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zhang)來源:綜合監督局 發布(bu)時(shi)間:2021-01-15

國資發監督規〔2020〕4號

關于印發《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ye),委內各廳局:
《國(guo)資(zi)監(jian)管提(ti)示函(han)工(gong)作規則(ze)(ze)》和《國(guo)資(zi)監(jian)管通報工(gong)作規則(ze)(ze)》已經國(guo)資(zi)委(wei)第18次委(wei)務會(hui)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a)給(gei)你們,請(qing)遵照(zhao)執行。制定提(ti)示函(han)和通報工(gong)作規則(ze)(ze)是貫徹以管資(zi)本為主加強(qiang)國(guo)有資(zi)產監(jian)管要求,形成(cheng)以管資(zi)本為主的國(guo)有資(zi)產監(jian)管體(ti)制的具體(ti)舉措。各(ge)中(zhong)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強(qiang)化主體(ti)責(ze)任,認真做(zuo)好提(ti)示函(han)和通報事(shi)項整改落實工(gong)作,進一步(bu)提(ti)升(sheng)集團管控水平和抗風險能力(li),促進實現高質(zhi)量發(fa)展。
國 資(zi) 委
2020年1月7日
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kuai)形成以管(guan)資(zi)本(ben)為主的國有資(zi)產監管(guan)體制,加大(da)(da)對中央企(qi)業存在(zai)風險和(he)問題(ti)警示力度(du),指導和(he)督促中央企(qi)業提高(gao)防范(fan)化解(jie)重大(da)(da)風險能力,切(qie)實做好相(xiang)關整改落(luo)實工作,推動企(qi)業實現高(gao)質量發展,制定本(ben)規(gui)則(ze)。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提(ti)示(shi)函(han)是指國資委(wei)在國資監管工作中提(ti)示(shi)特定中央企業(ye)有效應對、整改(gai)存(cun)在風險和問題的公文。
第三條 提示函(han)主要適用于中央企業(ye)發生以下(xia)情形:
(一)貫(guan)徹黨(dang)中央、國務(wu)院重大決策部署(shu)力度(du)不夠,進度(du)緩慢或(huo)成效(xiao)欠(qian)佳(jia)的;
(二)執行黨(dang)(dang)章和黨(dang)(dang)內其他法規(gui)以及國資委黨(dang)(dang)委規(gui)范(fan)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執行國家法律(lv)法規(gui)、國資(zi)監管規(gui)章和規(gui)范性文件(jian)以及國資(zi)監管工作要(yao)求不到位或推動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資(zi)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業改革發展(zhan)、黨(dang)的(de)建設、董事會(hui)運行中存在苗頭性、傾(qing)向性問(wen)題或較(jiao)大(da)風險隱患的(de);
(五)企業未(wei)按規定(ding)執行重大事(shi)項請示報(bao)告(gao)制度或報(bao)告(gao)情況不準確、不及時,可能對國(guo)資監(jian)管(guan)工作(zuo)造(zao)成不良影響的;
(六)落實出(chu)資人監管和審計(ji)、紀檢監察、巡(xun)視監督等整改要(yao)求可能逾期或不達標的;
(七)在國(guo)際(ji)化經(jing)營、國(guo)際(ji)交流合作(zuo)、外事管理等(deng)工作(zuo)中(zhong)行為不當(dang),可(ke)能造(zao)成(cheng)較(jiao)大負面影響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第四條 國資(zi)委在(zai)國資(zi)監管工作中(zhong)發現中(zhong)央企(qi)業存在(zai)上述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按照相關工作程序,擬制提示函,報經分管委領導(dao)審簽后,統一編(bian)號(hao),以國資(zi)委辦(ban)公廳函件形式(shi)向有關中(zhong)央企(qi)業印發提示函。
第五條 有關(guan)中央企業(ye)收到提示函后,認真組織落實,明確相(xiang)關(guan)企業(ye)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的(de)工作責任(ren),對提示函事項進行分(fen)析研(yan)判,制定工作方案(an),采取有效措(cuo)施,做(zuo)好風險防(fang)控或整改落實工作。
第六條 對于提出(chu)的風險(xian)事(shi)項,有關中央企業(ye)應當開(kai)展(zhan)全(quan)面排查,準確(que)評估風險(xian)涉(she)及的范圍、影響程度等(deng),積極(ji)應對風險(xian),做好企業(ye)間風險(xian)隔(ge)離。
第七條 對于(yu)需(xu)要(yao)整(zheng)改落實(shi)的事項,有(you)關中央(yang)企業要(yao)嚴(yan)格對照相關整(zheng)改要(yao)求,細化整(zheng)改措施,明確整(zheng)改時限,切實(shi)整(zheng)改落實(shi)到位(wei)。
第八條 有關(guan)中央企(qi)業應當在收到提示函10個(ge)工作(zuo)日內將風險防控或整改落實(shi)工作(zuo)方案報送國資(zi)(zi)委;對提示函事(shi)項持有異(yi)議的,應當正(zheng)式向國資(zi)(zi)委作(zuo)出(chu)書面解釋說(shuo)明。
第九條 有關中央企業(ye)要按(an)照確定的工(gong)作方案,積極采取(qu)措施防控(kong)(kong)風(feng)險(xian),落實(shi)整改(gai)要求,完(wan)善關鍵環節(jie)和重點領域的管控(kong)(kong)制度(du),優化管理流程(cheng),強化內控(kong)(kong)體系有效(xiao)執行,并通過企業(ye)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巡視巡察(cha)等(deng)工(gong)作,確保風(feng)險(xian)可控(kong)(kong)在控(kong)(kong),整改(gai)工(gong)作落實(shi)落地。
第十條 對于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事項,有(you)關(guan)中央企業應(ying)當(dang)定期向國(guo)資委報(bao)告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可能造成較大、重大資產損失(shi)或其(qi)他嚴(yan)重不良后(hou)果的,應(ying)當(dang)及時報(bao)告國(guo)資委。
第十一條 有(you)關中央企業在(zai)提示函事項辦結后(hou),要將相關工(gong)作(zuo)開展情(qing)況、具體舉措、整改成效等形成專項工(gong)作(zuo)報告,正式報送國資委。
第十二條 國資委將加強對中央企(qi)業(ye)提(ti)(ti)示函事項的監(jian)督檢查工作,跟蹤(zong)評(ping)估整改成效,切實(shi)消(xiao)除風險隱(yin)患,提(ti)(ti)升(sheng)國資監(jian)管(guan)效能。
第十三條 國資委將定(ding)期匯(hui)總(zong)分析提示函反映(ying)中(zhong)央企業存在的(de)風險(xian)隱患和問(wen)題(ti),有針(zhen)對性(xing)地完善國資監管政(zheng)策制度(du),并將典型性(xing)、普遍(bian)性(xing)、多發性(xing)和系(xi)統性(xing)問(wen)題(ti)納入年度(du)綜(zong)合(he)檢查(cha)(cha)或專項檢查(cha)(cha)范圍進行抽查(cha)(cha)復核(he)。
第十四條 國(guo)資委對提(ti)示函(han)事項整(zheng)改(gai)不(bu)及時(shi)、不(bu)徹(che)底或敷衍整(zheng)改(gai)的中央(yang)企業(ye),進(jin)行約談(tan)、通報;對違規經營投(tou)資造成資產損失(shi)或其他嚴(yan)重不(bu)良后果的,嚴(yan)肅追究責任;對涉嫌(xian)違紀(ji)(ji)違法的,及時(shi)移交有關紀(ji)(ji)檢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you)國資(zi)委負(fu)責解(jie)釋。
第十六條 本(ben)規則自印發之(zhi)日(ri)起(qi)施行。
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形成以管(guan)資本為主(zhu)的國有資產監管(guan)體(ti)制(zhi),有效開展對中(zhong)央企(qi)業(ye)重大違規(gui)問題和(he)資產損(sun)失(shi)事件的通報(bao)工(gong)作,發揮(hui)警示教(jiao)育和(he)懲戒震懾(she)作用,強化(hua)整改落實工(gong)作,推動企(qi)業(ye)實現(xian)高質量(liang)發展,制(zhi)定本規(gui)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cheng)通報是指國資(zi)(zi)委在國資(zi)(zi)監管工作中,對中央(yang)企業(ye)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zhong)大違(wei)規問題(ti)和(he)資(zi)(zi)產損失事件,在中央(yang)企業(ye)范圍內予以(yi)批(pi)評、教育(yu)和(he)警示的公文。
第三條 通報主要(yao)適用于中央企業發生以下(xia)情形: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ping)總書(shu)記(ji)重(zhong)(zhong)要指示批(pi)示以及黨(dang)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shu)存在重(zhong)(zhong)大(da)問題(ti)或產生(sheng)其他嚴(yan)重(zhong)(zhong)不良(liang)后果(guo)的;
(二)嚴重違(wei)反黨(dang)章和黨(dang)內其他(ta)法(fa)規以及(ji)國資委(wei)黨(dang)委(wei)規范(fan)性(xing)文件的;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fa)律法(fa)規(gui)和國有(you)資產監(jian)管(guan)規(gui)章、規(gui)范性文件及政(zheng)策規(gui)定(ding)的;
(四)企業改革(ge)發展、黨(dang)的建設、董事會運(yun)行中(zhong)存在(zai)突(tu)出(chu)問題,造(zao)成重大資產(chan)損(sun)失、重大風險或其他(ta)嚴重不良(liang)后(hou)果的;
(五)企(qi)業未按(an)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惡意瞞報漏報謊報,對國資(zi)監管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對出(chu)資人監(jian)(jian)管和(he)審計、紀檢(jian)監(jian)(jian)察、巡視監(jian)(jian)督等工(gong)作中發現的問題拒絕整改、敷衍(yan)整改或反復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國際(ji)化經營(ying)、國際(ji)交流合作(zuo)、外事管(guan)理(li)等(deng)工(gong)作(zuo)中行為(wei)不當,造成重大(da)負面影響或其他嚴(yan)重不良后果(guo)的;
(八)其(qi)他需要通報的(de)事項。
第四條 國資委(wei)在國資監(jian)管工(gong)作中(zhong)(zhong)發現(xian)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存在上述第三條所列情形(xing)(xing)的,按照有(you)關工(gong)作程序(xu),擬制通(tong)報稿,報經委(wei)主要領導(dao)審簽后,統一編(bian)號,以(yi)國資委(wei)函件(jian)的形(xing)(xing)式(shi)向各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印發通(tong)報。
第五條 有關中央企業(ye)收(shou)到通報后,及(ji)(ji)時(shi)傳(chuan)達部署,企業(ye)主(zhu)要領導人員(yuan)、領導班子成員(yuan)及(ji)(ji)有關職(zhi)能部門認(ren)真分析(xi)通報事(shi)項產生(sheng)的根源,研(yan)究制(zhi)定(ding)整(zheng)(zheng)改(gai)工作方(fang)案,明確整(zheng)(zheng)改(gai)措施、責任主(zhu)體和(he)時(shi)間進度(du),認(ren)真落(luo)實整(zheng)(zheng)改(gai)要求。
第六條 有關(guan)(guan)中央企業(ye)在收到(dao)通報(bao)20個工(gong)作(zuo)(zuo)日內將相關(guan)(guan)工(gong)作(zuo)(zuo)情況及(ji)整改工(gong)作(zuo)(zuo)方(fang)案報(bao)送國資委。
第七條 有(you)關(guan)中央企業相關(guan)職能部(bu)門(men)應當(dang)積極采取措(cuo)施,立即糾正(zheng)違規行為,消除(chu)不良影響(xiang),減少或挽回(hui)資產損(sun)失,有(you)效防范類似(si)事件(jian)發(fa)生。
第八條 有(you)關(guan)中央企業內(nei)控(kong)(kong)(kong)(風險)管(guan)理(li)部門對照通報事項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guan)理(li)漏(lou)洞(dong),完善關(guan)鍵環(huan)節和重點領域的管(guan)控(kong)(kong)(kong)制度,優化管(guan)理(li)流程,強化內(nei)控(kong)(kong)(kong)體系有(you)效執行,切實提升(sheng)內(nei)控(kong)(kong)(kong)體系管(guan)控(kong)(kong)(kong)水平(ping)。
第九條 有關中央(yang)企業審計部(bu)(bu)門、企業內部(bu)(bu)巡視巡察應當將通報事(shi)項納入年度工(gong)作重點,強(qiang)化對(dui)企業重大風險和問題(ti)整改工(gong)作跟蹤(zong)檢查力度,檢驗整改工(gong)作成效,確保整改工(gong)作落(luo)實落(luo)地(di)。
第十條 對于通(tong)報事項(xiang)涉及違反黨(dang)規黨(dang)紀、違規經營投(tou)資造成資產(chan)損(sun)失(shi)或其他嚴重不良后(hou)果(guo)的,有關中央企業要(yao)嚴格按照(zhao)規定對相關責(ze)任人嚴肅問責(ze)。
第十一條 對于需要(yao)長期整(zheng)改落實的(de)通報事(shi)項,有關中央(yang)企業(ye)應(ying)當(dang)定期向國資委報告整(zheng)改工作進(jin)展情況。
第十二條 有關中(zhong)央企(qi)業對通報事項整改落實后,要將(jiang)整改工作開展情(qing)況、具(ju)體舉措(cuo)、整改成效及人(ren)員(yuan)處理(li)情(qing)況等形(xing)成專項工作報告,正式(shi)報送國(guo)資(zi)委。
第十三條 各中(zhong)央企業要從(cong)通(tong)報(bao)事項(xiang)中(zhong)汲取教訓(xun),引以(yi)為戒,舉一反三,主動開展對照檢查,發現類似問題(ti)應當按照通(tong)報(bao)相關要求(qiu)做好(hao)整(zheng)改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 國(guo)資委將加強對(dui)中(zhong)央(yang)企業通報事項整改(gai)落(luo)實工(gong)作的監督檢查,評估整改(gai)成效,推動(dong)企業不斷完善內部(bu)管(guan)控機(ji)制。
第十五條 國(guo)資(zi)委將定期匯總分析通報反映中央企業存在的重大風險事件和(he)突出問題(ti),有針對性地完善國(guo)資(zi)監管政策制度(du),并納入年度(du)綜合檢查(cha)(cha)或專項(xiang)檢查(cha)(cha)范圍進行抽查(cha)(cha)復核。
第十六條 國資委對整(zheng)改不到(dao)位或(huo)拒(ju)絕整(zheng)改、拖(tuo)延整(zheng)改的中央企業(ye),要嚴肅追(zhui)究(jiu)責(ze)任;對涉嫌違紀(ji)違法的,及時移交(jiao)有關紀(ji)檢(jian)監察機構(gou)。
第十七條 本規(gui)則由國資(zi)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gui)則(ze)自(zi)印發(fa)之日起(qi)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