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yuan):監督追責局 發(fa)布時間(jian):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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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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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發(fa)監(jian)責規〔2019〕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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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guo)有資(zi)產監(jian)管(guan),完善違規經營投資(zi)責任追究工作制(zhi)度,規范中(zhong)央企業禁入限制(zhi)人員信(xin)息管(guan)理,我委制(zhi)定(ding)了《中(zhong)央企業禁入限制(zhi)人員信(xin)息管(guan)理辦法(試行)》,現(xian)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資 委
2019年12月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規范(fan)中(zhong)央(yang)企業禁入限制(zhi)人員(yuan)信(xin)息(xi)管(guan)理(li)(li),完善違(wei)(wei)規經營投(tou)資(zi)(zi)(zi)責(ze)任追(zhui)究(jiu)工(gong)作制(zhi)度,進一步(bu)加強國(guo)有(you)資(zi)(zi)(zi)產(chan)監管(guan),根據《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guo)企業國(guo)有(you)資(zi)(zi)(zi)產(chan)法》《企業國(guo)有(you)資(zi)(zi)(zi)產(chan)監督管(guan)理(li)(li)暫行條例》《國(guo)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guo)有(you)企業違(wei)(wei)規經營投(tou)資(zi)(zi)(zi)責(ze)任追(zhui)究(jiu)制(zhi)度的意見》《中(zhong)央(yang)企業違(wei)(wei)規經營投(tou)資(zi)(zi)(zi)責(ze)任追(zhui)究(jiu)實(shi)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he)文(wen)件,制(zhi)定本辦法。
第二(er)條 本辦(ban)法(fa)(fa)所稱(cheng)中央企(qi)業,是指國(guo)務院國(guo)有(you)資產監督管(guan)理委員(yuan)會(hui)(以下簡稱(cheng)國(guo)資委)依(yi)法(fa)(fa)履(lv)行出資人職責(ze)的國(guo)家出資企(qi)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禁入(ru)限制,是指國資(zi)(zi)委和中央(yang)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違規經(jing)營(ying)投資(zi)(zi)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qi)內不得(de)擔任中央(yang)企業董事(shi)(shi)、監事(shi)(shi)、高級管理(li)人員(yuan)的(de)(de)處理(li)。其中高級管理(li)人員(yuan)包括企業的(de)(de)經(jing)理(li)、副(fu)經(jing)理(li)、財務負責人、董事(shi)(shi)會秘(mi)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de)(de)其他人員(yuan)。
本辦(ban)法所稱追責(ze)(ze)部門,是指國資委和中(zhong)央(yang)企業負責(ze)(ze)違規(gui)經營(ying)投資責(ze)(ze)任追究的機構或部門。
第四條(tiao) 禁(jin)入限制人員信息管(guan)(guan)理應當(dang)遵循統一管(guan)(guan)理、分級(ji)負責(ze)、真實(shi)準確、依規使(shi)用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國資委(wei)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限(xian)制(zhi)處理,按(an)照“誰處理、誰負責”的原(yuan)則,對禁入限(xian)制(zhi)人員信(xin)息(xi)的合法性(xing)、真實性(xing)、準(zhun)確性(xing)負責。
第六(liu)條 國資委作(zuo)(zuo)出(chu)(chu)禁(jin)入(ru)限制處理(li)(li)的(de)有(you)關信(xin)息,由(you)國資委追責部(bu)(bu)門負責錄入(ru)。中(zhong)(zhong)央企(qi)(qi)業作(zuo)(zuo)出(chu)(chu)禁(jin)入(ru)限制處理(li)(li)的(de)有(you)關信(xin)息,由(you)中(zhong)(zhong)央企(qi)(qi)業追責部(bu)(bu)門負責錄入(ru)。中(zhong)(zhong)央企(qi)(qi)業各級(ji)子企(qi)(qi)業作(zuo)(zuo)出(chu)(chu)禁(jin)入(ru)限制處理(li)(li)的(de)有(you)關信(xin)息,由(you)中(zhong)(zhong)央企(qi)(qi)業決定是否(fou)錄入(ru)。
第(di)七條 追責部(bu)(bu)門應當于(yu)禁(jin)(jin)(jin)入限(xian)(xian)制處理(li)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zuo)日內,在(zai)履行內部(bu)(bu)審批手(shou)續后,將(jiang)禁(jin)(jin)(jin)入限(xian)(xian)制人(ren)(ren)員信息采集錄入到中央企業禁(jin)(jin)(jin)入限(xian)(xian)制人(ren)(ren)員信息管理(li)系(xi)統(tong)(以(yi)下簡稱禁(jin)(jin)(jin)入限(xian)(xian)制系(xi)統(tong))。
第八條(tiao) 錄入的禁入限(xian)制(zhi)人員信息,主(zhu)要包括下(xia)列內容:
(一)禁入限(xian)制人(ren)員基本情況。
(二)主(zhu)要違(wei)規情(qing)形。
(三)責任認(ren)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條 國資委追(zhui)責部門(men)在(zai)中央企業(ye)錄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息形(xing)式審(shen)查(cha)并反饋結果。
第十條 禁入限(xian)制人員禁入期屆滿后(hou),國資委追責(ze)(ze)部(bu)門負責(ze)(ze)將(jiang)相關(guan)信息從禁入限(xian)制系統中(zhong)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yi)條(tiao)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ye)任(ren)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ren)員(yuan)時,應當查詢擬任(ren)人(ren)員(yuan)禁(jin)入限制(zhi)情況。
第(di)十二條 中央企業的(de)組織人事部門負(fu)責本企業及(ji)各級子企業禁入限(xian)制人員信息統一查詢(xun)工作。
第十三(san)條 國(guo)資委有(you)關部(bu)(bu)門(men)(men)和中(zhong)央(yang)企業組織(zhi)人(ren)事部(bu)(bu)門(men)(men)經授權,通過姓(xing)名、性(xing)別(bie)、身份證件號碼等,在禁入限(xian)制系統中(zhong)查(cha)詢有(you)關人(ren)員禁入限(xian)制信(xin)息。
第(di)十(shi)四條(tiao) 禁(jin)入限(xian)制系統在線實時(shi)反饋查詢(xun)結果,反饋的信(xin)息(xi)包括禁(jin)入限(xian)制人員基(ji)本情(qing)況和禁(jin)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五條 國(guo)資委(wei)負責禁(jin)入(ru)限制(zhi)(zhi)人員信息(xi)統(tong)一管理、相關制(zhi)(zhi)度建(jian)設和(he)信息(xi)綜合利用,以及禁(jin)入(ru)限制(zhi)(zhi)系(xi)統(tong)的建(jian)設、運行(xing)維護和(he)網(wang)絡安(an)全(quan)。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que)相關部(bu)門職(zhi)責,制(zhi)定內部(bu)管理制(zhi)度,嚴格規范(fan)錄入(ru)、查詢、使(shi)用等工作。
第(di)十七條 國資委和(he)中(zhong)央企(qi)業(ye)應當(dang)加強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xin)(xin)息(xi)保(bao)密管(guan)理,不(bu)(bu)得(de)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e)秘密和(he)個人隱(yin)私,不(bu)(bu)得(de)違規(gui)向(xiang)無關(guan)方提供禁入(ru)限(xian)制人員信(xin)(xin)息(xi)。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di)十(shi)八條 單位和(he)個人(ren)對禁入限制人(ren)員信息查詢結果存在(zai)異議(yi)的,可(ke)向(xiang)國(guo)資委追責部門提交書(shu)面異議(yi)申請(qing)和(he)相(xiang)關證(zheng)明材料。
第十九條(tiao) 國資委(wei)追責部門應當自受理異(yi)議申(shen)(shen)請之(zhi)日起30個(ge)工作日內完成(cheng)復核,并將結果告知異(yi)議申(shen)(shen)請單(dan)位(wei)和個(ge)人(ren)。
第二十條 對(dui)禁入限制(zhi)處理(li)的異議不適用本(ben)辦法(fa)。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有關(guan)人員有下(xia)列情形之(zhi)一,造成嚴重(zhong)不良后果的,依(yi)法依(yi)規追(zhui)究相應(ying)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錄入(ru)或審查禁入(ru)限制人員信(xin)息。
(二)應查(cha)未查(cha)、故(gu)意隱匿、偽造禁入限制人員信息(xi)。
(三)違規(gui)向無關方提供禁入(ru)限制人員信息(xi)。
(四(si))泄露國家秘(mi)(mi)密(mi)、商業秘(mi)(mi)密(mi)或個人(ren)隱私。
(五)其(qi)他應當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di)二十(shi)二條 中央企(qi)業(ye)所屬(shu)子企(qi)業(ye)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fa)由國資委負責(ze)解(jie)釋。
第二十四條 本(ben)辦法自2020年1月1日(ri)起施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