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國資委政(zheng)策法規局 發布時(shi)間:2007-07-0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6號
《中(zhong)央企(qi)業(ye)投資監督管(guan)理(li)暫行辦法》已(yi)經國務(wu)院國有(you)資產監督管(guan)理(li)委(wei)員會第3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an)予公布,自2006年(nian)7月(yue)1日起施(shi)行。
國務院(yuan)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yuan)會(hui)主任 李榮融(rong)
二(er)○○六年六月二(er)十八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zi)人職責(ze),規范中央企業投資(zi)活動,提(ti)高中央企業投資(zi)決策的科學性和(he)民(min)主(zhu)性,有(you)效(xiao)防范投資(zi)風險,根(gen)據《中華(hua)人民(min)共和(he)國(guo)(guo)公司法》、《企業國(guo)(guo)有(you)資(zi)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zhi)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cheng)中央企業,是(shi)指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zi)產監督管理(li)委(wei)員會(以下簡稱(cheng)國(guo)資(zi)(zi)委(wei))履行出資(zi)(zi)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cheng)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suo)稱(cheng)的(de)投資(zi)主要包括企業在境內(nei)的(de)下列投資(zi)活動:
(一)固定資產(chan)投(tou)資;
(二)產權收購;
(三)長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qi)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guan)理,指導企(qi)業建立健(jian)全投資決(jue)策程(cheng)序和(he)管(guan)理制度。
第五條 企業(ye)(ye)是投資(zi)活動的主體,企業(ye)(ye)必須制定并執行投資(zi)決策程(cheng)序和(he)管(guan)理制度,建立健全(quan)相(xiang)應的管(guan)理機構,并報國資(zi)委(wei)備(bei)案。
第六條 企業投(tou)資活(huo)動(dong)和國(guo)資委對企業投(tou)資活(huo)動(dong)的(de)監(jian)督管理應當遵(zun)循以下原則:
(一(yi))符合國(guo)家發展規劃(hua)和產業政策;
(二(er))符合企業布局和結構調(diao)整(zheng)方向;
(三)符(fu)合(he)企業發(fa)展戰(zhan)略與(yu)規劃(hua);
(四)突出(chu)主(zhu)業,有利(li)于提高企業核(he)心(xin)競爭能力(li);
(五(wu))非(fei)主業(ye)投資應當符合企業(ye)調整、改(gai)革方向,不影(ying)響主業(ye)的發展;
(六(liu))符合(he)企業(ye)投資決策(ce)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資規模(mo)應(ying)當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mo)、資產負債水平和(he)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ying);
(八)充分(fen)進行(xing)(xing)科學論(lun)證,預(yu)期投資收益應不低于(yu)國內同行(xing)(xing)業同期平均水平。
主業(ye)是指由企業(ye)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的并經國(guo)資(zi)委(wei)確認公布(bu)的主要經營業(ye)務(wu);非主業(ye)是指主業(ye)以外的其他經營業(ye)務(wu)。
第(di)七條 企(qi)業(ye)應當依據其發展(zhan)戰(zhan)略(lve)和規劃(hua)(hua)編制年(nian)度投(tou)資計(ji)劃(hua)(hua),企(qi)業(ye)的主(zhu)要投(tou)資活動應當納入年(nian)度投(tou)資計(ji)劃(hua)(hua)。
企業(ye)年度投資(zi)計劃應當主(zhu)要包(bao)括下(xia)列內容:
(一(yi))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yu)構成(cheng);
(二)主業與非主業投資規(gui)模;
(三)投(tou)資(zi)項目基本情況(包括(kuo)項目內容、投(tou)資(zi)額(e)、資(zi)金(jin)構成、投(tou)資(zi)預(yu)期收益、實施年限(xian)等)。
企業年度投(tou)(tou)資(zi)(zi)計劃中的投(tou)(tou)資(zi)(zi)項(xiang)(xiang)目是(shi)指按照(zhao)企業投(tou)(tou)資(zi)(zi)管理(li)制度規(gui)定由董事(shi)會或總經理(li)辦公會議(yi)研究決(jue)定的投(tou)(tou)資(zi)(zi)項(xiang)(xiang)目(包括子(zi)企業投(tou)(tou)資(zi)(zi)項(xiang)(xiang)目)。
第八(ba)條(tiao) 企業應當按國資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年度投資計(ji)劃(hua)。
企(qi)業年(nian)度投資計(ji)劃的統(tong)一報送格式、報送時限等要求,由國資委另行規(gui)定。
第(di)九條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實行(xing)分類監督管理:
(一)按照國資委(wei)有(you)關規(gui)定建立規(gui)范董(dong)事會的國有(you)獨資公司(si),國資委(wei)依據企業(ye)年度投資計(ji)劃對投資項目實(shi)行備案管理。
(二)未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zi)企業、國有獨資(zi)公(gong)司(si),國資(zi)委依據(ju)企業年度投(tou)資(zi)計劃對主業投(tou)資(zi)項(xiang)目(mu)實行(xing)備(bei)案管理;對非主業投(tou)資(zi)項(xiang)目(mu)實行(xing)審(shen)核,在(zai)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shen)核決定(ding)。
(三(san))國有控(kong)股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資委報(bao)送企業年(nian)度投資計劃。
(四(si))其(qi)他類型的企業(ye),參(can)照國有控股公司執行。
第十條(tiao) 企(qi)業(ye)在(zai)年度投資計(ji)劃外追加(jia)項目,應當及(ji)時(shi)將有(you)關情況報告國(guo)資委(wei),國(guo)資委(wei)按本辦法第九條(tiao)規定管理。
第(di)十(shi)一條 企(qi)業對(dui)以下重大投資事項應當及時向(xiang)國資委報(bao)告:
(一)按國(guo)(guo)家(jia)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you)國(guo)(guo)務院批準的(de)(de)投資項目,或者需由(you)國(guo)(guo)務院有(you)(you)關部(bu)門批(核)準的(de)(de)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在上報國(guo)(guo)務院或國(guo)(guo)務院有(you)(you)關部(bu)門的(de)(de)同時,將(jiang)其有(you)(you)關文件抄送國(guo)(guo)資委。
(二)企業投資(zi)項目(mu)實(shi)施過程中出現下(xia)列情形的,應(ying)當重(zhong)新(xin)履(lv)行投資(zi)決策程序,并(bing)將(jiang)決策意見及時書面報告(gao)國(guo)資(zi)委:
1.對投資額(e)、資金來源及構(gou)成進行重大調(diao)整,致使(shi)企(qi)業負債(zhai)過高(gao),超(chao)出(chu)企(qi)業承受能(neng)力或影響(xiang)企(qi)業正常發展的;
2.股權結構發生(sheng)重(zhong)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3.投資(zi)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zi)人權益的。
(三)需報告國(guo)資委(wei)的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shi)二條 國(guo)資(zi)委建立(li)企(qi)(qi)業(ye)(ye)投資(zi)統計分析制度(du)(du),企(qi)(qi)業(ye)(ye)應當按照國(guo)資(zi)委要(yao)求報送年度(du)(du)投資(zi)完(wan)成情況(kuang)和(he)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zhong)點(dian)企(qi)(qi)業(ye)(ye)應當報送季度(du)(du)投資(zi)完(wan)成情況(kuang)。
第(di)十三條 企(qi)業(ye)應當對(dui)投(tou)資(zi)項(xiang)目(mu)(mu)實施(shi)后評價(jia)管理,具體工作內容與要(yao)求,參照《中(zhong)央企(qi)業(ye)固定資(zi)產投(tou)資(zi)項(xiang)目(mu)(mu)后評價(jia)工作指南》執(zhi)行。國資(zi)委(wei)根據需(xu)要(yao),對(dui)企(qi)業(ye)已完成(cheng)的投(tou)資(zi)項(xiang)目(mu)(mu),有選擇地開展項(xiang)目(mu)(mu)后評價(jia)。
第(di)十四條 國資委對企業(ye)依(yi)據本辦(ban)法報送的資料(liao)負(fu)有保密義務。
第十(shi)五條(tiao) 企業(ye)違反本辦法和(he)其(qi)投(tou)資(zi)決策程(cheng)序規定的,國資(zi)委應當責令其(qi)改正(zheng);情(qing)節嚴重(zhong)、致(zhi)使企業(ye)遭受重(zhong)大損失的,依照有關(guan)規定追(zhui)究企業(ye)有關(guan)人員的責任。
國(guo)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ben)辦法規定的,國(guo)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zheng);情節嚴(yan)重的,依法給予(yu)行政處分。
第(di)十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zi)監督(du)管(guan)理的具體規(gui)定(ding),由國資(zi)委(wei)另行制(zhi)定(ding)。
第十(shi)七條 本辦(ban)法由國資委(wei)負責解釋。
第(di)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shi)行(xing)。