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監督(du)追責局 發(fa)布時間: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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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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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zi)發監責規〔2019〕131號(h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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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guan),完善違(wei)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范(fan)中(zhong)央企業(ye)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息管(guan)理(li),我(wo)委制定了(le)《中(zhong)央企業(ye)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息管(guan)理(li)辦法(試行)》,現印發(fa)給你們,請遵(zun)照(zhao)執行。
國 資 委
2019年12月(yue)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i)范中央企(qi)(qi)(qi)業(ye)(ye)禁入(ru)限制(zhi)(zhi)人(ren)員信(xin)息管(guan)理(li),完善(shan)違規(gui)經營投(tou)資(zi)(zi)(zi)責(ze)任追究(jiu)工(gong)作制(zhi)(zhi)度(du),進一步加強國(guo)(guo)有(you)(you)資(zi)(zi)(zi)產監管(guan),根據(ju)《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guo)(guo)企(qi)(qi)(qi)業(ye)(ye)國(guo)(guo)有(you)(you)資(zi)(zi)(zi)產法》《企(qi)(qi)(qi)業(ye)(ye)國(guo)(guo)有(you)(you)資(zi)(zi)(zi)產監督(du)管(guan)理(li)暫行條例》《國(guo)(guo)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guo)(guo)有(you)(you)企(qi)(qi)(qi)業(ye)(ye)違規(gui)經營投(tou)資(zi)(zi)(zi)責(ze)任追究(jiu)制(zhi)(zhi)度(du)的(de)意見》《中央企(qi)(qi)(qi)業(ye)(ye)違規(gui)經營投(tou)資(zi)(zi)(zi)責(ze)任追究(jiu)實施辦法(試(shi)行)》等法律法規(gui)和文件,制(zhi)(zhi)定本辦法。
第二條(tiao) 本辦(ban)法所稱(cheng)中央企業,是指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委員會(hui)(以下簡稱(cheng)國(guo)資(zi)(zi)委)依(yi)法履行出(chu)資(zi)(zi)人(ren)職責(ze)的國(guo)家出(chu)資(zi)(zi)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fa)所稱(cheng)禁入限制,是(shi)指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違規經(jing)營(ying)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de)處理。其(qi)(qi)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的(de)經(jing)理、副(fu)經(jing)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mi)書和公司章(zhang)程規定的(de)其(qi)(qi)他人員。
本(ben)辦法所稱追責(ze)部門(men),是指國資(zi)(zi)委和中央企業(ye)負責(ze)違規經(jing)營投資(zi)(zi)責(ze)任(ren)追究(jiu)的機構或部門(men)。
第四條 禁(jin)入限制人員信(xin)息管理應(ying)當(dang)遵循統一(yi)管理、分級負責(ze)、真實準確(que)、依規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qi)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限(xian)(xian)制處理,按照“誰(shui)處理、誰(shui)負(fu)責”的原則(ze),對禁入限(xian)(xian)制人員(yuan)信(xin)息(xi)的合法性、真實(shi)性、準確性負(fu)責。
第六條 國資(zi)委(wei)作(zuo)出(chu)(chu)禁入限(xian)(xian)制(zhi)處理的(de)有(you)關信(xin)息(xi)(xi),由(you)國資(zi)委(wei)追(zhui)責部門(men)負責錄入。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ye)(ye)作(zuo)出(chu)(chu)禁入限(xian)(xian)制(zhi)處理的(de)有(you)關信(xin)息(xi)(xi),由(you)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ye)(ye)追(zhui)責部門(men)負責錄入。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ye)(ye)各(ge)級子企(qi)業(ye)(ye)(ye)作(zuo)出(chu)(chu)禁入限(xian)(xian)制(zhi)處理的(de)有(you)關信(xin)息(xi)(xi),由(you)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ye)(ye)決定(ding)是否(fou)錄入。
第七條 追責部門(men)應當于(yu)禁(jin)入(ru)(ru)限制處(chu)理(li)生效之日起10個工(gong)作日內(nei),在(zai)履行內(nei)部審批手續后,將禁(jin)入(ru)(ru)限制人員信息采集錄入(ru)(ru)到中(zhong)央企業禁(jin)入(ru)(ru)限制人員信息管理(li)系統(以下簡稱禁(jin)入(ru)(ru)限制系統)。
第八條(tiao) 錄入的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主要(yao)包括下列內(nei)容:
(一)禁(jin)入限制人員(yuan)基(ji)本情況。
(二(er))主(zhu)要違規情(qing)形。
(三)責任認(ren)定和責任追(zhui)究(jiu)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條 國(guo)資委追責部(bu)門在中央企業錄入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之日后5個工(gong)作日內完成有關信(xin)息形式審(shen)查并反饋結果。
第(di)十(shi)條 禁入限制人員禁入期(qi)屆滿后,國資委追責部門(men)負責將相關信息從禁入限制系統(tong)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條 國(guo)資委和(he)中央企業任命董(dong)事、監(jian)事、高級(ji)管(guan)理人員時(shi),應當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xian)制情況。
第十二條(tiao) 中央(yang)企業的組織人(ren)事部(bu)門負(fu)責本企業及各(ge)級子企業禁入限制人(ren)員信息統一查詢工(gong)作(zuo)。
第十三條 國資(zi)委有關(guan)(guan)部門和中(zhong)央企業組織人事(shi)部門經授權(quan),通過(guo)姓名、性別、身份證件(jian)號(hao)碼(ma)等(deng),在禁入限制系統中(zhong)查詢有關(guan)(guan)人員禁入限制信息。
第十(shi)四條 禁入限制(zhi)系統在線實時反(fan)饋查詢結果,反(fan)饋的(de)信(xin)息包括禁入限制(zhi)人員基本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shi)五條 國資委負責禁入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統一管(guan)理、相關制度建設和信息綜合利用,以(yi)及禁入限(xian)制系統的(de)建設、運行維護和網絡(luo)安全。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dang)明確相關部(bu)門職(zhi)責,制定(ding)內部(bu)管理制度,嚴格規范(fan)錄入、查詢、使用等工(gong)作(zuo)。
第十七(qi)條 國資委和(he)中(zhong)央企(qi)業(ye)應當加強(qiang)禁(jin)入(ru)限制人(ren)員信息保密(mi)管理,不(bu)得(de)泄露國家秘密(mi)、商業(ye)秘密(mi)和(he)個(ge)人(ren)隱私,不(bu)得(de)違(wei)規向無關方(fang)提供禁(jin)入(ru)限制人(ren)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di)十八條 單位(wei)和個人對禁(jin)入限(xian)制(zhi)人員(yuan)信息(xi)查詢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國資委(wei)追責部(bu)門提交書面(mian)異議申請和相關證(zheng)明材料(liao)。
第十九條 國資委(wei)追責部門應當自(zi)受(shou)理異議(yi)(yi)申請(qing)(qing)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wan)成復核,并(bing)將結果告(gao)知(zhi)異議(yi)(yi)申請(qing)(qing)單(dan)位和個人。
第二十(shi)條 對(dui)禁入限(xian)制處理的異議不適(shi)用本辦(ban)法(fa)。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er)十一(yi)條 國(guo)資委和中(zhong)央企(qi)業(ye)有(you)關人員(yuan)有(you)下列(lie)情形之一(yi),造成嚴(yan)重不良后果的,依(yi)法(fa)依(yi)規(gui)追究相應責(ze)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i)定錄入或審查禁(jin)入限制(zhi)人員信息。
(二(er))應(ying)查未查、故意(yi)隱匿、偽造禁(jin)入(ru)限(xian)制人員信息。
(三)違規向(xiang)無關方提(ti)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xi)。
(四)泄(xie)露國家(jia)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si)。
(五)其他應當(dang)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di)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所屬子(zi)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er)十三條 本(ben)辦(ban)法(fa)由(you)國資(zi)委負責解釋。
第二(er)十(shi)四條 本辦(ban)法自2020年(nian)1月(yue)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