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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章來源:監督(du)追責局   發(fa)布時間:2021-01-06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zi)發監責規〔2019〕131號(hao)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guan),完善違(wei)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范(fan)中(zhong)央企業(ye)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息管(guan)理(li),我(wo)委制定了(le)《中(zhong)央企業(ye)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息管(guan)理(li)辦法(試行)》,現印發(fa)給你們,請遵(zun)照(zhao)執行。

國 資 委

2019年12月(yue)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i)范中央企(qi)(qi)(qi)業(ye)(ye)禁入(ru)限制(zhi)(zhi)人(ren)員信(xin)息管(guan)理(li),完善(shan)違規(gui)經營投(tou)資(zi)(zi)(zi)責(ze)任追究(jiu)工(gong)作制(zhi)(zhi)度(du),進一步加強國(guo)(guo)有(you)(you)資(zi)(zi)(zi)產監管(guan),根據(ju)《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guo)(guo)企(qi)(qi)(qi)業(ye)(ye)國(guo)(guo)有(you)(you)資(zi)(zi)(zi)產法》《企(qi)(qi)(qi)業(ye)(ye)國(guo)(guo)有(you)(you)資(zi)(zi)(zi)產監督(du)管(guan)理(li)暫行條例》《國(guo)(guo)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guo)(guo)有(you)(you)企(qi)(qi)(qi)業(ye)(ye)違規(gui)經營投(tou)資(zi)(zi)(zi)責(ze)任追究(jiu)制(zhi)(zhi)度(du)的(de)意見》《中央企(qi)(qi)(qi)業(ye)(ye)違規(gui)經營投(tou)資(zi)(zi)(zi)責(ze)任追究(jiu)實施辦法(試(shi)行)》等法律法規(gui)和文件,制(zhi)(zhi)定本辦法。

第二條(tiao)  本辦(ban)法所稱(cheng)中央企業,是指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委員會(hui)(以下簡稱(cheng)國(guo)資(zi)(zi)委)依(yi)法履行出(chu)資(zi)(zi)人(ren)職責(ze)的國(guo)家出(chu)資(zi)(zi)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fa)所稱(cheng)禁入限制,是(shi)指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違規經(jing)營(ying)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de)處理。其(qi)(qi)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的(de)經(jing)理、副(fu)經(jing)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mi)書和公司章(zhang)程規定的(de)其(qi)(qi)他人員。

本(ben)辦法所稱追責(ze)部門(men),是指國資(zi)(zi)委和中央企業(ye)負責(ze)違規經(jing)營投資(zi)(zi)責(ze)任(ren)追究(jiu)的機構或部門(men)。

第四條  禁(jin)入限制人員信(xin)息管理應(ying)當(dang)遵循統一(yi)管理、分級負責(ze)、真實準確(que)、依規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qi)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限(xian)(xian)制處理,按照“誰(shui)處理、誰(shui)負(fu)責”的原則(ze),對禁入限(xian)(xian)制人員(yuan)信(xin)息(xi)的合法性、真實(shi)性、準確性負(fu)責。

第六條  國資(zi)委(wei)作(zuo)出(chu)(chu)禁入限(xian)(xian)制(zhi)處理的(de)有(you)關信(xin)息(xi)(xi),由(you)國資(zi)委(wei)追(zhui)責部門(men)負責錄入。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ye)(ye)作(zuo)出(chu)(chu)禁入限(xian)(xian)制(zhi)處理的(de)有(you)關信(xin)息(xi)(xi),由(you)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ye)(ye)追(zhui)責部門(men)負責錄入。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ye)(ye)各(ge)級子企(qi)業(ye)(ye)(ye)作(zuo)出(chu)(chu)禁入限(xian)(xian)制(zhi)處理的(de)有(you)關信(xin)息(xi)(xi),由(you)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ye)(ye)決定(ding)是否(fou)錄入。

第七條  追責部門(men)應當于(yu)禁(jin)入(ru)(ru)限制處(chu)理(li)生效之日起10個工(gong)作日內(nei),在(zai)履行內(nei)部審批手續后,將禁(jin)入(ru)(ru)限制人員信息采集錄入(ru)(ru)到中(zhong)央企業禁(jin)入(ru)(ru)限制人員信息管理(li)系統(以下簡稱禁(jin)入(ru)(ru)限制系統)。

第八條(tiao)  錄入的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主要(yao)包括下列內(nei)容:

(一)禁(jin)入限制人員(yuan)基(ji)本情況。

(二(er))主(zhu)要違規情(qing)形。

(三)責任認(ren)定和責任追(zhui)究(jiu)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條  國(guo)資委追責部(bu)門在中央企業錄入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之日后5個工(gong)作日內完成有關信(xin)息形式審(shen)查并反饋結果。

第(di)十(shi)條  禁入限制人員禁入期(qi)屆滿后,國資委追責部門(men)負責將相關信息從禁入限制系統(tong)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條  國(guo)資委和(he)中央企業任命董(dong)事、監(jian)事、高級(ji)管(guan)理人員時(shi),應當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xian)制情況。

第十二條(tiao)  中央(yang)企業的組織人(ren)事部(bu)門負(fu)責本企業及各(ge)級子企業禁入限制人(ren)員信息統一查詢工(gong)作(zuo)。

第十三條  國資(zi)委有關(guan)(guan)部門和中(zhong)央企業組織人事(shi)部門經授權(quan),通過(guo)姓名、性別、身份證件(jian)號(hao)碼(ma)等(deng),在禁入限制系統中(zhong)查詢有關(guan)(guan)人員禁入限制信息。

第十(shi)四條  禁入限制(zhi)系統在線實時反(fan)饋查詢結果,反(fan)饋的(de)信(xin)息包括禁入限制(zhi)人員基本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shi)五條  國資委負責禁入限(xian)制人員(yuan)信息統一管(guan)理、相關制度建設和信息綜合利用,以(yi)及禁入限(xian)制系統的(de)建設、運行維護和網絡(luo)安全。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dang)明確相關部(bu)門職(zhi)責,制定(ding)內部(bu)管理制度,嚴格規范(fan)錄入、查詢、使用等工(gong)作(zuo)。

第十七(qi)條  國資委和(he)中(zhong)央企(qi)業(ye)應當加強(qiang)禁(jin)入(ru)限制人(ren)員信息保密(mi)管理,不(bu)得(de)泄露國家秘密(mi)、商業(ye)秘密(mi)和(he)個(ge)人(ren)隱私,不(bu)得(de)違(wei)規向無關方(fang)提供禁(jin)入(ru)限制人(ren)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di)十八條  單位(wei)和個人對禁(jin)入限(xian)制(zhi)人員(yuan)信息(xi)查詢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國資委(wei)追責部(bu)門提交書面(mian)異議申請和相關證(zheng)明材料(liao)。

第十九條  國資委(wei)追責部門應當自(zi)受(shou)理異議(yi)(yi)申請(qing)(qing)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wan)成復核,并(bing)將結果告(gao)知(zhi)異議(yi)(yi)申請(qing)(qing)單(dan)位和個人。

第二十(shi)條  對(dui)禁入限(xian)制處理的異議不適(shi)用本辦(ban)法(fa)。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er)十一(yi)條  國(guo)資委和中(zhong)央企(qi)業(ye)有(you)關人員(yuan)有(you)下列(lie)情形之一(yi),造成嚴(yan)重不良后果的,依(yi)法(fa)依(yi)規(gui)追究相應責(ze)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i)定錄入或審查禁(jin)入限制(zhi)人員信息。

(二(er))應(ying)查未查、故意(yi)隱匿、偽造禁(jin)入(ru)限(xian)制人員信息。

(三)違規向(xiang)無關方提(ti)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xi)。

(四)泄(xie)露國家(jia)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si)。

(五)其他應當(dang)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di)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所屬子(zi)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er)十三條  本(ben)辦(ban)法(fa)由(you)國資(zi)委負責解釋。

第二(er)十(shi)四條  本辦(ban)法自2020年(nian)1月(yue)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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