li)委員會第3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tong)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xing)(xing)。

       國務院國有(you)資(zi)產監督管理委(wei)員(yuan)會主任 李榮融(rong)

       二○○六年(nian)六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履(lv)行出資人職責,規范(fan)(fan)中(zhong)(zhong)央企業投資活動,提高中(zhong)(zhong)央企業投資決策(ce)的科學性(xing)和(he)民(min)主性(xing),有效防范(fan)(fan)投資風(feng)險,根據《中(zhong)(zhong)華(hua)人民(min)共和(he)國(guo)公司(si)法》、《企業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li)暫行條例(li)》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yang)企業,是(shi)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wei)員會(以(yi)下簡(jian)稱國資委(wei))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yi)下簡(jian)稱企業)。

  第三(san)條 本辦(ban)法所稱的(de)(de)投資主(zhu)要包括企(qi)業在境內的(de)(de)下列投資活動:

  (一)固定資產投(tou)資;

  (二)產權收購;

  (三)長(chang)期股權投(tou)資。

  第(di)四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qi)(qi)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li),指導企(qi)(qi)業建立(li)健全(quan)投資決(jue)策程(cheng)序和管理(li)制度(du)。

  第五條 企業是投資(zi)活動的主(zhu)體,企業必須(xu)制定并執行(xing)投資(zi)決策(ce)程(cheng)序和管理制度,建立(li)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報國資(zi)委備(bei)案。

  第(di)六條 企業(ye)投(tou)資活動和國資委(wei)對企業(ye)投(tou)資活動的(de)監督管理應當遵循(xun)以下原則:

  (一(yi))符合國(guo)家(jia)發展規劃(hua)和產業政策;

  (二)符合(he)企業布(bu)局和結構調整(zheng)方向;

  (三)符合企(qi)業發展戰略(lve)與規劃;

  (四)突出(chu)主(zhu)業,有(you)利于提高(gao)企(qi)業核心競爭能力;

  (五)非主(zhu)業投資應當符合企業調(diao)整、改革(ge)方向,不影響(xiang)主(zhu)業的(de)發(fa)展;

  (六)符合企(qi)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zhi)度;

  (七)投資(zi)(zi)規模(mo)應當與企業資(zi)(zi)產(chan)(chan)經營規模(mo)、資(zi)(zi)產(chan)(chan)負債(zhai)水平和實際(ji)籌資(zi)(zi)能力相適(shi)應;

  (八)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qi)投資收益應不(bu)低于國內同(tong)(tong)行業同(tong)(tong)期(qi)平均(jun)水平。

  主(zhu)(zhu)業是(shi)指由企業發(fa)展(zhan)戰略和規劃確(que)定的并經(jing)(jing)國資委(wei)確(que)認公(gong)布的主(zhu)(zhu)要經(jing)(jing)營業務(wu);非主(zhu)(zhu)業是(shi)指主(zhu)(zhu)業以外(wai)的其(qi)他經(jing)(jing)營業務(wu)。

  第七條(tiao) 企(qi)業(ye)應當(dang)(dang)依據其發展戰略和(he)規劃(hua)編制(zhi)年度(du)投資計劃(hua),企(qi)業(ye)的主要(yao)投資活動(dong)應當(dang)(dang)納入年度(du)投資計劃(hua)。

  企(qi)業年(nian)度投資計劃應(ying)當主要包括下列(lie)內容:

  (一(yi))總投(tou)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主(zhu)業(ye)與非主(zhu)業(ye)投資規模;

  (三)投資(zi)項目(mu)基(ji)本情況(包(bao)括項目(mu)內容(rong)、投資(zi)額、資(zi)金構成(cheng)、投資(zi)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企(qi)業年度(du)投資(zi)計劃中(zhong)的(de)投資(zi)項(xiang)目(mu)是指按照企(qi)業投資(zi)管(guan)理制度(du)規定(ding)由董(dong)事會或總經(jing)理辦(ban)公會議研究決定(ding)的(de)投資(zi)項(xiang)目(mu)(包(bao)括(kuo)子企(qi)業投資(zi)項(xiang)目(mu))。

  第八(ba)條 企業應(ying)當按國資委要求,在規定時間(jian)內(nei)報(bao)送(song)年度投資計(ji)劃(hua)。

  企業年(nian)度(du)投資計劃(hua)的統一報(bao)送格式、報(bao)送時限等要求,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di)九條 國資(zi)委(wei)對企業(ye)投資(zi)活動(dong)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按(an)照國(guo)資(zi)(zi)委有關規(gui)定建立規(gui)范董事(shi)會的國(guo)有獨資(zi)(zi)公司,國(guo)資(zi)(zi)委依(yi)據(ju)企業年度投資(zi)(zi)計劃對(dui)投資(zi)(zi)項(xiang)目實行備案管理。

  (二(er))未建(jian)立規范董事會的國(guo)(guo)有(you)(you)獨(du)資(zi)(zi)(zi)企業(ye)、國(guo)(guo)有(you)(you)獨(du)資(zi)(zi)(zi)公(gong)司,國(guo)(guo)資(zi)(zi)(zi)委依據企業(ye)年度投資(zi)(zi)(zi)計劃(hua)對主業(ye)投資(zi)(zi)(zi)項目實行(xing)備案管理;對非主業(ye)投資(zi)(zi)(zi)項目實行(xing)審(shen)核(he),在(zai)20個(ge)工作(zuo)日(ri)內作(zuo)出審(shen)核(he)決(jue)定(ding)。

  (三)國(guo)(guo)有控股公司,應按(an)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guo)(guo)資委報送(song)企(qi)業年度投(tou)資計劃(hua)。

  (四)其(qi)他類型(xing)的企業,參照國有(you)控股公司執行(xing)。

  第十條(tiao) 企業在年度投(tou)資(zi)計劃外(wai)追加(jia)項(xiang)目,應當及時將(jiang)有關情況報告國資(zi)委,國資(zi)委按本(ben)辦法第九條(tiao)規定(ding)管理(li)。

  第十一條 企業對以下重大投資事項(xiang)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bao)告:

  (一(yi))按國(guo)家(jia)現行投資管理規定(ding),需由國(guo)務(wu)(wu)院批準的投資項(xiang)目(mu),或者(zhe)需由國(guo)務(wu)(wu)院有關部(bu)(bu)門批(核)準的投資項(xiang)目(mu),企業應當在上報國(guo)務(wu)(wu)院或國(guo)務(wu)(wu)院有關部(bu)(bu)門的同時,將(jiang)其(qi)有關文件抄送國(guo)資委。

  (二)企業投資項目(mu)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xing)的(de),應(ying)當重(zhong)新履行投資決策(ce)(ce)程序(xu),并將決策(ce)(ce)意見及(ji)時書面報告(gao)國資委(wei):

  1.對投資(zi)(zi)額、資(zi)(zi)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cheng)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的;

  2.股權結構發生重(zhong)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3.投資合作方嚴重(zhong)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三)需(xu)報告國資(zi)委的其他(ta)重大投(tou)資(zi)事項。

  第十二條 國(guo)資(zi)委(wei)建立企業(ye)投(tou)資(zi)統計分析(xi)制度(du),企業(ye)應當按照國(guo)資(zi)委(wei)要求報送年(nian)度(du)投(tou)資(zi)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和(he)分析(xi)材料,其中部(bu)分重點企業(ye)應當報送季度(du)投(tou)資(zi)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

  第十三條 企業(ye)(ye)應當對(dui)投(tou)資(zi)項(xiang)目(mu)(mu)實施(shi)后評(ping)價(jia)管(guan)理,具(ju)體工作內容與要(yao)求,參照《中央(yang)企業(ye)(ye)固定資(zi)產(chan)投(tou)資(zi)項(xiang)目(mu)(mu)后評(ping)價(jia)工作指南》執行。國資(zi)委根據需要(yao),對(dui)企業(ye)(ye)已完(wan)成的投(tou)資(zi)項(xiang)目(mu)(mu),有選擇地(di)開展項(xiang)目(mu)(mu)后評(ping)價(jia)。

  第(di)十四條 國資委對企業依據(ju)本辦法(fa)報(bao)送的資料(liao)負有保密(mi)義務。

  第(di)十五(wu)條 企業(ye)違反本辦法和其投資決策程序規(gui)定(ding)的(de),國資委(wei)應當責(ze)令(ling)其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業(ye)遭受重大損失的(de),依(yi)照有關規(gui)定(ding)追究企業(ye)有關人(ren)員的(de)責(ze)任。

  國資委相關責任人(ren)員違反本辦(ban)法規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qi)改(gai)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監督(du)管理的(de)具(ju)體規(gui)定,由國(guo)資委另行制定。

  第十(shi)七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ben)辦(ban)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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