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lai)源:監督二(er)局 發(fa)布時間:2018-12-04
1.嚴禁泄露監督工作知悉的國(guo)家秘密、商業秘密、內部信(xin)息(xi)和檢查結果。
2.嚴(yan)禁(jin)利用監督職權參(can)與或干預企業正常經營(ying)活動。
3.嚴禁利用企業資源以推銷商品、介紹業務、安排工作等方式(shi)謀取私利。
4.嚴(yan)禁(jin)接受請托說情,弄虛(xu)作假(jia)、漏報瞞報問題線索。
5.嚴禁由(you)被監督企業承擔住宿、餐(can)飲、交通等費(fei)用,以及收受被監督企業禮(li)品禮(li)金、報酬饋贈。
6.嚴(yan)禁(jin)參加(jia)被(bei)監督企業安排的宴請、旅游、娛樂(le)等消費(fei)活動,以(yi)及其他可能影(ying)響公正履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