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zhang)來(lai)源(yuan):國資委(wei)政策法(fa)規局 發(fa)布時間:2007-07-0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6號
《中央企(qi)業投資監督管(guan)理(li)(li)暫行(xing)辦法》已經國(guo)務(wu)院國(guo)有資產(chan)監督管(guan)理(li)(li)委員(yuan)會第3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an)予(yu)公布(bu),自2006年7月1日起(qi)施(shi)行(xing)。
國務院(yuan)國有(you)資產監督管理委(wei)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liu)年六(liu)月(yue)二十八日(ri)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tiao) 為(wei)依法(fa)(fa)履(lv)行出資人職責,規(gui)范(fan)中(zhong)(zhong)央(yang)企業投資活動,提高中(zhong)(zhong)央(yang)企業投資決策的科(ke)學性和民主性,有效(xiao)防范(fan)投資風險,根(gen)據《中(zhong)(zhong)華人民共(gong)和國公司法(fa)(fa)》、《企業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暫行條(tiao)例》等法(fa)(fa)律(lv)法(fa)(fa)規(gui),制定本辦法(fa)(fa)。
第二(er)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yang)企業(ye),是指國務院(yuan)國有(you)資(zi)(zi)產(chan)監督管理委(wei)(wei)員會(hui)(以下簡稱國資(zi)(zi)委(wei)(wei))履行出資(zi)(zi)人職(zhi)責的(de)企業(ye)(以下簡稱企業(ye))。
第三條 本(ben)辦法所稱(cheng)的投(tou)資主要包括企業在境內的下列投(tou)資活動(dong):
(一)固定資(zi)產投資(zi);
(二)產權收購;
(三)長(chang)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 國資(zi)委依法對企(qi)業投資(zi)活動進行監(jian)督管理,指導(dao)企(qi)業建立健(jian)全投資(zi)決策程序和(he)管理制(zhi)度。
第(di)五條(tiao) 企業是投(tou)資(zi)活動的主(zhu)體(ti),企業必須制定(ding)并執行投(tou)資(zi)決(jue)策程序和管(guan)理制度(du),建立健全(quan)相應的管(guan)理機構,并報國資(zi)委備案。
第六條(tiao) 企業(ye)投資(zi)(zi)活動(dong)和國資(zi)(zi)委(wei)對(dui)企業(ye)投資(zi)(zi)活動(dong)的(de)監督管理應當遵循(xun)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guo)家發(fa)展規(gui)劃和產業政策;
(二)符合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三)符合企業(ye)發展戰略與規劃(hua);
(四(si))突(tu)出主業,有利于提高(gao)企業核(he)心(xin)競(jing)爭能力(li);
(五)非(fei)主業投資應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ge)方向(xiang),不(bu)影響主業的發展;
(六)符合企業投(tou)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資(zi)規(gui)模應當與(yu)企業資(zi)產經營(ying)規(gui)模、資(zi)產負債水平和實(shi)際籌(chou)資(zi)能力(li)相適應;
(八(ba))充分進行(xing)科學論證,預期(qi)投資收益應不低于國內同(tong)行(xing)業同(tong)期(qi)平均水(shui)平。
主業(ye)(ye)(ye)(ye)是指(zhi)由(you)企業(ye)(ye)(ye)(ye)發(fa)展(zhan)戰略和規劃(hua)確定的并經(jing)國資(zi)委確認公布(bu)的主要(yao)經(jing)營(ying)業(ye)(ye)(ye)(ye)務;非主業(ye)(ye)(ye)(ye)是指(zhi)主業(ye)(ye)(ye)(ye)以(yi)外的其他經(jing)營(ying)業(ye)(ye)(ye)(ye)務。
第七條 企(qi)業(ye)應當依據其(qi)發(fa)展戰略(lve)和規劃編制年(nian)度(du)投(tou)(tou)資計劃,企(qi)業(ye)的(de)主要投(tou)(tou)資活動應當納入年(nian)度(du)投(tou)(tou)資計劃。
企業年度投資(zi)計劃應(ying)當主要包括下(xia)列內容:
(一(yi))總投資規模(mo)、資金來源與(yu)構成;
(二)主(zhu)業與非(fei)主(zhu)業投(tou)資規模;
(三)投(tou)資項(xiang)目基本情況(包括項(xiang)目內容、投(tou)資額、資金(jin)構(gou)成、投(tou)資預期收益(yi)、實施(shi)年(nian)限等)。
企(qi)業(ye)年度投(tou)資計(ji)劃中的投(tou)資項(xiang)目(mu)(mu)是指(zhi)按照企(qi)業(ye)投(tou)資管(guan)理制(zhi)度規定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ban)公會議(yi)研究(jiu)決定的投(tou)資項(xiang)目(mu)(mu)(包括子企(qi)業(ye)投(tou)資項(xiang)目(mu)(mu))。
第(di)八條 企業(ye)應當按(an)國(guo)資(zi)委要求,在規定時(shi)間內報送(song)年(nian)度投資(zi)計劃。
企(qi)業年度投(tou)資(zi)計劃的(de)統(tong)一報(bao)送格式、報(bao)送時限等要(yao)求,由國資(zi)委另行規(gui)定。
第九條 國資(zi)委對(dui)企業投資(zi)活動實行分類監督(du)管(guan)理:
(一)按照(zhao)國資(zi)委有關規(gui)定建立規(gui)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zi)公司,國資(zi)委依據企業年度投(tou)資(zi)計劃對投(tou)資(zi)項目實(shi)行備案管理(li)。
(二)未(wei)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you)獨資(zi)(zi)企(qi)業(ye)、國有(you)獨資(zi)(zi)公(gong)司,國資(zi)(zi)委依據企(qi)業(ye)年度投資(zi)(zi)計劃(hua)對(dui)主業(ye)投資(zi)(zi)項(xiang)目實行備(bei)案管理;對(dui)非主業(ye)投資(zi)(zi)項(xiang)目實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jue)定。
(三)國有控股(gu)公司,應按照本辦(ban)法的規定向國資委報送(song)企業年(nian)度投資計劃。
(四(si))其他類型的企(qi)業(ye),參照國(guo)有(you)控股(gu)公(gong)司(si)執行。
第(di)十條 企業(ye)在年(nian)度投資計劃(hua)外追加項目,應當及時將有(you)關情況(kuang)報告國資委(wei),國資委(wei)按本辦法第(di)九條規(gui)定管(guan)理(li)。
第(di)十一條 企業對以下重大投資(zi)事項(xiang)應(ying)當及時向國資(zi)委報(bao)告:
(一)按國(guo)家(jia)現(xian)行投資管(guan)理規定(ding),需(xu)由(you)國(guo)務(wu)(wu)院批(pi)準(zhun)(zhun)的投資項目,或(huo)者需(xu)由(you)國(guo)務(wu)(wu)院有關部門(men)批(pi)(核)準(zhun)(zhun)的投資項目,企業應(ying)當在上報(bao)國(guo)務(wu)(wu)院或(huo)國(guo)務(wu)(wu)院有關部門(men)的同(tong)時,將其有關文件抄送國(guo)資委(wei)。
(二)企業投資項(xiang)目(mu)實施過(guo)程中出現下(xia)列情(qing)形的,應當重新(xin)履行投資決(jue)策(ce)程序,并將決(jue)策(ce)意(yi)見及時書面報告國資委(wei):
1.對投資額、資金(jin)來源(yuan)及構成進行重(zhong)大(da)調整(zheng),致使企(qi)(qi)業(ye)負債過高(gao),超出企(qi)(qi)業(ye)承(cheng)受能力或影響(xiang)企(qi)(qi)業(ye)正常發(fa)展的;
2.股權結構發生(sheng)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zhi)權轉移的;
3.投資合作方(fang)嚴重違約(yue),損害出(chu)資人(ren)權(quan)益的。
(三(san))需報告(gao)國資委(wei)的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二條 國資(zi)委建(jian)立企(qi)業投資(zi)統計分析制度(du),企(qi)業應當(dang)按照國資(zi)委要(yao)求報(bao)送(song)年度(du)投資(zi)完(wan)成(cheng)情況(kuang)和分析材料(liao),其中部分重點企(qi)業應當(dang)報(bao)送(song)季度(du)投資(zi)完(wan)成(cheng)情況(kuang)。
第十三(san)條 企業應當(dang)對(dui)投(tou)資項(xiang)(xiang)目(mu)實施后(hou)評價(jia)(jia)管理,具體工(gong)(gong)作內容與(yu)要(yao)求,參照《中央企業固定資產(chan)投(tou)資項(xiang)(xiang)目(mu)后(hou)評價(jia)(jia)工(gong)(gong)作指南(nan)》執行。國資委(wei)根據需要(yao),對(dui)企業已完成的投(tou)資項(xiang)(xiang)目(mu),有選擇地開展項(xiang)(xiang)目(mu)后(hou)評價(jia)(jia)。
第十四條(tiao) 國(guo)資委對(dui)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song)的(de)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shi)五(wu)條 企(qi)業(ye)違反本辦法和其投(tou)資(zi)決策(ce)程序規定的,國資(zi)委(wei)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jie)嚴(yan)重、致(zhi)使企(qi)業(ye)遭受重大損(sun)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jiu)企(qi)業(ye)有關人員(yuan)的責任。
國資委相關(guan)責任人(ren)員違反本辦法(fa)規(gui)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ling)其(qi)改正;情(qing)節(jie)嚴重的,依(yi)法(fa)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監(jian)督管理的具體規定(ding),由國資委另行制定(ding)。
第十(shi)七條(tiao) 本辦法由國資委(wei)負責(ze)解釋(shi)。
第十八條 本(ben)辦法自2006年7月1日(ri)起施(s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